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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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南方澳大橋斷裂釀6死 4被告二審維持原判
時間Wed May 6 07:35:43 2026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謝君臨 台北電
: 宜蘭南方澳大橋民國108年間斷裂造成6名漁工喪命,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施工與監工共4
: 名被告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審今天維持原判,吳姓被告獲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25萬
: 元。可上訴。
: 備註:
: 負責施工有罪
: 負責維護無罪
補充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矚上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有兩份),上
訴駁回的理由全部都引用第一審判決的資料
按照裁判文書精簡原則,僅就當初漏未判斷之重要事項,予以補充:
【有罪部分】
二、檢察官並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上訴。因此,原判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非屬本院
審理範圍。被告方碩堂、黃維力無罪部分,另行判決。
三、上訴人即被告四人上訴內容略以:
(一)被告林群峰:南方澳大橋完工使用至今二十餘年,因環境多雨鹹濕,重車使用頻繁又
未檢修保養,鏽蝕嚴重導致橋樑損壞才是主因;施工圖跟竣工圖不一樣,施工圖要經過審
查合格才施作,施工圖是很長的時間,還要經過估驗,核可的施工圖視同合約,按照施工
圖施工並非依竣工圖施工,經過監造單位監控完成,工程沒有缺失,縣政府的人員有看到
是依照施工圖施工,否則估驗不會付款;檢察官拿竣工圖送請鑑定認定沒有按照施工圖施
工,實在很冤枉,請求判決無罪,如果有罪請求給予緩刑。
(二)被告吳阿乾:認罪;有過失,請求給予緩刑。
(三)被告陳國雄:施工圖跟竣工圖不一樣,施工及驗收當時並無關於施工圖說應如何或由
誰繪製的規範;竣工圖是工程完成之後才繪製,明顯與施工圖不同,以竣工圖做為論罪依
據純屬主觀臆測;相關工程契約、施工圖、施工計畫、估驗及查驗資料均經宜蘭縣政府審
核才實行,均按契約規定監造,現場施作狀況確實符合工程要求;契約設計圖、施工說明
書都未要求施作錨碇套筒及喇叭型防水罩,並無監造不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
稱運安會)調查報告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下稱營建研究院)鑑定報告對竣工圖的
解讀錯誤;證人張文哲採抽驗原則進行複驗,並非全面性驗收,不足以做為論罪依據;應
依施工圖而非竣工圖做為工程依據,施工過程已按施工圖施工、監造,並無過失,與死傷
事故不具有因果關係;南方澳大橋發生坍塌是維護保養不當,未進行檢測所致,與施工監
造沒有關係,請求判決無罪,如果有罪請求考量施工廠商負責人被告林群峰的刑期(一年
六月)比監造廠商被告陳國雄(二年)低,顯然有失比例原則,並請求宣告緩刑。
(四)被告邊曉耕:九鼎公司已結束營業,沒有履約能力,承包吊橋端錨系統分包廠商是由
品垣公司繼續履約,被告並非吊索端錨系統廠商現場工地負責人,相關監工日誌、工程日
報、施工計畫、施工過程文件沒有被告以工地主任名義的簽核,被告只是無償在現場工地
提供協助,與南方澳大橋坍塌並無關連;工程有按圖施作,竣工圖是事後繪製,自然與施
