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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來回: ※ 引述《alwang (暱稱回來吧)》之銘言: : 張瀞文綜合報導 : 國內近年來毒駕案件暴增,2日高雄48歲凌姓男子因毒駕衝撞4車,造成3人受傷,隨後新 : 北市李姓駕駛毒駕自撞變電箱後翻覆還波及7輛機車,昨日更有彰化高姓男子毒駕高速衝 : 撞,造成2死2傷慘劇,針對「嚴懲酒駕毒駕致死傷」提案再度引發討論,法務部指出,將 : 持續廣納民意,研議是否再行修法。 連續三日都能有類似毒駕出事個案,顯然不只是「巧合」這樣簡單了吧? 不過尤得留意行政層面的審理實務,譬如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其中一部分提到: 科技文明之於人類社會,福禍相倚,為享其便利,勢必承擔其風險,已成為現代社會之特 徵,但伴隨科技日新月異所生之各種風險,逐漸超乎人類所能預見、承擔之範圍。是而, 相對於傳統行政之「危險預防」概念,現代行政任務逐漸轉變以「風險預防」為其架構, 希冀化不確定性為可管理之風險,藉由前端之風險控管,降低後端實害之發生,道路交通 風險管理即為其適例。道路之交通利用已然為現代人民日常生活之所必需,但其本身即構 成使用者及其他所有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風險,依其危害程度之遞升,並進而可能 發生危險,乃至於實害之生。基於公益之需求,既然確認道路交通之風險存在,國家公權 力就必須對該風險發生之危害性、管理或不管理該風險所涉及之成本因素、社會對該風險 之接受度與承受性進行全盤考量,以決定出代表整體社會最大利益之風險保護水準,並據 此制訂適當之風險預防措施。…… 現在的狀況(刑罰權),根本已經起不來嚇阻作用 只是在修法的時候,要如何做到位,似乎已經形成了不小的癥結;且還要「兼顧」某些利 益團體(尤其是廢死相關),恐怕都有麻煩啊... 至於: ※ 引述《thegreatlcx (體制就跟五樓屁股一樣)》之銘言: : 問個問題 : 酒駕跟毒駕 : 為什麼不能被判定殺人未遂? : 造成事故後 : 為什麼不能被判定蓄意殺人? : 我今天都知道 : 酒後吸毒會影響判斷 : 「選擇」做了這件事情 : 那不就是有行為判斷能力去做嗎 : 為什麽不能這樣判定? 得先看新北地院的第二例國民法官「判死」案中,合議庭考量量刑時的詳細說法:(一一 四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一號) 1.劉所長穿著警察制服,對於違規停車以及車子牌照被註銷的被告,依法極為客氣的執行 勤務,且在發現被告疑似持有毒品等物,而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不顧劉所長的手還在本 案車輛內,而以高速行駛的方式完全未煞停的情況下要殺死劉所長,藉此擺脫劉所長,在 劉所長仍盡責的執行勤務不願也無法放手的情況下,被告竟以高速往左衝撞撞擊路邊捷運 施工護欄的方式,讓懸掛在車子左側外盡忠職守的劉所長因此五臟俱裂、血肉模糊而當場 死亡,此行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被告視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無辜盡責,年僅三十 多歲的劉所長枉死與慘死之外,亦造成劉所長親友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更 令劉所長兩位大約二至五歲的幼女頓失父親,且劉所長的大女兒與母親外出時,大女兒故 意靠有車子的馬路走,母親要其往裡面走,其竟回答:「我如果被撞到的話,我就可以去 當小天使,去天上陪老爸了」(見劉所長之妻吳○嫺的陳述),聞之令人鼻酸。而劉所長 平時對兩名幼女都非常好,都會想爸爸等情,亦經劉所長的兩位幼女到庭陳述在卷。再劉 所長之妻當庭播放手機內所存關於兩名幼女發自內心對於父親的想念,其中一段影片為小 孩說:「「爸爸我想你,你快點回來,老天爺可以讓爸爸回來嗎,拜託你老天爺」,亦有 小孩在萬華大拜拜,陣頭經過時,小孩對著那個廟的車許願,說:「希望我的爸爸可不可 以再回來」;劉所長之妻只能跟小孩說爸爸去天上當星星,所以小孩常常會對著天空講講 話,但事後常常會哭等情(播放小孩哭泣影片),除經劉所長之妻陳述明確外,亦播放相 關影片屬實。