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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an0507 (chean0507)》之銘言: :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 高雄市日前才發生資深教師墜樓,沒想到一名網紅林姓國小教師疑似也因不堪遭檢舉、接 : 受校事會議調查,在臉書發文問「XX國小最高的建築樓層是幾樓?」教師團體日前指出, : 林姓教師被市府大陣仗「強勸」至凱旋醫院住院,貼文引發教育界關注。衛生局則澄清, : 護送就醫過程均經林姓教師本人及其家屬同意,住院期間也並無身體約束情形。 包括某篇「懶人包」文,目前已經看過了 一如早前所說過的,這全都是「現代的孩子被寵壞了」的結果,會搞成「很難教養」根本 不值得意外 還願意投身這事業,只能說真的很有耐心... 不過這也總不能代表已經到達一定要放棄的地步 以這個「強勸住院」的說法而言,涉及的法律條文似乎以《精神衛生法》為主,如果對這 判定有不服,只能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舉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一五年度家提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其中提到: 二、法律規定及說明: (一)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 構辦理住院;嚴重病人若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精神醫療機 構得予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 意見,仍拒絕接受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現行有效之精神 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至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另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抗 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前提,須「 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及「被逮捕、拘禁人尚未回復自由」,始得聲請提審 。倘受逮捕或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程序,應以 裁定駁回提審聲請(提審法第五條立法理由參照)。基此,受逮捕或拘禁人如於聲請提審 遭法院駁回後,已回復自由,縱有提出抗告,抗告法院應本於上開立法意旨,應認抗告無 理由而予駁回。 反正不管怎樣講,這全都是各執己見的僵局 在任何一方都不願意退讓的背景下,實在很難再有可以妥善解決糾紛的指望,走到要動用 司法資源解決也不會讓人覺得意外。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2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0914678.A.5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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