工圖有所不同,不得以竣工圖與吊索端錨系統有差異即認未定按圖施工,請求判決無罪,
如認有罪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四、南方澳大橋因銹蝕終至坍塌斷裂。相關設計圖、施工圖、監工日誌、結構計算書、工
程日報表、估驗及驗收紀錄等資料均已銷毀。南方澳大橋究竟是如何設計、應如何施工、
施工過程如何皆已無可考。被告等人,尤其被告陳國雄關於南方澳大橋施工過程之爭執、
辯解及證據調查聲請,均不予審酌;況且被告並不否認南方澳大橋現場殘骸與存在的竣工
圖不相符。造成南方澳大橋銹蝕坍塌斷裂的原因,歷經國家級專業機構運安會、營建研究
院鑑定,被告陳國雄在原審另聲請函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聲請詰問另三位被告及張
傳家、張振芳、林憲三、陳坤榮;被告吳阿乾聲請詰問林憲三、涂繼昌、陳坤榮及被告陳
國雄,經原審調查審理,均未獲得對被告四人有利、足以排除起訴犯罪事實的論據。在本
院,除被告邊曉耕另辯稱只是無償在場協助,並非包商的工地負責人之外,被告四人的辯
解基本上與原審的答辯相同。本院從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一五年一月六日
止,十三個多月期間,共十二次審理期日,依被告陳國雄、吳阿乾聲請,詰問二位鑑定證
人、驗收人員張文哲、游文雄及莊振德、竣工圖繪製人員黃春卿,依然未獲得足以推翻南
方澳大橋銹蝕坍塌斷裂的殘骸所呈現的殘骸實況與竣工圖不相符、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
潮濕環境,終致銹蝕坍塌斷裂的工程瑕疵之被告四人的行政/資金監督/現場監工結果的
過失責任,此等過失與南方澳大橋因銹蝕終至坍塌斷裂,造成人命傷亡(本院審理範圍僅
限被害人死亡部分)具有常情得以理解,符合經驗及論理法則的相當因果關係,補充論斷
如下:
(一)災後現場殘骸顯示南方澳大橋斷橋事故的根本原因:吊索端錨系統與竣工圖據以為本
的施工說明書及工程圖樣關於應裝設密接錨碇套筒及喇叭狀防水保護罩設計不相符;另增
設僅以填縫膠接合之金屬材質箱體,致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中,又因事故前橋
樑屬性定位及相關法規不完整,未落實針對特殊性橋樑之檢測,未及時發現上情予以改善
,終致銹蝕失效,造成橋樑坍塌斷裂,已經原判決第13至16頁詳細論駁。本院依被告之聲
請函詢營建研究院,獲回覆略以:1.南方澳大橋端錨系統之現實施作(設計)方式有所缺
失,導致下錨碇機構防水效能不佳,無法達到原設計應有的防水及防蝕功能,造成錨碇構
件產生嚴重鏽蝕,降低使用年限;2.於設計或施工時已存在的缺失,適當的管理養護可能
延緩端錨系統快速老劣化,但因相關管養單位怠惰終未能即時改善修復,有該院一一三年
十一月四日營建防字第1130002863號函可憑;意即南方澳大橋因有上述殘骸顯現的瑕疵;
縱使保養維修檢測也只是延緩坍塌斷裂的時程,並不會因為定期保養維修而使南方澳大橋
的工程瑕疵消失。被告四人的工程責任不能且不應寄望維修程序,維修的品質只是延遲崩
塌結果發生的快與慢;況且,縱使保養維修檢測也難以免除殘骸所呈現的工程過失的損害
結果發生。
(二)被告陳國雄之辯護人陳稱具有土木工程專業背景,質疑鑑定證人即運安會王興中、曾
仁松;營建研究院張嘉峰、邱冠彰沒有建造南方澳大橋之類橋樑經驗的鑑定能力。然查,
辯護人個人縱然具有土木工程專業背景,然而南方澳大橋殘骸是由營建研究院及運安會集
結各類專業成員,以土木、營建技術角度,藉由災後現場勘查、資料蒐集、委託土木水利
學會,涵蓋各項專業職能的國家級專業團隊鑑定機關,針對事故原因進行集體鑑定,分析
斷橋的肇因與各種因果關係。鑑定的核心結論:「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中,終
致銹蝕」符合常情事理及經驗、論理法則,具有公信力,當然可以採信。
(三)斷橋殘骸呈現的工程缺失事實且與竣工圖不相符,有過失已可認定。上述運安會及營