另外,劉所長之父每次開庭都帶著劉所長的警帽,劉所長之母說每天都抱著 劉所長穿過的衣服以聞味道而重溫之前美好的回憶,彼等與劉所長之妻、岳母每次陳述時 均非常激動、憤慨、痛苦與傷心,甚至還有昏厥,而且因此案件的發生,彼等均需至身心 科就診或接受心理輔導,亦有相關診斷證明書與輔導評估報告在卷足憑;而劉所長平日是 極為認真負責,與同事和睦相處,極為隨和與關心同仁,不會官腔官調,每次都是身心士 卒,親力親為,其本案因公死亡,造成清水派出所全體同仁均極為難過與不捨,大部分同 仁均有接受心理諮商等情,亦經證人即當時同仁A04警員與A03警員到庭證述在卷, 亦有卷附同仁致劉所長之信多封可稽;且劉所長在工作上表現甚佳,除了獲得同仁與長官 激賞之外,民眾對於其能真正解決問題與親和力亦極為讚揚,亦有劉O鑫所長事蹟表【含 簡介、照片、獲頒局長破案茶照片、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獲頒主動落實勤務獎勵照 片、土城分局員警好人好事摘報表、與老婆對話紀錄擷圖、告別式影片擷圖、與同事及民 眾互動照片等】等文件在卷足憑。被告不管是交通違規,還是被劉所長發現有毒品而以現 行犯要求下車,被告除了不配合之外,還以如此殘忍的手段殺死劉所長,不禁令本院感慨 :「天理何在?」,顯見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非常鉅大,因此,被告之殺人手段應予嚴譴。 2.關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董之頤律師在本院代理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表達了訴訟參與人 的心情與希望本院如何量刑,因字字珠璣,非常鏗鏘有力,極有說服力,本院完全認同且 不忍斷章取義,爰原文照引如下: 「各位法官大家好,過去這幾天裡,我們共同面對的是社會上最沈重、最嚴肅的課題,因 此,參與人律師在開始表示意見之前,我必須先表達我們的立場,對於死刑,我們抱持著 最慎重與最謙卑的態度,我們知道死刑是一個不可逆的處置,它代表國家對一個人的行為 做出最終極的評價,但是就算是在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我們仍然就陳嘉瑩犯下殺人罪部分 ,請求判處死刑,死刑不應該是情緒的宣洩,也不應該是盲目的復仇,而死刑之所以存在 ,是為了彰顯我們對生命的可貴、珍惜,因為在某些極端的個案當中,唯有透過這份極端 的制裁才能罪刑相當,因此,我誠摯的請求各位法官,在接下來無論是什麼程序,第一點 ,秉持著懷疑的精神,無論是我們主張或是辯護人的主張,請務必反覆質疑,證據是否有 支持?邏輯是否一貫且有道理?第二個,聚焦於事實,死刑的門檻極高,但是請各位仔細 的檢視事實,被告在案發下的作為、動機、事後態度是不是都符合判死刑的標準,我們不 希望各位帶著成見來審判,但是我希望各位帶著理性與勇氣,在聽取所有證據以及主張說 法之後,因為我們在正義之間,為這場悲劇尋找一個答案。 接下來,參與人律師就要說明一一三年度憲判八號判處死刑的條件到底是什麼?我把在本 案中可能比較有爭議的三個條件列出來說明,第一個,被告行為需要情節達到最嚴重,第 二個,被告有再犯高度危險、無更生教化可能性、無再社會化可能性,第三個,判決需要 職業法官三人以及至少三名國民法官同意判處死刑,最後死刑判決才會是合法的,以下我 就一一說明三個條件,從第一個行為最嚴重開始說起,行為情節最嚴重的部分,總共有三 個原則必須都要滿足,第一個是殺人既遂,第二個是被告行為當下具有直接故意,第三個 是犯罪的情節有嚴重的破壞跟危害性,我從殺人既遂此原則開始說起,本案宗鑫所長死亡 應該是沒有爭議的,符合殺人既遂,既遂就是所長的死亡,有關直接故意的部分,前面檢 察官也已經有講過所謂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就不在這邊贅述了,憲法法庭所列 舉的犯罪情節有嚴重的破壞跟危害性,它有舉三個例子什麼叫做符合這個子原則,像是犯 罪動機是預謀殺人或是無差別殺人,手段上殘暴、不人道、有辱人格,犯罪的結果呢?像 是殺害老人、小孩或是除了殺人之外,有另外跟其他重大犯罪相結合,就符合這一款犯罪 情節最嚴重破壞與危害性,就情節最嚴重的文意,我有一點必須跟各位法官提醒,什麼叫 做最嚴重犯行?如果有最嚴重,那有沒有最最嚴重?如果有最最嚴重的話,那有沒有最最 最嚴重?我舉個例子,殺兩個人跟殺一個人,哪一個比較嚴重?殺兩個人跟殺三個人哪個 會比較嚴重?各位可以思考這個標準不是在拒絕適用,它只是在提醒各位法官謹慎適用死 刑,不要被文意誤導了,好像說陳嘉瑩當天可以回去把楊警官撞死,就說這個不是情節最 嚴重,各位這個標準不是這樣子適用的,以上就是憲法法庭告訴各位法官可以判處死刑的 條件。 