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 桃園有名婦人指控兒子整天沉迷手機、長期曠課,還涉嫌偷竊、危險駕車,甚至遭少年觀
: 護所收容,讓獨自扶養的她身心俱疲,去年間向桃園地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官審
: 理後,認為孩子仍未成年,若失去家庭支持恐更偏離正軌,不符兒少最佳利益,裁定駁回
: 聲請。
稍微看了具體說法(即所謂的「報告結論」),這邊節錄如下:(桃園地院一一四年度家
親聲字第三七七號民事裁定)
1.按民法及相關家事事件之法理,關於是否准許終止收養,應以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考
量標準;本件相對人尚未成年,尤應審慎衡量終止收養對其身心發展、生活安定及未來適
應之整體影響。
2.經查本件,聲請人現年六十八歲,年事已高,且有行動不便之身體狀況,長期獨力承擔
相對人之生活照顧、教養與行為問題處理,過程中確實承受極大之身心壓力。相對人於就
學適應、服藥配合、網路使用及行為管理等面向,屢有失序情形,並曾涉及竊盜、偷騎機
車及危險駕車等事件,顯示其自我控制及行為規範能力亟待加強,聲請人對此感到無力與
焦慮,情狀實屬可理解。
3.惟相對人目前仍屬未成年人,正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尚未穩定之成長階段,其
行為偏差雖屬不當,然尚難認已達無法矯正,或親子關係已完全破裂、教養目的全然無法
實現之程度。倘於此階段即終止收養關係,將使相對人頓失法律上之家庭支持、經濟照顧
及情感依附基礎,反而可能導致其生活更形不穩定,甚至增加再度偏離正軌之風險,與未
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顯有未合。
4.須注意是,倘於相對人尚未成年階段即終止收養,將直接影響其法律上監護關係之穩定
性。現階段相對人已面臨退學之可能,相關退學、轉學、復學等教育程序,均須由法定監
護人出面處理;此外,未來如涉及醫療決策、法律事件或緊急事故處置,亦需監護人即時
行使法定權限。縱使聲請人表示,於終止收養後仍願持續扶養相對人至其年滿十八歲,即
維持現況,繼續讓相對人住在家中維持吃住等照顧,然在法律上監護權未能妥適銜接之前
提下,恐不利於相對人之生活安定與即時保護。
5.再者,相對人之生父母長期未實際參與其生活照顧,雙方欠缺情感連結與實際互動基礎
,且相對人亦明確表達拒絕與生父母接觸,並表示即使終止收養亦不願返回生父母身邊生
活。是以,倘終止收養,亦無可立即銜接之穩定替代監護與照顧體系,反而可能使相對人
陷入監護權真空或照顧不確定之狀態,增加其被忽略或邊緣化之風險,顯不利於其身心發
展。
6.綜合以上情形,雖聲請人於照顧過程中確屬艱辛,相對人行為亦多有偏差,然於相對人
尚未成年之前,尚難認終止收養符合相對人最佳利益。
7.家事調查官認為較為妥適之作法,應係在既有法律親子關係存續下,結合少年調查保護
官之介入、行為輔導、就學支持及生活管理等配套措施,給予相對人合理之觀察與改善期
間,以兼顧其成長需求與聲請人之照顧負荷。惟若相對人於成年後,其偏差行為仍持續存
在,且親子關係已達難以維繫、教養目的顯然無法實現之程度,聲請人屆時再依法聲請終
止收養,較能符合終止收養之法定要件,亦較不致違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爰認為此
為較為妥適之法律途徑。
但是按照相對人(即這個罪行累累)的答辯,卻已經表示「確有聲請人所述之行為,沒有
什麼要說的,同意聲請人之主張」
已經符合「認諾」的意思,本來以民事的角度來看,應為准許之裁定;然而在家事事件審
理上,似乎不適用
這就令人覺得費解了,到底這位家事調查官是否有從「社會公義」的角度思考?還是只想
以「一廂情願」的模式履責而已?
且同時查到某件他案,一樣是因為從事犯罪、導致收養人不想繼續維持撫養關係的事,該
部分已經獲得法院的批准
按照苗栗地院一一四年度養聲字第三號民事裁定:
聲請意旨:
聲請人與其已故離婚配偶許美惠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共同收養相對人,相對人國
中未畢業,行為日漸偏差,長期吸食毒品,屢遭警方查獲並多次進出勒戒或矯治機構,然
仍不知悔改。相對人不僅不務正業,對家庭毫無貢獻,且經常向聲請人索討金錢以供吸毒
之用,家庭生活長期處於恐懼與不安之中,聲請人多年來不停勸導,協助相對人戒毒及就
業,然相對人依然故我,未見悔改跡象,因案遭新竹地方法院與苗栗地方檢察署通緝(目
前已通緝到案,於臺中分監服刑中),聲請人身心俱疲,為此,爰依法請求宣告終止兩造
間之收養關係。
法院判斷:(相對人未回應,這些主張都沒有違誤)
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相對人年幼時即收養相對人,照顧扶養相對人迄今,惟相對人不思反哺
,對聲請人撫育恩情毫無反饋之心,自一零六年迄今,長期反覆犯有非行,甚而吸食毒品
,進入感化教育處所後卻不知悔改,亦反覆入監,聲請人到庭明確表示相對人不服管教,
僅會返家索討金錢,希望終止收養關係,有本院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庭訊筆錄在卷可稽
。相對人現已年滿二十二歲,猶不知孝順聲請人,其所作所為令聲請人備感心寒與失望之
至,衡其情狀,已至難以忍受,而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意願,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認
兩造收養關係已存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堪認兩造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所生破綻
,已無回復之希望,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聲請人請求宣告終
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看來從法院的角度而言,準繩(標準)分得很明確
如果已經是可以自力更生的情況,繼續「無孝心」的收養就顯得沒有意義了;但沒辦法自
立自強,就只能放任形成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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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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