建研究院之鑑定報告於原審即已存在,被告等人均已針對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及辯論,並未
獲得有利的認定。
被告陳國雄及邊曉耕於本院聲請詰問運安會及營建研究院之鑑定證人,此部分從一一三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止,長達十個月,歷經八個審理期日耗費多次審
判程序,儘管鑑定證人均一再陳述並非以個人身分應答,是立於運安會/營建研究院立場
回答,鑑定報告未記載的內容即非屬鑑定事項,無法答覆;然而詰問過程依然大多是令鑑
定證人回答:「鑑定報告未記載的內容,無法答覆。」、進行科普教學、卷證釋義,並且
不時宛如將鑑定證人當作現場施工或監工人員,質問鑑定證人南方澳大橋應該如何建造。
長達10個月的詰問程序並未獲得足以推翻「斷橋殘骸呈現的工程結果與竣工圖不符,工程
瑕疵造成滲水、積水,日積月累必然侵蝕,造成崩塌、斷裂的結果」的證據。被告陳國雄
、邊曉耕聲請重新或另行鑑定,無調查必要。
(四)南方澳大橋完工之後雖然經過驗收;然而驗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約的必要行為,驗收通
過不等於工程不存在瑕疵。無從排除驗收過程之疏忽或有被告並不否認工程實作結果與竣
工圖不相符而仍能竣工完成驗收的共犯結構,導致未發現或掩蓋工程缺失。被告等人以既
然驗收合格即無過失的辯解,顯然有違常情事理及論理、經驗法則,不足採信。
(五)被告陳國雄辯稱竣工圖並非施工圖,竣工圖與施工圖不同,南方澳大橋工程是依施工
圖施作而非竣工圖,已按施工圖施工、監造,竣工圖是事後繪製且非工程完工請款的必要
文件,不應以竣工圖檢視坍塌的南方澳大橋工程施作有無瑕疪;然查:
1.施工圖等文件已經銷毀,已如前述。工程是行進的,過程中有可能增減變更項目,原設
計的施工圖與最後完工的竣工圖可能有若干差異,常情得以理解;然被告辯稱均依據施工
圖施作的辯解,終究並無證據得以證明與事實相符;何況,竣工圖已經明白證實與坍塌的
南方澳大橋工程結果不相符。所辯均依據施工圖施作,可信度自然低落;
2.竣工圖既然存在於工程檔卷中,它就是「竣工」的表彰。不論行為當時竣工圖是不是工
程結算必要文件,既名為「竣工」之圖,眾所皆知就是工程相關文件呈現工程最後完工階
段樣貌的「竣工」文件;
而竣工圖與現場殘骸確實不相符,被告並不否認。殘骸呈現的事實是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
鈑呈碗狀,沒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鋼絞線外圍沒有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
保護,且未裝設喇叭狀防水罩。一般常情事理均能理解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
分的積水接觸必將造成該處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日積月累造成斷裂、崩塌的結果。
被告林群峰因而供稱:「運安會他們的鑑定我同意。」事實證明國家級專業鑑定機關營建
研究院及運安會之鑑定結果符合常情事理,當然具有證明力。
(六)被告陳國雄另聲請傳喚證人莊振德、游文雄、張文哲、馬肇南;被告邊曉耕聲請函詢
上述鑑定機關;被告吳阿乾聲請傳喚證人林寬沛、莊振德、游文雄、黃春卿、張文哲。經
查,證人張文哲、黃春卿、莊振德及游文雄已經於本院詰證明確,並未產生足以否定被告
四人過失責任的證據,其餘同質性證人馬肇南、林寬沛無再行調查必要。
(七)南方澳大橋工程,被告四人行政/資金監督/現場監工的結果,具有上述瑕疵之過失
及因果關係之補充論述:
1.被告林群峰(立永公司負責人)工地監督巡察及資金調配契約簽訂之後即開始有偷工減料
的意欲及行為:
問:被告陳國雄說你們立永選用的吊索及連結器不是施工說明書的產品,他本來要拒絕、
退件,但是立永公司的代表人說你們用的是跟說明書規定的「同等品」,陳國雄說他就申
請核定,為什麼要用同等品?
