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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CC9169 (PCC)》之銘言: : 刑事喔 刑事喔 刑事喔 : 新聞用"基金會" 不是馬英九個人嗎????? : 明明就有"董事會"的調查報告 說沒有違反財政紀律 : 先前新聞也明顯說 馬 不相信結果 (其實應該也是金在轉述?) : 所以現在還有基金會的誰? 不認可董事會報告? : 又可以指揮和代表基金會提告?? : 這太怪了阿~ : 還有5個多月 好戲要來了 檢調要進來 周刊估計也要來編故事了 : 就看是不是玩柯文哲模式 大搜特搜 無關的也搜了 提供AI法律分析參考 除非章程有訂特別規定 不然董事長代表基金會提出刑事告訴 不用經過董事會同意 在法律上,馬英九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要對外提起訴訟,通常會涉及到**「董事長對外的代表權」以及「董事會內部決議的權限」**。 為什麼這次馬英九可以由基金會名義直接提告?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解析: 1. 董事長在法律上是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台灣《民法》與《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原則上: 董事長本來就有代表基金會處理日常事務、簽署文件、以及在法律上代表基金會提起訴訟的權限。在一般法律實務中,董事長代表法人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和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董事長具備代表權,不需要在遞狀時「逐案」附上董事會同意書。 2. 刑事告訴與處分財產不同(不一定屬於重大事項) 你提到的「要經過董事會」,通常是指《財團法人法》第45條所規定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例如: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基金的動用、解散或目的變更等)。 刑事告訴的性質: 為了維護基金會的權益、追回被侵占的資產而提起刑事告訴(背信、侵占),在法律上往往被視為是**「保存財產」與「維護法人利益」的日常管理行為**,而不是處分財產。因此,這通常不需要事先召開董事會通過。 3. 事後追認與董事會生態 如果基金會內部的章程有特別規定某些訴訟要過董事會,或者部分董事對此有異議,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是: 先行動、後追認: 為了掌握時效或保存事證,董事長可以先委任律師遞狀提告,事後再召開董事會進行報告或追認。 馬英九在董事會的實質影響力: 馬英九身為創辦人、捐助人兼董事長,在該基金會的董事會中具有絕對的主導權與威望。即便要開董事會,預期也會順利通過。因此,他直接授權律師備妥告訴狀提起訴訟,在法律與實務程序上都是站得住腳的。 總結來說: 董事長對外本來就代表基金會,而提起刑事告訴屬於維護基金會資產的權利行為,並不屬於法律強制規定必須董事會重度決議的「重大處分事項」。所以馬英九以董事長身分正式委任律師提告,是不需要先卡在董事會開會程序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40.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0031087.A.867.html
IDfor2010: 反正還是要傳喚馬英九出庭的150.116.218.205 05/29 13:08
kevenshih: 等那個錢律師分析 42.70.18.252 05/29 13:08
tku9527: 號稱嚴謹的馬董事長會不召開董事會就自 49.218.136.33 05/29 13:32
tku9527: 行提告 不覺得有貓膩嗎? 49.218.136.33 05/29 13:32
PCC9169: 應該這樣說 董事會已經有調查 61.58.74.79 05/29 13:34
PCC9169: 但是董事長不認結果 61.58.74.79 05/29 13:34
PCC9169: 董事長可以又直接跳過結果提告? 61.58.74.79 05/29 13:34
PCC9169: 其實我也不知道到底可以否 61.58.74.79 05/29 13:34
PCC9169: 但新聞都寫得很碎 61.58.74.79 05/29 13:34
PCC9169: 過二天如果說董事會沒說要告也有可能 61.58.74.79 05/29 13:34
dferww55: 根據蕭的說法,錢是捐給馬的,所以馬當 1.162.107.85 05/29 13:41
dferww55: 然能提告 1.162.107.85 05/29 13:42
dferww55: 還在寄希望董事會架空而不告的可以省省 1.162.107.85 05/29 13:42
dferww55: 了,原來是這個打算才拼命搞架空啊 1.162.107.85 05/29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