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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ki810711 (癡情玫瑰花)》之銘言: : 欸欸 : 小弟有個疑問啦 : 常常看到國營事業被罵 : 什麼虧錢啦 : 效率差啦 : 人很多啦 : 年終還照領啦 : 可是奇怪的是 : 如果真的那麼不會賺錢 : 政府幹嘛不乾脆放手給民間做? : 像電力 水 郵政 鐵路 這些 : 照理講公司經營就是要賺錢吧 : 結果國營事業常常變成政策工具 : 電價不能漲太快 : 油價不能漲太兇 : 偏鄉也要服務 : 賠錢路線也不能停 : 最後虧損又全民買單 : 但反過來想 : 如果全部民營化 : 民間老闆一定先砍不賺錢的地方 : 偏鄉沒人要服務 : 該漲價就漲價 : 到時候大家又罵政府不管民生 : 所以國營事業到底是必要之惡 : 還是根本就是政府拿來養人跟壓物價的工具? : 有沒有 : 國營事業明明不賺錢,政府還要一直主導 : 的八卦? 不如思考: 會由政府或其直屬企業經營的,大多都是獨占事業(monopoly),舉凡水電、瓦斯、鐵路 等基本服務都屬之 如果政府方面不負責主導,沒有人會想要去推動。 而且都說「無利可圖」了,難道可以期待藉由轉軌(讓民營/私營公司負責管理),就會 有轉虧為盈的空間嗎? 再者,走商人的思維的話,除非城鄉差距已經拉近、沒有那麼明顯(都一樣發達),否則 他們叫苦連天時,有想過誰(或哪個單位)來負責嗎? 按: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七六號判決 公平法對於事業具獨占地位並未於結構面上予以禁止,僅禁止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但對 於數事業間透過結合方式減少現存競爭或潛在競爭者間之競爭,使市場競爭結構發生變化 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者,則要求事前須向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藉由主管機 關必須在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異議期間內,及時審查結合是否產生顯著限制 競爭之不利益,及其結合是否並無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 之不利益」等情事,迅速作成禁止其結合或附加條件或負擔同意其結合之合法決定,否則 事業即得逕行結合之機制,對足以產生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市場壟斷力量之形成,進行 市場結構面的預防性監督管制,以維護自由、公平之競爭秩序,依此促進消費者福利及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八二四號判決 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為: ⑴行為主體係具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⑵透過合意方式(意思聯絡),即指事業間具有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⑶事業間之合意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 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予以決定; ⑷聯合行為對市場之影響: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所謂「足以」影響市場功能,解釋上僅需事業所為之共同行為,在客觀上有影響市場供需 功能之危險為已足,非以市場供需功能實際受到影響為必要。且與合意內容有無法律上拘 束力,合意後有無實際執行或事業是否因聯合行為獲得實際利益無涉,是聯合行為所要求 之限制競爭效果的程度,僅具危險性即足。 聯合行為之上開要件中,有關「行為主體係具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及「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部分,須界定相關市場始得認定事業是否為同一產銷 階段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實,且該事業間如透過合意而為上開限制競爭之行為時,該行 為是否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所謂相關市場,係指經濟學上之競爭圈而言,因商 品替代性之廣狹、商品銷售區域之不同而解釋其區域或範圍。界定相關市場應綜合產品市 場及地理市場加以判斷。產品市場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 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地理市場係指就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 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在考量產品市場、 地理市場外,並得視具體個案,衡量時間因素對於特定市場範圍之影響。 從而,有人想接手經營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 反之,就算政府鬆手了,也不會有人想進場投資,這事實一定要先搞清楚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0117485.A.C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