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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i2011 (りしれ供さ小)》之銘言: : 責任編輯 梁雪婷 報導 : 新竹張男有酒駕前科,還無照且吸毒後開車,撞死停等紅燈機車騎士;審理期間又再度毒 : 駕,遭法院通緝後到案,新竹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 : 新竹地方法院5月29日判決書指出,無駕照的張男曾因酒駕被判刑,在民國113年8月間施 : 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無照駕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先後擦撞2輛車後,還撞 : 擊前方路口停等紅燈的機車。 : 噓 Allen0315: 他X毒駕撞死人才八年? 法官欠撞? 114.37.22.186 06/02 22:01 但問題是,這個案件歷經了很多次案件管理上的變化 在還沒被通緝前,新竹地院是以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審理的,當時亦留有「沒入 保證金」的記錄(當時指定五萬元,裁定日期:一一四年七月廿四日) 在改簽為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緝字第二號後,又因為決定「不走國民法官程序」,而再次 換分案號審理(裁定日期:今年一月三十日) 當時的裁定理由: 聲請意旨: 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接受法律上之制裁及處罰,告訴人亦同意以通常程序審理,基於本 件情節之複雜性非高,爰依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法院判斷: 被告對於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罪名均坦承不諱,經本院整理爭點後,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均無爭執。而就本案是否行國民參與審 判一節,本院於協商程序、準備程序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 意見,經檢察官表示:請依法審酌等語;辯護人表示:被告坦承犯行,聲請改行通常程序 等語;告訴人及其代理人均表示同意改行通常程序等語。是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係 當事人、辯護人之共識,可認本案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乃符合被告及告訴人之期望。 另衡以被告就被訴事實既為有罪之陳述,依本案情節尚難認有何須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方能借重國民生活經驗、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必要性。是本案倘 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罪名、量刑、當事人訴訟權益、程序利 益等事項應仍得以兼顧平衡,堪認合於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 審判為適當之情形。 *簡單來講:檢察官無意見;死者家屬(告訴人)、被告都同意交回一般法庭審理 最後,在用到一一五年度交訴緝字第二號後,才有前述的結果 這邊的量刑審酌事項為: (一)法院在刑罰裁量思維之過程,其刑種選擇與刑度運用之科刑過程通常包括: ⑴刑罰目的之確定(應報主義、一般預防主義及特別預防主義); ⑵科刑事由之確認; ⑶科刑之權衡(即依據刑罰目的與科刑事由,評價其影響科刑之意義)。 亦即綜合考量各種科刑事由在科刑決定上之重要程度,決定一定刑種與刑度之具體刑罰。 刑罰裁量時,除應遵守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原則,刑法所規定之責 任原則,法理上所當然適用之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 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 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 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 (二)本院具體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例示裁量事由、告訴人暨被害人家屬意見、檢察官求 刑意見及其他一切情狀,參考司法院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被告責任刑之上限,再以行為人個人情狀及其他事 由調整其責任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1.犯罪情狀事由: ⑴關於犯罪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被告未考領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本不應駕車行駛,又知悉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對於自身 駕車之身體控制當有一定之影響,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三日後,在其尿液 中毒品之檢出安非他命濃度為 9,217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86,193ng/mL,遠遠高於 行政院公告上開品項濃度值各為500ng/mL甚多之情況下,仍駕車上路。又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偶爾來竹北、對於案發地點的道路交通熟悉度表示還好等語,依被告並非不熟 悉路況之情形下,按卷內所附道路監視器影像內容,顯示被告肇事當時駕車於新竹縣竹北 市光明六路右轉車道急駛朝被害人停等紅燈之路口處衝撞,撞擊被害人後,被告所駕車輛 仍未停下繼續往前滑行40至50公尺,直至車輛撞上人行道花圃樹木始停下,有監視器影像 翻拍照片在卷可證,可見被害人遭撞擊力道甚強,對照被告當時竟全無剎車、轉彎閃避之 反應,顯見被告於肇事當時連踩剎車、轉方向盤之應變能力均無,已無法妥適操控車輛, 而具有恍惚、精神不濟、注意力及對身體控制能力均明顯降低之情況,對於周遭人車狀況 之感知能力低落,而與一般人於意識清醒狀態下符合常理之駕車行為不同。被害人案發當 時,正依規定停等紅燈,於本案車禍事故並無肇事因素,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告於 本案違反義務之程度或手段確屬重大。 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告未考領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本不應駕車行駛,又知悉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對於自身 駕車之身體控制當有一定之影響,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3日後,在其尿液 中毒品之檢出安非他命濃度為9,217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86,193ng/mL,遠遠高於 行政院公告上開品項濃度值甚多之情況下,仍駕車於早晨上班上學時段行駛在往來人車頻 繁之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未注意車前狀況,先與停等紅燈之證人温煥堂、傅士軒所駕 車輛發生擦撞後,不但未減速停駛,反因緊張以踩油門行駛之危險駕駛方式,加速撞擊騎 乘機車正在前方停等紅燈之無辜被害人。被告漠視往來公眾及合法用路者之生命、身體及 財產安全,造成用路人之危險,其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卻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可挽回之結果及 其家屬永久傷痛,足見被告之行為所生危害嚴重難以彌補。 ⑶責任上限: 綜上事由,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或手段重大,所生危害嚴重難以彌補,本院因而認為有期 徒刑10年為被告本案責任刑上限。 2.行為人個人情狀事由: ⑴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素行及智識程度: A.被告自述為父母均已逝,家裡僅剩姊姊,姊姊在桃園女子監獄服刑等語,經本院查閱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戶籍及三親等資料均僅記載父親,無其 他親人,其父親於被告18歲前即102年間已死亡,被告自100年12月起開始從事部分工時工 作,是以被告之家庭狀況特殊與一般健全家庭相異,亦須自行承擔經濟責任,其為適法行 為之期待性較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 B.被告自述做過服務業、工廠類,案發時是擔任娃娃機臺主等語,經查被告名下並無財產 ,自100年12月起即開始陸續在加油站、包裝公司、顧問公司、物流公司、食品及人力資 源公司等工作,此有被告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勞保資訊 T-Road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查,可知被告具有勞動能力及經濟來源, 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 C.就被告之智識程度而言,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其心智發展與認知功能正常, 具有基本智識能力與學習能力,且被告從事過許多工作,足見被告之智識能力非低,其事 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正常,卻放任自己從事違法之行為,可責性程度略高。  D.被告除前述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外,於本案行 為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於歷經2次觀察勒戒及數次判處徒刑猶仍施用毒品,且被 告前於111年10月28日即曾因吸食毒品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遭裁罰之紀 錄,有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查,可徵被告已非首次施用 毒品駕車上路。另被告尚有贓物、竊盜及詐欺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顯見其素行不良。    ⑵犯罪後之態度、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及檢察官求刑意見: ①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自案發起已多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並自書悔過書 數封,然於本案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由本院發布通緝後始到案;甚 至在本案毒駕致人於死後,竟再度於114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駕駛車輛為警查獲裁罰,有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證,被告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②告訴人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至今都沒有賠償告訴人,且被告名下沒有財產, 長期處於就業不穩定的情況,未來賠償被害人家屬可能性極低。又被告吸毒的前科過程非 常長,本案發生前後,被告均有多次無照駕駛肇事的情況,可見被告吸毒後駕車不斷反覆 實施,犯後無自省之情形,可預期被告出獄後,無法取得駕照的狀況下,仍會吸毒繼續駕 車,請求從重量刑等語。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前已因酒駕公共危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又有多 次施用毒品前科及多次無照駕駛行政違規紀錄,竟未心生警惕改過遷善,再次施用毒品後 無照駕駛上路,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可挽回之結果,足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 惡性。又被告於案發後並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迄今未彌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犯 後態度不佳,甚至在本案審理期間,即114年5月13日又再毒駕經警方查獲,顯見被告法敵 對意識極為強烈,毫無自省悔悟之心,自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建請從 重量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雖然是毒駕,但是被告是在案發3、4天前施用 毒品,並非是在施用毒品後立即或是在駕駛期間施用毒品,至於被告身體有殘留濃度較高 的毒品反應,可能因為個人體質不同所致之,從被告在案發後,於警察局所製作的測試反 應觀之,被告的認知數值符合常人,所以施用毒品駕駛雖然有可能導致在事發當下的反應 較為緩慢、薄弱,但是與施用毒品後立即或是駕駛期間施用毒品的情節相比,不管是危害 程度或是犯罪惡性應屬較低,被告雖然在本案發生前有數次換工作的情形,但是被告持續 一直以來都有在工作的狀態,努力維生,發生本件事故之後,無奈於現狀沒有親友也沒有 經濟能力可以賠償被害人家屬,被告也盡可能以任何方式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並且在 庭上也多次陳述,願意在交保或是出監後,努力工作賠償被害人家屬,被告已知所警惕, 深切悔悟,不敢再犯,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⑶綜上事由,本院審酌被告非於健全家庭成長,因家庭狀況特殊,成年前即需自行承擔經 濟壓力,自力維生,也因家庭關係薄弱,陸續犯有施用毒品、贓物、竊盜及詐欺等僥倖小 惡,素行不佳,本案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竟又施用毒品駕駛車輛,復經本院通緝始到案, 惟念及被告本案肇事後留於肇事現場,嗣於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表明為肇事人,在警詢 、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坦承犯行,多次表示對被害人家屬之歉意,未聲請無實 益之證據調查聲請,仍有適度減少司法資源,又本件因被告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致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無力賠付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分文,更未獲其等諒解等個人情狀觀之,其 責任上限應予調整為有期徒刑八年。另本院認為前揭宣告刑已足評價被告之此部分行為, 爰不予併科罰金。 問題是在家庭背景,且經法院認定影響成長情況 所以根本不能期待會判到超過十年(雖然確實在被通緝期間,還有其他相似犯行),要對 法官不滿也不該是這樣...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9.24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0443134.A.4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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