接下來,參與人律師就要說明為什麼陳嘉瑩在本案符合判處死刑的條件?我們從情節最嚴 重說起,直接故意的部分,我們先從陳嘉瑩主張,陳嘉瑩的說法是她只是想要逃跑,她沒 有殺人的故意,但是請各位看看監視器想想看,陳嘉瑩最後可以穩定前進,為什麼卻要偏 偏穩定朝著護欄前進?她可以直行逃逸,為什麼又偏偏要朝著護欄方向甩尾、蛇行?這些 說明她主觀的心態根本已經不是在逃逸而已,她是想要利用護欄、車輛作為兇器,透過猛 烈的撞擊擺脫車門上的所長,陳嘉瑩非常清楚車門跟護欄中間夾著所長血肉之軀,撞擊結 果只有一個,死亡,這個時候,陳嘉瑩腦袋裡想的已經不是所長可能會死,死了也沒關係 ,而是所長必須死,雖然我們無法知道撞擊力道當下到底有多大,但是可以看到監視器、 照片,車門嚴重破損,車窗嚴重破裂,車輪爆胎,現場大量的血跡,現場的救護員甚至在 筆錄直接說可以看到所長的心臟跟肺臟,就可以知道當下撞擊的力道到底有多大,而撞擊 力道如此的猛烈,在審判長詢問被告的時候,陳嘉瑩還是說她不知道有撞到,坐在駕駛座 、離撞擊只有幾公分的陳嘉瑩,仍然說她不知道有撞擊,她說她心裡想的是以為起步之後 所長他就會自動鬆手,但是陳嘉瑩故意沒有提到的是到了最後,已經發現所長還是不放手 ,車輛的速度持續的上升、穩定的前進時,她心裡想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她反而一直說她 不知道,她沒有想那麼多?讓我來跟各位大家解釋,陳嘉瑩這個時候心裡已經絕對不可能 想的是所長會自動鬆手了,為什麼?因為不可能有這種情況下鬆手,這幾乎等同於自殺的 行為,在這種高速的情況下鬆手,就是被陳嘉瑩甩出去掉在地上撞死,或是被來車輾死, 不鬆手就是被陳嘉瑩拖行去撞護欄而死,這樣難道還要說陳嘉瑩你沒有殺人故意嗎?告訴 我(激動強調),所以經過我們一步一步推敲,陳嘉瑩心裡想的就是藉由猛烈撞擊讓所長 鬆手,藉由死亡讓所長鬆手,因為只有所長死了,她才能徹底擺脫法律的制裁,這個就是 標準的直接故意。 有關犯罪情節最嚴重與破壞危害性的部分,剛剛有提到,憲法判決中有舉殺老人跟小孩作 為構成最嚴重犯行案例,參與人律師這邊必須要講,雖然警察不在這個列舉裡面,但是我 們認為殺害警察的暴行,也應該是所謂憲法判決中最嚴重犯行的一項,為什麼?難道警察 的生命跟我們一般人有所差別,比較有價值嗎?各位,不是的,因為陳嘉瑩她破壞的是我 們社會文明的底線,她是對我們制度的公然挑釁,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一種說法,我們 人類其實是地球上最該死的動物,人類會污染土地,會殺害動物,更會殺人,我完全同意 ,造成地球、社會混亂的就是我們人類本身,為了解決這件事情,法國的盧梭曾經在十八 世紀時提出社會契約論,他指的是人們為了不再生活在叢林法則、弱肉強食的社會當中, 我們每個人同意交出一部分的自由給國家、給社會,我們交出了我們不能亂殺人自由,我 們不能亂吸毒的自由,我們也不能吸毒後開車殺人的自由,這個東西換取我們社會的安全 ,這個就是社會契約,套用到21世紀現代當中,我們可以發現警察早就已經不是代表他個 人而已,是這個社會契約的具體化身,當我們在夜晚能夠安心的入睡,在街頭能夠安心的 行走,是因為我們相信社會上永遠都有這一群人能夠在第一線維持這份社會契約,這個也 是我們跟野蠻動物的區別,而陳嘉瑩她毀壞法律,用冷血的手段攻擊法律執行者,她是公 然的宣布她不再遵守這份契約,攻擊的當然不只是所長單單這個人而已,她是對人類文明 的挑戰,一個公然的挑釁,對我們野蠻的對抗,也是對法治的藐視,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認 為殺害警察的暴行,也必須是憲法判決最後列舉的最嚴重犯行的一項。 再來,第二個死刑的條件有關再犯高度危險、無更生教化可能性、無再社會化可能性的部 分,我們先從鑑定結論開始說起,它的結論是認為陳嘉瑩如果有完全禁絕毒品,就沒有再 犯的高度可能性、有社會化可能性,但是這些重點前提就是陳嘉瑩到底能不能夠戒除毒品 ,不會再吸毒,我們先從更生教化的部分說起,我必須要強調,所謂復歸社會、更生教化 這些事情其實是具有雙向性的,前提是陳嘉瑩她必須要願意接受社會的教化,社會也要願 意教化她,但各位請別忘記,我們可憐的檢察官已經被她騙過六次了,法官也被她騙過幾 次了,我們社會一次、一次的教化她,她一次又一次的背棄,先不論社會有沒有意願教化 她,她自己都不願意接受教化了,還談什麼教化可能性?