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0011 (只要有爭議,大聲就搞定)》之銘言: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 中時 黃仲瑜
: : 日本知名連鎖拉麵品牌「一蘭」以濃郁豚骨湯底與獨門辣醬聞名,全球多家分店長期大排
: : 長龍。不過近日卻爆出,大陸北京街頭竟出現一家幾可亂真的「山寨版一蘭拉麵」,從店
: : 面招牌、商標設計到菜單內容幾乎全面複製,引發大批日本網友怒火,一蘭總部也緊急啟
: : 動法律維權程序。
: 我覺得大多人對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有些誤解
: 綜觀歷史,一個國家在發展時,通常都是先抄
: 中國如此,以前的美國英國也是如此
: 當發展起來後,再來跟你搞個智慧財產權
: 表面上是保護創作,實際上是想躺著收權利金
: 同時提高其他競爭者超越自己的成本
: 讓自己可以一直收權利金收到手軟
: 而這套規則要被執行有個前提
: 就是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實力要夠強
: 讓其他國家不得不遵守這套規則走才能生存
: 這樣的制度才能持續
: 但今天有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是個弱國
: 而抄襲他的是個強國
: 強國根本不需要靠弱國生存
: 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也得看強國的臉色
: 根本不可能因為弱國去得罪強國
: 這樣的遊戲規則就會瓦解
: 規則是給弱國遵守的
: 強國是制訂規則的,Understand?
這相信是以前的思想,此刻無從適用
現在都已經踏入文明時代了,還用這種方式來解決智慧財產(版權)糾紛的話,與一位不
講理的人是有差別嗎?
況且,以台灣的實例來看,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一零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十三號刑事判
決:(前提是這個案件發生地是在台灣)
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行為人之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
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易言之,係指行為人之商標與註冊商標因相
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
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
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又判斷行為人之商標與註冊商
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註冊商標權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行為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至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
(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
,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
制定(商標法第一條規定參照),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
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法第五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
利益,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
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
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但畢竟在中國大陸境內,本來就有自己的玩法,從以前到現在都未曾改變過,縱使被關切
了也無效的樣子
會形成如此的刻板印象,責任全都是在中國方面、無從賴到外面的法人(不管是公司或合
夥經營者等)
又稍微看了日網的說法,還提到中國評論有質疑:
「不如去吃速食麵(泡麵)算了」
(インスタントラーメンを食べているほうがマシ)
「味道比起正版一蘭拉麵根本不一樣」
(味は本物の一蘭にはまったく及ばない)
「根本是在詐騙」
(これは丸ぱくり)
一點都不好看,還能護航下去的話,就真的笑掉牙了啦!
且近來中國方面的知識產權意識(以當地的用語來說)應該也有所提高了,還想矇混過關
的話,休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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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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