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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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罵賴清德「X你娘」遭判拘役20天 林國成
時間Tue Jun 2 11:58:08 2026
※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郭運興
: 3.完整新聞標題:
: 罵賴清德「X你娘」遭判拘役20天 林國成放棄上訴:接受判決結果
: 4.完整新聞內文:
: 前民眾黨立委林國成2025年在反罷免活動,當眾罵總統賴清德「X你娘」等粗話,被控涉犯
: 公然侮辱罪嫌,台北地院日前審結,判林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對此,林
: 國成今(1日)發出「放棄上訴聲明」,他強調,本人基於對司法之尊重,不願意再浪費司
: 法資源,且考量到於公開場合因情緒激憤而失言,對社會之影響確有不妥,因此決定放棄上
: 訴,接受判決結果並繳納罰鍰,希望本案從此告一段落,勿再加劇社會的對立與紛擾。
: 林國成稍早發出「放棄上訴聲明」,聲明表示,針對先前賴總統以個人身分對本人提起之妨
: 害名譽告訴,日前法院已作出裁決,本人雖認為造勢場合之發言應屬政治性言論,內容亦屬
: 公共事務評論之範疇,應受言論自由由之高度保障;且賴總統身為國家領導人,應有接受批
: 評之雅量,但本人基於對司法之尊重,不願意再浪費司法資源,且考量到本人當時身為政治
: 人物,於公開場合因情緒激憤而失言,對社會之影響確有不妥,因此本人決定放棄上訴,接
: 受法院判決結果並繳納罰鍰。
林國成是不是還有罵些別的啊?
就髒話的部份,我印象中 113憲判關於公然侮辱的部份,
有提到這個不應該變成「髒話罪」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393
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
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
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
(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
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
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
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從憲判主文看起來,林國成對賴清德罵「X你娘」不至於成立公然侮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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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川秋看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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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olestar0505: 心眼比皮炎小 42.72.60.204 06/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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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ecildizzy: 這就皇帝與總統的差別^^ 60.250.29.34 06/02 12:27
推 quadaquada: 看來法學被某党控制的跡象蠻明顯的 220.138.10.226 06/02 12:44
→ fishtofish: 言論自由被控制而已 42.73.141.113 06/02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