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kaHakkinen (丟人現眼過氣老人)》之銘言:
: 記者劉人瑋/台東報導
: 大批人員攻堅,當時沒有想到大費周章的結果卻是嫌犯幾乎全數馬上放出。(資料畫面)
: 刑事警察局南部犯罪打擊中心(偵查第八大隊)與屏、東刑警大隊,5月19日在台東地檢
: 署指揮下破獲台東縣鹿野鄉一處詐騙機房,霹靂小組全副武裝還破門而入逮捕9人,動靜
: 搞得有夠大,結果法院馬上放掉,不少員警看了都表示「吐血」。經檢方提出抗告獲准,
: 今(1)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有8人到案,訊後大逆轉全數裁准羈押禁見,至於在逃1人則
: 將拘提。
: → xbit: 法官隨意放人都不用承擔責任嗎 36.238.186.104 06/02 06:40
: → a7788783: 換法官差很大?是手了錢啊?怎麼差這麼 42.71.80.24 06/02 06:46
: → a7788783: 多? 42.71.80.24 06/02 06:46
這只能說,要回應的話,可能會和「毒駕」案雷同:
一、這是法官在行使權力範圍內,自由裁量的空間,只是雖然說在來到審查「證明證據的
能力」的時候,一般而言:
(一)不須嚴格證明
(二)「偵查中羈押」會較「審判中羈押」來得寬鬆
但並非每一位法官都會遵循這種模式去執行...
二、這與「是否有收錢」無關,且強制處分庭法官每天未必都一樣,一旦高院(抗告審)
撤銷原「不予收押」裁定,就必須再次交給該庭值班法官,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尤其是再次詢問被告部分)
且要證明法官失職、瀆職的話,還得要存在「故意不通知」檢察官的情形,導致錯失抗告
機會(或抗告時為時已晚),導致嫌犯確實放跑了
這「故意」的前提包括:製作「略式裁定」、私下串通被告等
而觀察近期的詐欺犯罪,並非每件都像這案一樣,日前臺東地檢署也有羈押成功的通稿:
本署檢察官張瑋芯指揮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屏東縣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轄內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民宿作掩護,設立電信話務機房之加重詐
欺等案件,經長期蒐證,見時機成熟,於日前執行搜索,查獲郭某在內之被告九人,並扣
得話務機房之相關證物,於昨(二十)日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九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成功瓦解該機房。
所以就別錯誤質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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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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