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87112 (小Q)》之銘言:
: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 高雄一名74歲戴姓男子因有勃起功能障礙,砸了23萬5000元施做人工陰莖植入手術,沒想到
: 術後效果竟縮水,憤而對醫師提告,要求退還手術費並賠償精神慰撫金。不過法官判他敗訴
: ,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戴男心懷怨恨,本月4天內2度到診所砸雞蛋,警方依強制、公然侮
: 辱等罪嫌將他函送法辦。
是說原文所提到的「民事案件」
實際查到的情況是,該案已經第二審上訴駁回確定,但這位戴某似乎還不甘心,後續還有
提起各種「再審之訴」來繼續困擾法院、診所
第二審案號: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醫上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
*按:當時原告(上訴人)在言辭辯論期日沒有到場,因此依診所(被告)所請,一造辯
論下判
當時的論斷:(經人工智慧整理)
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成立,須以醫事人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
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要件,且主張醫療過失之病人,應先就醫療行為有疏失
一事負舉證責任,僅於病人舉證顯失公平時,始得減輕其舉證責任或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
責任。法院審酌上訴人所提出之葉旭顏泌尿科診斷證明書、高醫檢驗報告及高醫岡山醫院
病歷等證據,認為這些資料僅能證明上訴人術前曾因勃起障礙就診或接受檢查,與其主張
之術前術後生殖器長度變化無直接關聯。
再者,上訴人於手術後多次回診,生殖器外觀及傷口均屬正常,且手術後兩年間於不同醫
療院所測量之生殖器長度約為十二公分至十二點五公分,並無明顯增減情形;又高醫岡山
醫院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陰莖植體並無移位,足認李瀛輝醫師之手術並無疏失,
否則植體應會發生位移或改變。上訴人所提出之生殖器照片,因無可對比之測量單位,且
無法確認為上訴人本人,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此外,李瀛輝醫師於術前已提供手術說明書,明確告知術後陰莖外觀、硬度與長度可能無
法完全達到過去正常勃起狀態,上訴人亦簽署表示充分瞭解。法院另參酌高醫岡山醫院之
函覆,指出人工陰莖植入手術後出現陰莖縮短之情況罕見,縱使發生,亦可能源於反覆陰
莖手術、海綿體纖維化、佩羅尼氏病、攝護腺癌治療或過度肥胖等因素,屬手術之合理風
險,尚不能逕認醫師有過失。至於上訴人主張醫師未於術前拍照違反醫療程序,法院則說
明醫療法及醫師法均未明文規定醫師必須拍照,且「有無拍照」與「手術本身有無疏失」
並無關聯。
綜上,法院認定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李瀛輝醫師之手術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注意義務
之情事,其主張解除契約不生效力,亦無從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因而駁回上訴人全
部請求,維持原審敗訴判決。
之後的再審之訴(據查有兩次),主要是在打「未到場」的問題
戴某第一次主張:(同院一一四年度醫再易字第一號判決,未經言詞辯論)
再審原告前於一一四年十月七日發生嚴重車禍,同年月二十日因傷勢惡化入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高醫岡山醫院住院治療,同年月二十八日即系爭前案二審言詞辯論期日,再審原告不
顧主治醫師之勸阻執意到庭辯論,惟搭車趕赴法院途中適遇塞車,已先行電聯法警代為轉
告合議庭,惟待再審原告逾時十分鐘趕抵法庭,法官已退庭,再審原告非故意不出庭,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後段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暨再次開庭辯
論。
法院判斷:
本件再審原告於系爭前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程序已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再審被告請求為一造辯論判決,有送達回證、系爭前案二審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等件
在卷足佐,固堪認定。惟再審原告如因住院治療無法到庭,仍非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
;至其主張因塞車而遲到到庭,無論是否屬實,均屬其當日行程規劃安排之範疇,參之首
揭說明,均難認具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是原確定判決依再審被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於法並無不合。再審原告執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後段規定之
再審事由,要非可採。
第二次則以一一五年度醫再易字第二號裁定,直接駁回(因為主張事由與前次相同,「難
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亦不合法定必備程式」)確定。
看來是認為沒有獲得公平審判,而且就民事訴訟案件,同樣也有「不得重行起訴」(或「
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所以縱使是可以理解如此怨憤,但不代表應該要循這不理性方式來解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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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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