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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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孫安佐噴火槍風波升級為槍砲重罪 最重判1
時間Thu May 28 18:37:42 2026
※ 引述《fab4312 ()》之銘言:
: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日前因拍攝噴火槍影片遭檢警逮捕
: 收押,並將從孫安佐住處查扣的霰彈槍送往刑事局鑑定,結果今日鑑識報告出爐,認定具
: 有殺傷力,全案已從噴火槍風波,升高為槍砲重罪。
: → bill403777: 才十年? 二十年也沒再怕 110.28.89.104 05/28 16:37
地檢署的意思,其實用的是第八條第一項「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等各式槍砲
如果是「製造、販賣或運輸」,就會和「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
、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即第七條第
一項部分)一樣,麻煩就大了...
(按:最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併科罰金【沒有裁量空間】;但在孫安佐的案件中,不
適用「死刑」部分)
不過照今天的進度看下來,狄鶯再擔心也沒用
畢竟以這些狀況而言,除非孫願意認罪、配合相關單位的調查程序,並供出「所有」已知
的協力人員(這樣至少可以設法按第十八條第四項減輕刑罰),不然一切就沒辦法繼續談
下去了...
按: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關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
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旨在鼓勵已自白犯罪事實之
被告,供出其所持有全部槍、彈之去向及該槍、彈之上游供給者之資訊,以擴大追查
槍、彈來源及去向,防堵槍、彈氾濫及消弭犯罪於未然。因此,所謂供出槍、彈來源
,係指被告揭發或提供槍、彈來源上手之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得據以有效發動調查
者而言,倘所供之所謂「來源」經調查認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即難認已供出
來源而使偵查機關「有效」發動調查。
只是按照報導所言,是說還有「避重就輕」的問題
因此這個前提如果到最後仍沒辦法滿足,這母子在有生之年相信是沒辦法重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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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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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jobman: 想太多,找人喬一喬,就緩刑了 223.139.8.229 05/28 18:57
推 luben: 孫家幾十億的財力 會被關多久?? 1.171.243.43 05/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