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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manyee (Soman)》之銘言: : 大家都在吵字體設計費 : 但這種東西最花錢的 : 不是設計本身吧? : 後面才恐怖: : 全台招牌 : 工程車 : 制服 : 網站 : 看板 : 文宣 : 辦公室指示 : 全部一起換 : 然後再用: : 企業形象更新 : 品牌一致化 : 現代化 : 一路編好幾年預算 : 字體費其實只是前菜 : 真正的大頭 : 是不是後面整串實體汰換? : https://i.imgur.com/PCxPyfd.jpeg : → snow3804: 你是第80284350932850805349087位發現的 223.143.243.100 05/08 05:54 理論上要這樣講的話,好像不太正確 畢竟要搞這事,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來完成,在過渡期間內能否「蕭規曹隨」,還是必須 照著新的形象,都有疑問 而現在要急著下定論,推定會發生「浪費公帑」的事(作為公營事業,一部分還是受政府 資助的),似乎太早 可是過去都有撥款給台電、然後出現爭議的情況,相信這次也不例外... 但另一方面更要關注的,應是台電涉入的行政訴訟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二零號,原告為摩里莎卡部落、楊立;被 告則為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事實概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擬於花蓮縣萬榮鄉(下稱萬榮鄉)辦理水力發電計畫 (下稱系爭計畫),利用萬里溪進行水力開發,於民國一零七年八月十日請被上訴人召集部 落會議進行諮商同意。被上訴人於一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召開系爭計畫確認關係部落會議 ,議決關係部落為上訴人部落(萬榮村一至八鄰)及參加人大加汗部落。萬榮鄉明利村之參 加人馬里巴西部落、馬太鞍部落及大加汗部落 (下合稱明利村三部落,與上訴人部落,合 稱系爭四部落) 共同召開部落會議,對前開關係部落認定,提出異議,被上訴人遂函請原 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協助認定。原民會於一零八年一月四日函復被上訴人,以開發 行徑道路影響周遭土地之同意事項衍生影響為由,建請被上訴人將參加人馬太鞍部落及馬 里巴西部落等二部落均納入關係部落。被上訴人旋於一零八年一月十一日公告認定關係部 落為系爭四部落。上訴人部落對於前開認定有異議,被上訴人遂再函請原民會協助認定, 原民會於一零八年七月十二日召開「一零八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爭議事項審議小 組第一次研商會議」(下稱系爭研商會議)後,被上訴人函轉前開會議紀錄予系爭四部落。 上訴人部落仍有異議,經原民會檢附「一零八年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爭議事項審 議小組委員提問表」(乃台電公司就原民會函詢事項所為之補充說明)復上訴人部落,並副 知被上訴人依系爭研商會議結論續行辦理諮商辦法相關事宜。被上訴人爰以一零九年一月 十日萬鄉文字第1090000398號函請系爭四部落擇期召開部落會議,俾就系爭計畫行使同意 權,並載明認定同意事項關係部落範圍為系爭四部落。上訴人循序提起訴訟,聲明: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明利村三部落之部分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一一零年 度原訴字第十二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之行使,須經部落居民充分了解同意事項之始末、內涵、影響的 情況下,部落自主決定才有自由價值,基於決定所為之結論,方有民族正當性之支持,由 部落全體人員共同享受或承擔。而經認定為關係部落者,方發生享有對開發同意事項行使 「事前、自由、知情」之諮商同意權。此外,成為關係部落之基礎,在於該部落區域位於 開發事項地點範圍,或該部落受到開發事項衍生影響所擴及,然無論何者,認定關係部落 之處分,均應將列為關係部落之法定原因(理由)予以表明,並讓所有關係部落成員均能知 悉理解彼此所受影響為何,在充分知情了解情況下,俾利依法召開部落會議行使諮商同意 權。 二、諮商同意權之行使,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辦法)規定, 一為關係部落聯合召開部落會議決議之模式,明訂於第二十一條,另一為關係部落各自召 開部落會議決議之模式(第四條前段參照)。是於關係部落聯合召開部落會議的情形下,開 發者可以對關係部落全體成員一併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之內容及利弊 得失之影響,俾各關係部落可知己知彼,折衝協調不同權利或利益,確保諮商同意權行使 之效能,共同形成最佳參與機制及利益分享結果,蓋在充分了解的情況下,才有民族自主 決定的正當性。