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mmy421: 犯罪車子壓掉就好 220.133.127.54 05/23 10:38
※ 引述《rockmanxxxx (幹話肥)》之銘言:
: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 編輯 張哲輔 報導
: : 高雄市交通局於昨(21)日公布最新一波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名單,本次共有50名違規
: : 駕駛上榜,罰鍰金額最高達54萬元。秉持酒駕零容忍態度,市府依法公開違規駕駛的姓名
: : 與高清無碼臉照,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 有人說這方法很好,給推
: 不覺得很悲哀嗎?
: 不管東南西北地方政府公布這種酒駕資訊我都會噴啦
: 會用到這招,就是代表法律對他們沒輒
: 所以一直累犯下去,關出來又繼續酒駕
: 公布有什麼用?現實可以對他們做出什麼限制?
: 不賣酒給他們?加油站禁止賣油給他們?
: 還是經過他們吐他們口水??
這樣想就不正確了
而且理論上,如果人力資源公司(俗稱「獵人頭」)或知名企業有留意這些資料,基本上
就不可能考慮聘用這些累犯仔了,政府機關方面亦同
假設他們還在大學就學階段,也可以提供校方考量是否要強制退學(以「不知曾有這些處
分」為前提)
不一定要朝「與誰來往」的角度思考...
至於如果這些人都不在意,是真的沒有任何辦法
但總不能放任他們持續這樣下去,不然講直白一點,「刑罰權」是用來幹什麼的?是給人
「欣賞」用的嗎?
讓惡人更能逞惡,這絕對不是任何體系下樂見的啊!
: 但這些是累犯,表示法律也是允許他們繼續這些行為啊
: 他們才不會因為被公布而改過自新,不可能
: 覺得丟臉,第一次被抓就不會有下次了
: 民主自由的社會居然拿這些厚臉皮的人沒輒?
: 這不是很悲哀嗎?
退一步而言,像是軍人獎懲相關部分,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四十七號判決
,提示:
「軍風紀實施規定第二十九點第一款所稱「言行不檢」,乃係指行為逾越規範或破壞紀律
而言。飲酒後因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而危及自身與他
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故立法政策上乃採取嚴厲嚇阻手段(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參照),以期禁絕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以下逕稱酒後駕車)行為。是行為人飲酒後,未能自我約束而仍駕車上路,對道
路交通安全製造法規範所不允許之風險,自得評價為「言行不檢」,此不因其酒後駕車
行為是否經為酒精濃度測試而異。」
有些是走「嚴格認定」(必須已經受刑事追罰或行政罰鍰)、有些則以寬鬆判斷(不管有
沒有被其他單位罰,只要有事實就會受理調查)
但畢竟各單位有不同的規矩,這些事情終究不宜相提並論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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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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