被告林群峰答:這個我不清楚。
問: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約,當月二十七日申報開工,沒有材料巨變而必須改用同等
品的問題,有什麼理由不能用施工說明書的4家產品而改用同等品?
被告林群峰答:簽約的時候就可以使用同等品。
問:你是負責資金的,圖說規定的產品跟你所採用的同等品當時的價格有無價差?
被告林群峰答:我不曉得。我只負責合約來怎麼付款我就付款。
2.被告吳阿乾(立永公司現場工地主任)在上訴狀提出許多附件為證明自己是專業工地主任
;然其所辯是按照施工圖施工,並非依據竣工圖施工的辯解,既不足採信且不足以否定原
判決論斷的工程缺失。
3.被告邊曉耕(包商工地負責人)於本院否認是現場工地負責人的辯解不足採信:
問:你有在場?
被告邊曉耕答:正確。
問:在原審,你並不否認你是承包吊索端錨系統的現場工地負責人,你也承認確實有在場
,因為在原審宜蘭縣政府之陳坤榮到庭作證,對於你,他印象模糊,所以在上訴狀你就否
認你是現場工地負責人?
被告邊曉耕答:正確。
問:九鼎公司是由誰負責?
被告林群峰答:當時是邊曉耕跟我們接洽,要合約的時候他是拿九鼎合約過來,我們就找
邊曉耕。
問:你說九鼎公司有分包,品垣是不是其中的一家?
被告邊曉耕答:品垣是立永與九鼎合約的履約保證廠商。
問:在原審,你說「裝設預力系統的時候我一定會在場?」
被告邊曉耕答:正確。
問:你說你不知道為什麼現場施做的內容跟竣工圖不一樣?
被告邊曉耕答:竣工圖我沒有看過,但我有講過這句話。
4.被告陳國雄(現場監造人員)在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竣工圖與施工圖、實際施工狀況不一致
,是便宜行事而將手中現有的「型錄」直接請亞新公司繪圖人員(黃春卿)套繪為竣工圖。
南方澳大橋工程、監造之過失行為,造成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與當時政府機
關欠缺針對特殊橋樑定期檢測規範而未能及時改善修復南方澳大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監
造過失之瑕疵,相互作用累積,導致端錨系統嚴重銹蝕而失效,終致橋斷坍塌,造成6人
死亡(油罐車駕駛嚴重受傷,已經原審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被
被告林群峰在簽約之後第5天,關於工程材料品質就開始偷工減料,被告陳國雄明知;被
告吳阿乾、陳國雄及邊曉耕都是專業監督人員,卻構造出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沒有洩水孔
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鋼絞線外圍沒有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且未裝設喇叭狀
防水罩的明顯工程缺失;被告陳國雄針對竣工圖產出等辯解,顯示工程過程存在著敷衍。
被告四人之過失行為與死亡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均應擔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已經原
判決詳細論述。至於被告邊曉耕與包商之間究竟是立於何等契約關係,與其應擔負之刑事
責任無關。
(八)被告四人觸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造成六人死亡,原判決詳述量刑審酌,判處被告林群峰有期徒
刑一年六月,被告吳阿乾、陳國雄及邊曉耕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已經從輕量刑。被告吳阿
乾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坦白認罪,其餘被告三人上訴仍持相同辯解否認犯罪,就原
審之論駁依憑己意重覆爭辯,並無新產生足供量刑審酌之有利事實,無可推翻原判決。現
場實際監造之人被告陳國雄辯稱不應判處比工地監督巡察、資金調配、未強詞狡辯及訴訟
資源耗費程度有別之立永公司負責人被告林群峰的刑期重六個月,無理由。被告四人之上
訴均予駁回。
(九)被害人所受損害皆已經國家機關代為填補,港務局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償,訴訟進行
中,過失傷害罪部分已撤回告訴,南方澳大橋也已重建通車,斷橋事故的傷痕暫告一段落
。被告吳阿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考量
被告吳阿乾終能坦承犯行,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應已知警惕,尚無必要使其立即入監執行
,所宣告之刑宜暫不執行,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主文第二項所示緩刑
期間(五年);因被告四人終究均未實際支出金錢賠償,為使坦白認罪之被告吳阿乾深切
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判決確定三個月內、二十五萬元)。其餘被告三人經過兩次國家級專業機構鑑定,仍始終
否認過失,企圖心存僥倖請求宣告緩刑,均不予准許。
短評:
尾端會寫「未實際支出(經濟賠償)」,意思就是受過失傷害的被害人都很「仁慈」,都
不願意再追究施工疏忽的一方?