部落聯合會議也可依該規定按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及投票表決 ,以充分反映部落家戶成員的意見與心聲,並貫徹民主價值。又經認定之關係部落既就同 意事項共同召開並決定,則關係部落之增減或變更,對既有關係部落或彼此之間,至關重 要,涉及是否要與之共同召集並作成決議,法律上屬一整體而無法分割,而有必須合一確 定行使諮商同意權之性質。因此,任一關係部落對於其他部落增列為關係部落,無論就諮 商同意權之行使,或就認定關係部落法定原因(理由)之資訊是否充分而言,均有法律上利 害關係,得對此認定關係部落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三、在不採聯合召開部落會議的情形,諮商辦法為兼及彈性,規定可由關係部落各自召開 部落會議決議。惟開發者為了爭取個別部落的同意,很容易採取分別向各關係部落進行說 明的做法,且基於諮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同意事項或實施範圍位於該部落區域( 第1款參照),或同意事項衍生影響擴及至該部落區域(第二款參照)之不同,開發者對各關 係部落的說明及提供的資訊,勢必有所差異,各關係部落間亦難以得知彼此接受的資訊, 不易充分查知並評估開發案造成其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整體影響,及廠商是否 採取公平的開發措施與分享利益,則任一關係部落諮商同意權之行使,自因其他部落經認 定為關係部落而直接受影響。又諮商辦法第四條規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 部落議決通過之制度下,倘關係部落僅2個,須該2個關係部落均同意,始得謂過半數議決 通過;又倘關係部落為四個,則只要其中三個部落同意,即構成過半數議決通過,可知經 認定為關係部落越多,任一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之影響力不但形成反比,甚至可能造成僅 受同意事項影響較輕微、間接之關係部落同意,可架空受影響更直接、重大者之諮商同意 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實質平等之不合理結果,悖離諮商同意權之核心價值。足認任一 關係部落諮商同意權,會因其他部落是否經認定為關係部落而直接受影響,甚至形成在未 經同意而無民族正當性支持之基礎下,無從為其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發聲,卻 要蒙受開發影響之不利結果,違反實質正義。至關係部落各自召開部落會議時,雖各自分 開就同意事項議決,然經統計是否經過半數關係部落通過之結果,亦形成諮商同意權已行 使作成一個決定之效果,而無可分割,承前述相同理由,任一關係部落對於其他部落增列 為關係部落,應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四、關係部落之認定處分為諮商同意權行使之一環,為遂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作成同意 與否之正當程序,主管機關所作關係部落認定處分,會直接影響關係部落彼此間諮商同意 權之行使,就不服其他部落為關係部落者,自屬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諮商同意權之法律 上利害關係人,具提起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至關係部落之成員,則是具體作成諮商同 意權之主體,對其他部落經認定為關係部落之處分,亦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提起行 政訴訟之資格。因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無訴訟權能,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影響本件判 決結果,上訴意旨據以指摘,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本件事證仍有未明,尚待調查,本院 無從自為判決,爰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裁判。 水電開發案會衍生「關係部落」認定爭議 這非作為原住民的,固然是不會懂得具體狀況的;但台電在規劃的時候,是真認為非得要 在他們的土地上(或周遭)做這些開發案? 原住民的權益恐怕還得再深思,而不是一味專注在「品牌革新」方面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5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8196885.A.9AC.html
simon0529: 何謂太早,聶永真都靠政府賺了多少了 114.45.191.206 05/08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