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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rd09 (鳥九)》之銘言: :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 詐騙集團張姓車手被懷疑私吞贓款700萬元,被集團孫姓、楊姓、彭姓等成員當街擄走,並 : 威脅對張男家人、女友不利,逼張男跳下4層樓高懸崖,幸張男命大僅卡在岩縫未墜海,被 : 送醫救治後撿回一命,高雄高分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孫男、楊男、彭男7年2月、6年半和6 : 年徒刑。 查了第二審的資料(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號),被告全部都只就量刑部 分上訴 又其中孫某在審理時未到庭,因此直接判決;同時也正被通緝,理由是: 一、因規避另案執行而分遭臺灣臺中、臺北、新北、桃園地方檢察署各自民國一一四年四 月二十五日、一一四年六月二日、一一四年七月四日、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遭發布 通緝;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缺席本院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審理期日 二、具保人經通知(並警告將「依法沒入保證金」),屆期亦未能督同被告孫振豪前來或 到庭敘明被告現時所在地為何 再說具體理由: 【上訴意旨】 楊某: 被告楊○○現已願坦承原判決所認定之全部犯罪事實,懇請斟酌被告楊○○不僅曾在參與 本案期間,試圖勸阻在場主導本案之共犯行為人(下稱「在場主謀」)陳伯羿,迨見勸阻 無效後乃偕彭○○離去,而不願同赴告訴人張○○(下稱告訴人)遭嚇令自行跳海之懸崖 (下稱「本案懸崖」),參與程度及犯罪惡性較輕;並予考量被告楊○○非無賠償告訴人 之意願,但因於父母離異後即與渠等俱無聯繫,致在另案入監前僅憑臨時工收入與祖母相 依為命,實無資力一次賠付告訴人之求償金額,但被告楊○○於出監覓得工作後,乃願分 期賠償以儘量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各情,對被告楊○○從輕量刑。 彭某: 被告彭○○就本案固應依法負起殺人未遂等罪責,然請審酌被告彭○○提起上訴後,已全 然坦承犯行,且於仰賴水電工營生、收入有限之情況下,猶勉力籌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業實際付訖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賠償款,再請考量被告彭○○並未前往「本案懸崖 」,實際參與本案之程度、情節及犯罪惡性,均顯較「在場主謀」陳伯羿及隱身幕後之「 蔡家豪」為輕各情,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為被告彭○○酌減其刑,並予從輕量刑。 孫某: 被告孫○○提起上訴後,已知坦承本案整體犯行不諱,且為最先與告訴人以五萬元達成和 解並如期付訖賠償款項者,因而徵獲告訴人之原諒;惠請斟酌上情,並另考量被告孫○○ 違犯本案之際年方十八歲而年紀尚輕,且被告孫○○固應就本案負起共同正犯之責,然個 人與告訴人間實乏私人恩怨,本案實係「在場主謀」陳伯羿負責主導、號令一切等節,予 以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為被告孫○○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讓老來得子之被告孫○○父 母、尤現持續接受洗腎治療之被告孫○○父親,及早得有被告孫○○在身旁盡孝。 【上訴論斷】 節錄原則部分: 一、障礙未遂減刑: 刑法上之法益保護,隨著法益種類暨其重要性之不同,於利益衡平考量上,保護必要性自 亦輕重有別,以極具重要性之生命法益為例,既幾無容許侵害之餘地,是故刑法上之殺人 罪,自始對於侵害方式不予設限而為「非定式犯罪」,只要導致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無論 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法(手段),諸如:挖洞活埋之(甚至再使用水泥就洞口處刻意加固) 、自懸崖等高處將之推入海中(甚至刻意捆綁石頭等重物以全然斷絕活命機會)等,同在 法所禁止之列而要無例外。再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明知 」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 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 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八、二三二 零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雖已中止其犯罪行為,尚未足生中止之利 益,必須經由其中止行為,予其他共犯以實行之障礙;或勸導正犯全體中止;或有效防止 其犯罪行為結果之發生;或其犯罪行為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 力為防止行為者,始能依中止未遂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 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共同正犯之成員,既尚「無由」單憑出聲勸阻部分共犯無 效即逕自離去之(自認已)中斷自身參與舉措,而未盡力為有效防(制)止行為,即邀得 中止未遂之減刑寬典,更遑論恃此圖予免除罪責。 二、「無」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雖 有明文。而所謂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 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 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 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 七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終認定: 原判決關於被告三人之宣告刑,固均非無見。惟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三人提起上訴後 ,已知全然坦承犯行不諱,且其中被告彭○○、孫○○更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 各二十萬元、五萬元等節,量刑即非無過重之失。職是,首揭上訴意旨關於求予適用刑法 第五十九條減刑之部分,固尚屬無理由,惟被告三人以原判決未及審酌自白、和解並賠償 等犯後態度為由,指摘原判決宣告刑過重之部分,則均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被告三人之宣告刑部分,均予撤銷。 在考量下述背景後,才予以前述量刑:(除了孫某是在第一審時的陳述,其餘都是第二審 時的陳述) 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臨時工而與祖母相依為命,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彭○○: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與父母、祖母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尚可 孫○○: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斯時從事中古車買賣,月入約三萬元,與父母同住另需照 顧祖母 同時補充: 「在場主謀」陳○○於原審未到案而經發布通緝,俟到案後由原審另行審結;至同案被告 呂○○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已告確定。 讀起來,主要重點是已經認罪、部分還有賠償損失 但好笑的是,最先賠償的卻潛逃了,看來相信已經坐桶子逃走了,不然就不會有第二審沒 收保證金的刑事裁定啦...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1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718198.A.8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