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際上的刑事訴訟主流趨勢, 都極力避免在還沒確定起訴、還沒定罪前,就把人關在看守所好幾個月的做法 而且就算要給檢察官準備起訴的時間,也會按照嚴格的法律比例原則 拿歐美來說 逮捕後就是以 以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 英國原則24小時極限4天 美國原則72小時 而且根據美國聯邦《迅速審判法》必須在 70 天內正式開庭審理 防止檢方以「我還在查案」為由拖延開審 日本原則上3 天 + 勾留 10 天 + 延押 10 天 最多就23天 相較之下 台灣則是2 個月 + 延押 2 個月 最長4個月 算是給予檢方特別大的權力了 僅次於中國的13.5個月 這司法改革議題 民進黨在面臨陳水扁案時也提出過修法 事實上 賴清德當時公開幫陳水扁爭取司法人權時一再強調 「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 「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是在侮辱當事人。」 因此修正案核心內容與訴求主要集中在限縮羈押條件 目的是防止國家機器濫用司法權力逕行政治迫害 民進黨黨團高呼落實司法程序正義,強調檢調單位應該「手握多少證據就辦多少事」 若掌握具體犯罪事證就應直接起訴 不應將長期羈押當作逼迫當事人認罪、或拖延時間進一步蒐證的「偵查工具」 誓是要將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由不得逾二個月大幅縮短修正為「不得逾十日」 以期司法改革方向上盡力朝歐美日等先進民主自由國家靠攏 不過小弟也認同吳委員的顧慮 對此其實是可以討論相關配套 可以給重大組織型犯罪或特別複雜刑事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彈性 況且如今北檢針對政敵逮捕後才要花一年多時間翻江倒海 卻什麼新事證都沒有,純純在折磨人 法理情都講不過去 為當權製造政治優勢,更是大可不必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93.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1155507.A.808.html
pyrolith: 那麼人權 這樣要怎麼鞭刑呢 49.217.198.49 06/11 13:27
maria001: 做圖羈押兩個月後有查到誰是共犯誰是主223.137.174.132 06/11 13:29
maria001: 謀還是新的違法事證嗎?223.137.174.132 06/11 13:29
kevenshih: 詐騙集團要加重才對 42.70.31.190 06/11 13:30
gankgf: 國情不同 台灣人不適合人權法治 111.83.220.235 06/11 13:34
boboking2: 讚讚讚 藍白覺得對就幹啊 42.77.59.176 06/11 13:49
DuvetLain: 對岸修法後沒有那麼長了,而且延押還要 110.30.112.198 06/11 14:22
DuvetLain: 開公聽會讓社會界人事參與表達羈押必要 110.30.112.198 06/11 14:22
DuvetLain: 性意見,不是檢察官和法官交相賊說了 110.30.112.198 06/11 14:23
DuvetLain: 算,有第三方介入機制 110.30.112.198 06/11 14:23
potionx: 對岸警察可直接押人 不需要法條彎彎繞繞 118.166.64.120 06/11 15:20
DuvetLain: 警察押人那個是行政罰,是處罰而非調查 110.30.112.198 06/11 16:57
erickruklin: 八卦版專業人士真多~ 223.136.73.143 06/11 16:58
DuvetLain: 檢察官是刑法,以調查罪嫌名義限制人 110.30.112.198 06/11 16:58
DuvetLain: 身自由,對岸公安那個是類似開罰單,違 110.30.112.198 06/11 16:59
DuvetLain: 規行為明確即時處罰,被拘留完對違規 110.30.112.198 06/11 17:00
DuvetLain: 事由有異議走行政法院 110.30.112.198 06/1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