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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ward135 (逆風高飛)》之銘言: :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 新北市八里區一名24歲單姓男子先前因違規騎白牌機車闖入淡江大橋遭警方扣車,繳完罰 : 單到派出所準備領車,卻被員警告知機車已被註銷牌照「不得駛離」。不料單男離開派出 : 所後,竟動起歪腦筋,在附近偷了一輛發動中的小貨車,結果被害車主發現後,隨即駕駛 : 另一輛小貨車在後方一路狂追並搶先向警方報案。單男才剛把車開到派出所門口,當場被 : 員警逮捕。 : 推 PCC2003: 我猜接下來潛入地檢署把案子從資料庫刪除 39.12.85.133 05/18 14:10 但這位單某既然都被關切了,還能成事的話就是資安上有嚴重疏漏了... (除非叫朋友、 親人來幫忙「幹髒活」) 而且這種作法,在公法違紀的問題上更常見 最近例子可見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四四六號判決,提到的爭訟概要略以:(結 果:第一審判決廢棄,並自為裁判「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原係被告機關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國際安全研究所研究生,原告與同研究所研究生柯 ○○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一同返校,兩人為刪除一同進入國管大樓 監視畫面之電磁紀錄,柯○○先於一一二年二月八日九時許,進入學員隊隊長鄭○○中校 辦公室,輸入監視器系統電腦之帳號及密碼試圖登入電腦,因帳號密碼錯誤遭系統鎖定而 離開辦公室;原告於同日十時許與柯○○進入隊長辦公室,由柯○○於隊長桌上業務交接 清冊內,查知監視器電腦之帳號密碼,隨即於同日十時十六分、十時三十一分,輸入帳號 密碼而順利登入監視器系統電腦,原告在場查看監視畫面,適學員隊教參官張景雅上尉行 經辦公室外,查覺有異加以制止後兩人隨即離開辦公室;柯○○復於同日十五時二十四分 許,獨自進入隊長辦公室,將公務電腦內監視器錄影電磁紀錄以格式化方式全數刪除。 原懲罰結果:記過二次、記大過一次 撤銷原因: 【法律原則】 按「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懲罰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 謂「共同為違失行為」,以違失行為之構成要件係由二以上行為人共同完成為典型情況。 至若數行為人間有共同為違失行為之意思,而事先謀議,惟僅由部分人著手實施違失行為 構成要件之情形,其他未參與構成要件實施之人,得否列入懲罰範疇,應以此等人參與事 前之謀議,為違失行為構成要件之實現所不可或缺之原因,與其他參與實行違失行為構成 要件之人,對違失行為同具功能性的支配地位,始得認為與共同為違失行為無異,而應依 懲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懲罰。 【狀況說明】 因為行為是柯○○一個人幹的,原告本身縱使只有「查看畫面之犯行」,但既然沒有「任 何防免結果發生或退出共同行動之跡象」、「犯意中斷情形」,在事實已經明確的情況下 無可維持。 而話說回來這個「試圖帶走機車未遂」的事 給人的感覺是「不想支付倉庫保管費」(畢竟放在公家設施內,要付類似停車費的開銷) ,所以不如設法拿回家 而在不能駕駛機車的情況下,就不能勞煩貨運服務協助嗎?(有親人從事運輸業務的話, 相信會更容易) 不管怎樣講,台灣可不是法外之地 某些電子遊戲中常見的套路,還是別亂用了吧,不然只會罪加一等...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7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086026.A.290.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7.70 馬來西亞), 05/18/2026 14:34:31
ivanww: 瘋鳥真的毫無下限 180.177.26.132 05/18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