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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132 (pl132)》之銘言: :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 苗栗縣竹南郵局4日下午4時20分發生凶殺案,一名劉姓男子疑不滿郵局楊姓人員卸貨時聲 : 響太吵,持菜刀衝進郵局猛砍對方至少10刀,導致楊男倒臥血泊中慘死。對此,苗栗縣縣 : 長鍾東錦表示,心理疾病已成國安問題,事件發生後,衛生局已立刻介入關心雙方家屬, : 縣府也將盡力爭取最大撫恤金。 : 推 phantomjohn: 揮菜刀叫囂的時候就該抓起來了吧 42.77.8.121 06/04 21:04 但是,如果看當初小燈泡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依檢察官、被告王景玉(由原審法院職權 移送)的上訴,判決撤銷發回的判決意旨: 刑法第十九條所定刑事責任能力之內涵,包含行為人於行為當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 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 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斷定;至於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又是否致使行為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因係依行為時狀態定之,得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而證據之取捨與事實 之認定,固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如調查所得之證據,就待證事實之內容不相一致時, 仍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定其取捨,並於判決書之理由內詳予說明其所得心證之理由, 方足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又同時揭示:「預備犯殺人罪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已有殺人之犯意者而言,並不以殺害特定 人為必要。」 另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第三二八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學理上稱前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 意)。僅係認識程度的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從而,行為人究竟係基於直接故意,抑或間接故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均應受相同之故 意犯罪評價。 以在本案的應用而言,問題是: 一、正是因為反應遲鈍、慢半拍的關係,才讓被告得以下手得逞,並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且理論上如果已經有警方在場,應可逕行赤手奪刀、防止安保風險的擴大) 二、先不說這所謂的「心理疾病」是否確實經過醫學證實,從表面徵兆上還能看不出來的 話,只能說讓人覺得奇怪 三、屢屢都是在談「事後補救」,但事前沒辦法接住的話,還是會回到一開始的起點(仍 是針對精神病殺人的困惑) 這種狀況縱使是修改《刑法》來排除適用,也未必有用,還不如別想了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2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0583398.A.192.html
aftermathx: 赤手奪刀? 建議法律人至少每個月要出 119.14.135.156 06/04 22:33
aftermathx: 門一天 119.14.135.156 06/04 22:34
simon9331: 法綠人神通廣大,那示範奪刀啊,只會 175.180.103.54 06/04 22:41
simon9331: 出張嘴的斯文敗類。 175.180.103.54 06/04 22:41
laliga: 警政署長說該開槍就開槍,當然是請署長來 36.229.243.132 06/04 22:42
laliga: 當場開槍 36.229.243.132 06/04 22:42
roseritter: 2 122.117.187.82 06/04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