有關再犯可能性的部分,第一份 的偵查中鑑定報告(本院按指萬芳醫院就行為時責任能力鑑定,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所出具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下稱「責任能力鑑定報告書」),認為陳嘉瑩已經是無 法控制的在吸食毒品,昨天檢察官科刑出證的時候也有提到,鑑定報告內容也有講喔,陳 嘉瑩自己講的,包含是在行車時施用毒品,一一三年自撞兩次,還開到翻車,因為陳嘉瑩 她都拒絕接受檢查,所以是不是因為毒品造成我們雖然不得而知,但是我們能夠知道的是 ,我們不能用一個慣性說謊者的良心去賭我們的公共安全,在審判中鑑定報告(本院按即 量刑鑑定報告,下同)陳嘉瑩自己也有講她沒有吸毒,但是鑑定報告很明確認為她講的話 完全跟科學證據相悖,所以我們不禁想問,一個連自己吸毒事實都不敢面對的人,不斷欺 騙司法的人,我們要如何相信她之後會改過自新,她口中的悔意到底有多少?她真的不會 再犯嗎?我們想表達的是無論最終鑑定報告再怎麼認為陳嘉瑩有多麼低的再犯可能性,但 鑑定報告始終沒辦法確認陳嘉瑩多年出獄後,一個吸毒毒齡達十多年都完全沒辦法戒掉的 人,能夠戒除毒品嗎?依照審判中最後的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服刑後陳嘉瑩如果缺乏有效 支持跟持續介入,復用毒品的風險依然存在,非法物質即毒品使用是陳嘉瑩未來出現違法 行為的重大風險因子,我白話講,陳嘉瑩出獄後很可能吸毒,吸毒後很可能再犯,所以在 陳嘉瑩自己都不願接受社會的教化,無法戒除毒品,鑑定報告的結論有再高的社會化可能 性、再高的教化可能性、再低的再犯可能性有什麼意義?一旦碰到毒品,這些分析通通擺 到旁邊去了。 最後,各位法官,當所長在冰冷的護欄上斷氣的那一刻,他是在守護我們,現在輪到我們 用法律來守護所長,守護正義,請不要被廉價的同情遮蔽了雙眼,看見那一晚,看見那破 碎的車門,看見所長無法回家的聲音,死刑是一個沉重的決定,我們都希望社會充滿仁慈 與善良,但仁慈從來都不該是無底線的縱容,對一個多次欺騙司法,甚至在法庭上仍然用 謊言來掩蓋真相的人,我們看不到任何教化的曙光,這樣一個漠視法律、踐踏生命、沒有 反省之心的人,死刑是唯一能夠相當的代價,所以我們要透過這次的判決,讓陳嘉瑩跟社 會潛在的犯罪分子知道,犯罪背後嚴厲的懲罰是什麼?讓第一線服勤的同仁知道,司法永 遠是他們最堅強的後盾,不會辜負你們的心有不甘、你們的怒吼,讓所長在天之靈知道,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最後也讓兩位小朋友長大後,看到這一篇判決,讓他 們知道,他們爸爸是一個偉大的英雄,因此,當各位法官進入評議室時記得那扇破裂的車 門,記得斑斑的血跡,記得那是所長為了我們、為了正義留下的鮮血,謝謝。」 3.被告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團隊做量刑鑑定時,於鑑定人問被告:「這件事情發生後 ,怎麼看待這件事?」,被告答稱:「我在監獄的這個月,我不知道該用什麼情緒面對這 件事,因為這個警察並不是我的親人,我也很難有難過的情緒…。」等語,迭如前述。顯 見被告在犯後毫無悔意,恣意以如此殘忍的手段剝奪劉所長的生命後,還為上述回答,益 徵被告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視人命如草芥,犯後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且整 個過程中非常客氣,對於因被告的犯行而死的劉死長,連一絲難過之情緒都沒有,可見被 告犯後態度非常不佳。 4.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亦是代表國家的公權力,被告對於與其素無恩怨的劉所長,在合法 且客氣完全沒有拿出警械、警槍或警棍的執行公權力時,竟只考慮自己的逃逸方便,以前 述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的所長。顯見被告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恣意殘 殺保護人民生命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被害人,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 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顯見被告就殺死劉所長部分,確符合犯罪情節最嚴 重之要件。 (二)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係國中肄業,為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曾經擔任過店長與白牌計程車司機,但確因 故負債累累,除經被告供述明明確外,亦有卷附責任能力鑑定報告書或量刑鑑定報告書可 稽;又被告有非常多次與施用或持有毒品有關的前科,此有被告陳嘉瑩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顯見其素行不佳。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 罪,在劉所長從盤查到要求被告下車而言,不管是交通違規取締或是發現違禁物,都有權 力要求被告下車,劉所長亦完全未使用任何的強制力,亦未有對於被告生命、身體有造成 危害的任何危險,被告竟可以大言不慚的抗辯劉所長是違法執行公務,且被告因恨死劉所 長多事,而一定要置劉所長於死地,業經本院從各個角度詳論剖悉如前,被告還能辯稱是 :「…因注意而未能注意」的過失云云,本院在量刑上亦無法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且訴訟 參與人即被害人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而其等在法庭上經常痛哭流涕 ,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理創傷。 (三)對於萬芳醫院所出具量刑鑑定報告,本院之判斷意見: 1.任何機關或專業人員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對於法院而言,均只是具有參考性質,並不能 拘束法院,否則就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 2.此等性質的鑑定報告,固然盤點被告從小到大的生活歷程,而得出一定的結論。鑑定報 告認為被告從小被如何如何(因鑑定報書記載此等資訊高度涉及被告之敏感資訊與隱私, 請本院務必予以適當遮敝與保密,本院爰不在判決書中揭露),惟鑑定人之所以如此記載 被告有被如 何如何的依據,是來自訪談被告與其母親、妹妹與一些所謂的相關就學輔導 記錄而得,但對於被告被如何如何所指訴的加害人却查無任何相關此部分的刑案紀錄等情 ,業經證人兼鑑定人A05醫師到庭證述明確。準此,此份報告所記載的被告從小就被如 何如何,最主要的依據就是來自於被告與母親、妹妹的陳述,吳醫師等鑑定團隊因此做出 被告確有被如何如何的結論,縱或屬實,惟被告被如何如何並不是劉所長造成的,與劉所 長無關。 3.或謂被告是活生生的人,所以要好好的盤點其人生的每個階段與遭遇,才能決定是否應 量處死刑云云。似乎小時候被如何如何或小時候極為貧窮,長大後犯滔天大罪者,就有免 死金牌一樣,真是豈有此理?畢竟,也有小時候是三級貧戶,長大後極有成就當上總統的 人,而非在此環境下都一定會犯罪。另外,如果要盤點,難道劉所長的整個人生不用被盤 點?劉所長從小到大積極努力向上,做一位好兒子,好丈夫,好父親,好屬下,好長官, 好同仁的點點滴滴不用被盤點?還是人死了就算了?因此,本院認為此等量刑鑑定報告沒 有一併訪談劉所長的親友或女兒,只訪談被告與家人,對於劉所長與親友而言,似有不公 。難道只有被告或犯罪之人才能享有「生命權」,而無辜善良、奉公守法的被害人就是比 他們差,不配享有「生命權」,這說得通嗎?如此一來,生命有平等之可言嗎?被告才有 人權,而被被告害死的人在暗夜哭泣的家屬與親友就沒有人權,難道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應 有的作為嗎?長此以往,被告的人權重於被害人的人權,侵害別人生命法益的人反而佔盡 便宜,人民勢必對於司法與法治喪失信心,且亦不相信國家可以「洗冤禁暴」,導致台灣 的暴力犯罪特別是隨便殺人、看不順眼就殺人、不想被盤查就殺警、與太太或女友吵架就 隨便遷怒而殺死路人、被父親駡廢物就在公共場所無差別殺死多人事件激增,如此國家豈 能長治久安,民眾活在此等環境下等於在賭運氣,又有何安全感可言? 4.此等量刑鑑定報告,並非像血液血型或DNA的鑑定,具有可重覆性,也就是再怎麼鑑定 都是一樣的結果,不會因時間的不同而不同,也都是「確定」而非「可能性」或「可期待 」的答案。從而,這種量刑鑑定報告是否符合世界所公認的「道伯法則」」(Daubert Standard,或譯作道伯特法則),本院存疑。 