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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選罷法修法矛盾:緩刑未滿可參選,服勞役未完卻遭禁? 立法院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朝野擬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參選資格。若 此修法通過,基於法制公平原則,凡是「易服勞役尚未完成者」,理當一併開放參選資格 。 一、 處置期間的公平性對比 緩刑者:法官宣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2至5年。在「緩刑期尚未結束」前,其刑罰責 任其實並未解除。 易服勞役者:被判處6個月以下輕罪,正在以社會勞動折抵刑期。 核心邏輯:如果法律允許「刑期更重、且緩刑期未結束」的人登記參選;那麼對於「刑期 更輕、僅因勞役尚未做完」的易服勞役者,自然沒有理由繼續限制其參選。 二、 服勞役者具備更高確定性 易服勞役是判決完全確定(定讞)後的執行狀態,絕無後續被上級法院改判或取消資格的 行政亂象。 反觀緩刑者,若允許「判決未確定但有一二審緩刑」的人參選,投票前後極易因更審改判 取消緩刑,引發憲政與選舉大混亂。 三、 避免因人設事的法律漏洞 朝野推動緩刑放寬,被外界質疑是為了多名官司纏身的現任立委集體解套。若修法只放寬 緩刑、卻卡住刑期更輕的服勞役者,將使《選罷法》徹底淪為因人設事、大開特權倒車的 工具。 結論 《選罷法》應維持罪刑相當與齊一標準。若堅持放寬「緩刑未結束者」的參選權,則「勞 役未完成者」在法理上當然也應一併准予參選,不應雙重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90.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618230.A.A2D.html
cisyong: 會修這個法是因為緩刑具備褫奪公權的附加 210.62.199.145 05/24 18:32
cisyong: 效果 210.62.199.145 05/24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