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easy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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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民眾黨為高虹安連任「量身打造」 選
時間Sun May 24 18:23:48 2026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選罷法修法矛盾:緩刑未滿可參選,服勞役未完卻遭禁?
立法院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朝野擬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參選資格。若
此修法通過,基於法制公平原則,凡是「易服勞役尚未完成者」,理當一併開放參選資格
。
一、 處置期間的公平性對比
緩刑者:法官宣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2至5年。在「緩刑期尚未結束」前,其刑罰責
任其實並未解除。
易服勞役者:被判處6個月以下輕罪,正在以社會勞動折抵刑期。
核心邏輯:如果法律允許「刑期更重、且緩刑期未結束」的人登記參選;那麼對於「刑期
更輕、僅因勞役尚未做完」的易服勞役者,自然沒有理由繼續限制其參選。
二、 服勞役者具備更高確定性
易服勞役是判決完全確定(定讞)後的執行狀態,絕無後續被上級法院改判或取消資格的
行政亂象。
反觀緩刑者,若允許「判決未確定但有一二審緩刑」的人參選,投票前後極易因更審改判
取消緩刑,引發憲政與選舉大混亂。
三、 避免因人設事的法律漏洞
朝野推動緩刑放寬,被外界質疑是為了多名官司纏身的現任立委集體解套。若修法只放寬
緩刑、卻卡住刑期更輕的服勞役者,將使《選罷法》徹底淪為因人設事、大開特權倒車的
工具。
結論
《選罷法》應維持罪刑相當與齊一標準。若堅持放寬「緩刑未結束者」的參選權,則「勞
役未完成者」在法理上當然也應一併准予參選,不應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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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isyong: 會修這個法是因為緩刑具備褫奪公權的附加 210.62.199.145 05/24 18:32
→ cisyong: 效果 210.62.199.145 05/24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