1.所謂「道伯法則」這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93年案中確立的科學證據審查標準; 這項法則要求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扮演「守門員」(gatekeeper)的角色,在鑑定證據進入 法庭前,先評估該科學技術或理論是否具有相關性與可靠性; 2.而道伯法則的四大核心要件如下: 根據此法則,法官在判斷一項科學鑑定是否具備科學妥適性時,通常會參考以下四項指標 : 一、可檢驗性(Testability):該理論或技術是否可以被測試或反覆驗證。 二、同行評審與發表(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該科學方法是否曾在專業期刊 發表,並經過同領域專家的 審查。 三、誤差率(Error Rate):該技術在應用時已知的或潛在的錯誤機率是多少。 四、普遍接受性(General Acceptance):該方法是否在其所屬的科學領域中被普遍接受 。 3.綜上,因為前開量刑鑑定報告結論是在一定條件下,被告未來適應社會之可行性與穩定 性可期待;在一定條件下,被告在監獄等機構矯正的情形下,行為有改善的可能;在一定 條件下,其違法行為再現可能性或可顯著降低(見本院卷七第109至114頁)。惟前提是「 在一定條件下」(詳下述),此等條件是否成就,實係充滿變數,而且只是「可期待」, 並非「確定」或「一定」;準此,量刑鑑定報告「真的」只能供本院參考,本院仍可綜合 全部卷證資料,做最正確與合法的判斷與決定,否則無異於將量刑的權力交給司法精神專 科醫師,則國家還需要法官嗎? 4.卷附量刑鑑定報告為前開結論是在一定條件下,被告未來適應社會之可行性與穩定性可 期待;在一定條件下,被告在監獄等機構矯正的情形下,行為有改善的可能;在一定條件 下,其違法行為再現可能性或可顯著降低,惟上開所謂「在一定條件下」條件中,均有一 共同點即其核心挑戰仍在於避免再度使用非法物質,惟被告自一零三年間起迄本案案發時 有至少達六次以上之與施用或持有毒品有關而入監執行或被觀察勒戒的前科,此有被告之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被告係施用毒品後駕車,並在被告車上亦扣得多種毒品, 已如前述,然依據卷附責任能力鑑定報告書記載:被告已經是無法控制的在吸食毒品,而 被鑑定為「興奮劑類物質(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症,重度」、「致幻劑類物質(愷他命) ,重度」及「鎮靜、安眠及抗焦慮藥(依托咪酯)使用障礙症,重度」;且被告對於使用 非法物質的情形多為輕淡帶過,強調其自制能力,且合理化解釋其使用非法物質目的與效 果,否認非法物質對其經濟、生活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否認其使用非法物質之負面效果, 未能覺察對非法物質於產生之耐受性與對非法物質之渴求,被告曾因使用非法物質入監服 刑且答應其母欲停止使用非法物質,惟直至本案發生時,仍未能完全停止使用非法物質, 被告對於物質使用障礙症,未能建立合理之病識感,未能就此採取停止使用非法物質之行 為或尋求協助;被告於一一三年自撞兩次,其中一次還翻車,衡情被告應是施用毒品後駕 車才會導致上情的發生。之後在接受量刑鑑定時,鑑定報告雖認為;被告對於物質使用障 礙症,係具備部分病識感,然,未來仍需在監所外環境,加強其物質使用障礙症處遇措施 等情,亦有卷附量刑鑑定報告書可稽。綜上,可見被告很難戒除毒癮,且縱曾因毒品案件 出入監多次,仍未有何改善之處,則量刑鑑定報告中所提及的:「過往非法物質使用經驗 ,係被告重要風險因子。未來,被告需持續接受戒癮治療,以維持完全禁戒,並於出監後 避免接觸過往涉毒同儕與環境,以降低再犯風險…。未來處遇上,應同步經營『結構化社 會支持+關係安全重建+創傷取向治療+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社會復歸的多軸線介入 … 」;易言之,如果缺乏有效支持跟持續介入,被告復用毒品的風險依然存在,非法物 質即毒品使用是被告未來出現違法行為的重大風險因子,然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 事實上已證明被告除了入監服刑無法施用毒品之外,都會施用毒品,顯見如不判處被告死 刑的話,則其出獄後顯會再度施用毒品,而再犯毒駕甚至又出人命,其既無法根絕施用毒 品,又如何復歸社會?