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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jobman (高學歷待業者)》之銘言: : 「強制送醫」後, : 「緊急安置」可以拖7天, : 「強制住院」每60天審核一次, : 最多可以住120天。 : 在這個過程中, : 當事人會被限制使用手機, : 沒有辦法對外求救。 : 如果真的要搞人, : 都已經勞師動眾把她押進去了, : 隨便也可以關她個60天甚至120天, : 怎麼會5天就放出來啊? : 我是覺得先不要上車, : 因為只關5天真的不像在搞人...... ^^^^^^^^^^^^^^^^^^^^^^^^ 大家回憶一下: 檢察官們血照圖案 檢察官據以起訴的罪名的法條與刑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 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然後呢? 檢察官們實際起訴書狀求刑多重: 戴某具體求刑 7 個月 有期徒刑 林 6 這表示啥? 檢察官們「沒有要搞人」? 真的? 請大家網搜或者查法院判決,看之前類似案件,檢察官都怎樣處理的? 法官都怎樣判的? 順道給上面血照案的法院判決: 戴某,緩刑 2 年,判決確定起 6 個月內,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 林 8 大家比對上面法定刑度 檢察官實際求刑 法官判決量刑 就願意相信,檢察官血照案,檢察官們真心沒要搞被告們? 還是先前提醒過的,之前類似案件,「對象不是檢察官」的時候,檢察官 怎樣辦案的? 檢察官血照案,發文之後約 30 多小時第一個嫌犯落網 48 二 七月事發抓人,八月底起訴。 之前檢察官們哭邀說案子太多怎樣怎樣而導致「起訴耗時」…… 確實有比檢察官血照案更快的: 某男子在抖音揚言「要殺花蓮縣議會議長」,花蓮警方跨縣市到雲林在 8 小時逮到嫌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24.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1152915.A.6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