讀下來就有點困惑了,拖了一年多卻寫成這樣,好笑至極!
【無罪部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二)不應僅憑有利害衝突之主管機關函文據以判決;否則將因主管機關行政怠惰而免於法
定義務、規避責任,造成法制上無法適用「公路鋼結構橋樑之檢測及補強規範」、「公路
橋樑檢測檢測及補強規範」等攸關公共安全法規,有失個案正義並嚴重影響公共安全,違
反法治國之憲法原則。
(三)原審對於履勘現場並函詢交通部關於橋樑不屬於公路法規定之公路的依據、理由等證
據調查聲請未加審酌,即認定橋樑並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不適用兩年一次定期橋樑檢測
之法規範,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違背法令。
(四)南方澳大橋於案發前由蘇澳港營運處之被告二人長期負責養護,蘇澳港營運處曾於民
國一零七年辦理南方澳大橋檢測並編列新台幣五百萬元預算,足證南方澳大橋斷裂之前,
被告二人早已明知橋樑多年未進行應有之安全檢測,消極不作為直到被動地等到「全民督
工」反應,才進行橋樑檢測的相關規劃,導致橋樑主體結構未及補強即已發生斷橋慘案,
造成六名漁工死亡。
(五)斷橋位處海濱,被告二人豈可能不知其等負責養護之橋樑,必須做好橋樑安全檢測。
原審對於被告二人在工務科經理期間,就南方澳大橋完全未有相關橋樑安全檢測,終致大
橋斷裂並造成六人死亡,認定被告二人無預見斷橋之可能性、無防免之作為義務,認事用
法顯然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請求撤銷原判決無罪部分,更為適當合法判決。
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檢察官指述被告二人涉有過失致死罪嫌,被告二人均否認犯罪,已經
原審詳細調查審理,並於原判決周詳地論述從南方澳大橋建成到倒塌的期間,無論依據當
時的法令及委託維護契約內容,皆不足以認定被告二人構成犯罪。檢察官上訴,對於被告
二人否認犯罪的辯解並未舉出新的積極的補強證據全部證據均與原審相同,僅就各項法令
提出不同的解讀,無非以言詞依憑己意對原審之調查、審理及論斷為相反主張,不足以推
翻原判決。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短評:
「沒有新證據」的意思,看來更像是不想審下去吧...
而且別忘了,這些判決書還是旗袍法官寫的(
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許
永煌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法官)
同時就無罪部分的上訴論斷,似乎和高虹安助理費案中,獲得維持無罪判決的陳昱愷如出
一轍,簡化的程度太多、短到不曉得如何挑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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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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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5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8024146.A.0C0.html
推 appleball200: 推223.137.190.207 05/06 07:44
推 dark0224: 唉 49.216.26.227 05/06 07:53
推 toro736: 若不涉政治,對岸的司法更貼近社會法感情 211.23.3.56 05/06 07:55
→ toro736: 而涉及政治,包裝之下又舉世皆然 211.23.3.56 05/06 07:56
→ raku: 施工圖等履約文件疑似被宜蘭縣政府銷毀 223.140.197.64 05/06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