所以,在鑑定醫師團隊設有多重條件下,被告始有復歸社會或降低 再犯之風險,而該等條件已被過往事實證明不可能達成,所以本院綜合全部卷證,認被告 並無復歸社會的可能,亦無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四)抑且,被告向鑑定醫師團隊表示:「…死刑對我來說可能比較好,就像現在好了,現 在天氣很熱,在裡面過得很痛苦,無期徒刑就只能關二、三十年,比有期來說,對人生更 沒什麼希望,出去我媽、我外婆可能都不在了。…死刑,我覺得反正我妹已經給我媽心理 建設,我也希望我媽不要太難過,如果對方家屬覺得我死刑可以平息他們的怒火,那就死 刑吧。」;另其大妹也認為:「若活著過於痛苦,倘若被告真的被處以極刑,恐對被告來 說也是一種解脫;因被告身體狀況欠佳,無法預料被告服刑期間是否會意外死亡,且若出 監時陳童(本院按指被告的一歲多的兒子)與被告不親近,對被告來說,也是種折磨…」 。足徵從人道的角度與被告之意願來看,死刑對被告而言,或者是種解脫,否則如果不是 死刑而是無期徒刑,至少需要幾十年的在監執行,對於被告而言,無異是在於地獄。至於 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有一位一歲多的兒子,依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應為了維護兒童最 佳利益來量刑云云;惟被告之子目前為被告之母與妹妹在扶養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 且依被告妹妹前開所述:被告若出監時,被告之子與被告不親近,對被告來說,也是種折 磨等語如前,又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應盡量避免讓兒童親近有施用毒品惡習之人,免 得健康受影響,且有施用毒品惡習之人亦有殺死或虐待自己小孩的傾向,因本院已判決類 似案件多起,此為本院職務上所知之事實,準此,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不宜讓被告有 出監的機會。 (五)況按「至於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時當予審酌之事項,但並非唯一,若 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解免死刑應報。何況行為人自知客觀之死罪難逃、『求其生不可 得』,主動一心求死,則法院宣處死刑,仍然符合『死者與我皆無憾焉』的古訓,不生所 謂『利用司法而自殺』的問題。」,此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號判決可 參;再按「死刑之刑罰目的在處罰與一般預防,不及於特別預防: 對於犯罪之『刑罰』 ,我國向認兼具『防治和處罰犯罪』之作用與功能。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 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足見『教化』係『無期徒刑、有 期徒刑及拘役』刑罰之執行目的,尚非死刑或罰金刑之刑罰執行目的。又現代刑罰理論所 謂『犯罪應報』,係指理性化以後之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之作用,對於不法侵 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之意。此即以犯罪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使『罪與責相符、刑 與罰相當』之真意。實與最原始之『同害報應刑思想』,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 還命』之概念有別。不能以我國不採『同害應報刑思想』,即否定我國刑罰具現代刑罰理 論之『犯罪應報』作用與功能。故而,刑罰之目的就『處罰或懲罰犯罪』言,具犯罪應報 及一般預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言,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色彩。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種 ,當亦存有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概念。」