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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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前台南副市長之子吸金逾億一審判7年10月
時間Wed May 27 18:32:25 2026
※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中時 洪榮志
: 民進黨前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的么兒顏大鈞,假借父親在地方上政商關係良好的名號,對
: 外招攬投資,甚至大言不慚地佯稱「賴清德是我乾爹」,瘋狂吸金逾1.1億元,用以支應
: 其豪奢生活與沉迷賭博的無底洞。台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重判7年10月,全案上訴二審
: 後出現驚人逆轉,台南高分院27日上午宣判,改判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
: 推 shikao: 哇 法院認證免還錢 27.247.36.81 05/27 10:50
不是喔,不是這樣子
按照臺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第二三零號(併案判決),檢察官、被告
都有上訴,都只針對一部或全部量刑
而根據通稿說法,雙方上訴意旨略以:
【檢察官部分】
被告自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一一四年四月十二日間,以其父親曾任臺南市副市長之特殊背
景身份以及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之惡劣手法施行詐術,先後向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
、呂佳益詐得鉅款,造成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龐大損失,濫用告訴人李盛雄之
信任,更嚴重損及政府機關與公眾人物之聲譽,東窗事發後,更失聯、搬離住處,甚至企
圖搭機出境逃亡,未曾對其犯行表達過歉意,雖坦承犯行且曾表達洽談和解之意願,卻避
不見面,未與告訴人呂佳益、李盛雄達成和解,調解程序中表示僅願賠償告訴人梁淑惠七
百六十五萬元,原判決所處之刑顯與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所受之損失差距甚大
而量刑過輕。
【被告部分】
被告以其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告賠
償金額加上先前清償之本金與給付之利息,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實際未受有高
額損失,被告與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亦已調解成立,並賠償第一期款項,告訴
人六人均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准予撤銷原判決,
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審就附表一編號三、五、六犯行部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李盛雄、
梁淑惠、呂佳益分別以賠償四百八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七百四十萬元調解成立,被告
並依約支付第一期款項分別為一百二十萬元、三百萬元、二百萬元,其餘款項被告與告訴
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均同意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告訴人李盛雄、梁
淑惠、呂佳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
變,與原審審理時不同,被告指原判決此部分所處之刑過高,即有理由,本院就附表一編
號三、五、六部分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六月、一年四月。至於檢察官上
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則因被告已提高賠償金額,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均能接
受被告所提出之賠償額度,雙方調解成立,
被告為表還款誠意,先支付高額之頭期款,後
續分期期間亦不長,每月還款金額不低,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願與被告和解,
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顯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逃避責任等情形,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
二、另被告雖與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和解,並依約給付完畢,然和解及賠償僅
係刑法第57條科刑規定其中一款應審酌事由,法院仍須就被告其他科刑事由一一審酌,而
非被告一有和解及賠償情事,即可置其他科刑事由於不顧,一昧輕縱被告。又告訴人陳俊
郎、張勝傑、陳素鐘所簽立和解書上雖記載願意寬諒被告,並以該和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從
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並非因此即拘束法院之量刑,也非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嗣
後不得再對量刑表示與和解書不同之意見,原判決說明考量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
鐘於原審審理時表示之科刑意見,難認有所違誤。再者,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
遭被告詐騙之金額甚高,被告犯行造成損害非輕,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處之
刑未逾法定刑度,亦無依據明顯錯誤之事實據以量刑,或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比例
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尚難因此認原判決違法,被告指摘此部分量刑過重,並無理由,
此部分上訴予以駁回。
三、本院就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已與全部
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且
有部分告訴人已賠償完畢,另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
亦已支付第一期賠償款項,足見被告有悛悔實據,被告又無犯罪前科,符合緩刑宣告之要
件,六名告訴人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認為適宜就被告所處之刑,併予宣告緩刑
五年,且為保障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尚未獲得之賠償款項日後得以取償,督促
被告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二所示給付方法,支付告訴人李盛
雄、梁淑惠、呂佳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被告如違反於緩刑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如附
表二所示賠償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損害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
緩刑宣告。
附表一:
1.陳俊郎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審:上訴駁回。
2.張勝傑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第二審:上訴駁回。
3.李盛雄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陳素鐘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審:上訴駁回。
5.梁淑惠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6.呂佳益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附表二:(為附帶負擔條件,均為賠償金額部分,略)
看來是主要刑期較長的,因為條件已經較第一審不同,所以才大幅減輕
不過這似乎是在有「支援」的情況下,才得以讓被害人盡速獲得完整賠償,只怕就是要準
備對副市長本身「嚴查」的時候了...
(附帶一提,此案已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黃裕堯、受命法官李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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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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