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jobman (高學歷待業者)》之銘言:
: 「強制送醫」後,
: 「緊急安置」可以拖7天,
: 「強制住院」每60天審核一次,
: 最多可以住120天。
: 在這個過程中,
: 當事人會被限制使用手機,
: 沒有辦法對外求救。
: 如果真的要搞人,
: 都已經勞師動眾把她押進去了,
: 隨便也可以關她個60天甚至120天,
: 怎麼會5天就放出來啊?
: 我是覺得先不要上車,
: 因為只關5天真的不像在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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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回憶一下:
檢察官們血照圖案
檢察官據以起訴的罪名的法條與刑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
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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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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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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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然後呢?
檢察官們實際起訴書狀求刑多重:
戴某具體求刑 7 個月 有期徒刑
林 6
這表示啥?
檢察官們「沒有要搞人」?
真的?
請大家網搜或者查法院判決,看之前類似案件,檢察官都怎樣處理的?
法官都怎樣判的?
順道給上面血照案的法院判決:
戴某,緩刑 2 年,判決確定起 6 個月內,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
林 8
大家比對上面法定刑度
檢察官實際求刑
法官判決量刑
就願意相信,檢察官血照案,檢察官們真心沒要搞被告們?
還是先前提醒過的,之前類似案件,「對象不是檢察官」的時候,檢察官
怎樣辦案的?
檢察官血照案,發文之後約 30 多小時第一個嫌犯落網
48 二
七月事發抓人,八月底起訴。
之前檢察官們哭邀說案子太多怎樣怎樣而導致「起訴耗時」……
確實有比檢察官血照案更快的:
某男子在抖音揚言「要殺花蓮縣議會議長」,花蓮警方跨縣市到雲林在
8 小時逮到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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