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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b4312 ()》之銘言: :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日前因拍攝噴火槍影片遭檢警逮捕 : 收押,並將從孫安佐住處查扣的霰彈槍送往刑事局鑑定,結果今日鑑識報告出爐,認定具 : 有殺傷力,全案已從噴火槍風波,升高為槍砲重罪。 : → bill403777: 才十年? 二十年也沒再怕 110.28.89.104 05/28 16:37 地檢署的意思,其實用的是第八條第一項「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等各式槍砲 如果是「製造、販賣或運輸」,就會和「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 、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即第七條第 一項部分)一樣,麻煩就大了... (按:最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併科罰金【沒有裁量空間】;但在孫安佐的案件中,不 適用「死刑」部分) 不過照今天的進度看下來,狄鶯再擔心也沒用 畢竟以這些狀況而言,除非孫願意認罪、配合相關單位的調查程序,並供出「所有」已知 的協力人員(這樣至少可以設法按第十八條第四項減輕刑罰),不然一切就沒辦法繼續談 下去了... 按: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關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 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旨在鼓勵已自白犯罪事實之 被告,供出其所持有全部槍、彈之去向及該槍、彈之上游供給者之資訊,以擴大追查 槍、彈來源及去向,防堵槍、彈氾濫及消弭犯罪於未然。因此,所謂供出槍、彈來源 ,係指被告揭發或提供槍、彈來源上手之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得據以有效發動調查 者而言,倘所供之所謂「來源」經調查認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即難認已供出 來源而使偵查機關「有效」發動調查。 只是按照報導所言,是說還有「避重就輕」的問題 因此這個前提如果到最後仍沒辦法滿足,這母子在有生之年相信是沒辦法重逢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964666.A.E85.html
nojobman: 想太多,找人喬一喬,就緩刑了 223.139.8.229 05/28 18:57
luben: 孫家幾十億的財力 會被關多久?? 1.171.243.43 05/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