;易言之,「教化」非死刑刑罰之目的 :於依「罪行」衡量「與罪相符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刑」及「與 刑相當之罰」後,認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或符合前述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 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之功用時,則該「死刑刑 罰」之目的僅有「處罰及一般性預防功能」,而無「特別預防功能」存在,已如前述;從 而「教化可能性」即非此時應予考量者,此亦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刑 事判決可參。末按「然所謂教化可能性,乃基於就犯罪者個人發生預防犯罪之作用,而收 個別性的預防效果。亦即以刑罰及在監教化治療,做為矯治犯罪之手段,幫助犯罪者改過 自新,加強犯罪者之社會責任意識,使其得以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是預防思想所強調 者,乃行為人再犯罪之危險性,而非行為人之罪責。然刑罰之裁量需以罪責為基礎,首先 仍應依據應報需要性,考量應刑罰之程度,再依預防之需要,確定應受之刑罰,以免破壞 罪責原則,並兼顧個別預防思想,是若法院審酌結果,認行為人之罪責已達必須剝奪其生 命權之程度時,仍應得判處死刑,非謂行為人只有要一絲教化可能性,即不得判處死刑。 」,此有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四零三九號刑事判決可參。被告對於維護人民生命 安全,保護人民的警察的生命毫不在意,恣意將之虐殺,顯見心性兇殘,動機卑劣,泯滅 人性,莫此為甚,則本院認為就被告所犯從一重處斷之殺人罪,除了死刑可以達到罪刑相 當之目的外,已無其他法定刑可以符合量刑的比例原則了。 (六)兼衡生命之可貴,暨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死刑之意見,檢 察官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告與辯護人當庭表示判處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基於 上述理由,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且檢察官就刑度所表示之上開意見,無法反應出被告行 為的惡性,以及對於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更無法反應出對於保障人民生命與代表國 家公權力的警察,冒著生命危險而被被告以此等手段結束生命的無奈。從而,檢察官的上 述求刑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更不符合量刑的比例原則,毫無足取;本院綜合上情,爰 就被告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而目前這案因依職權應直接送上訴的關係,已經由第二審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 國審交上訴字第四號 據此以觀,就算變成「最重死刑」,難道就能期待裁量權會改變嗎?不過「無期徒刑」則 還好一點,只是要看關係各造有無相當勇氣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5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958771.A.6AB.html
aakkssqq: 當你看到一隻蟑螂表示後面還有幾千隻 61.216.162.228 05/05 13:35
aakkssqq: 照這理論~應該是已經日常化了 61.216.162.228 05/05 13:35
edenidv: 現在死動物都比死人嚴重 1.161.24.57 05/05 17:59
simon9331: 能用AI歸納出要點嗎? 223.139.90.18 05/05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