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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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桃園奪命毒蟲3月才判刑!法官竟認「吸毒對他人無重
時間Fri Jun 12 13:46:17 2026
※ 引述《skilong ()》之銘言:
: 記者沈繼昌、邱中岳、莊智勝/桃園報導
: 桃園惡劣毒蟲張紘愷(30歲)昨(11日)晚間8時許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拒絕警察攔檢
: 並沿路蛇行、闖紅燈狂飆,最終於敏盛醫院前失控,撞死侯姓、葉姓2名行人,連自己也
: 重傷不治。據了解,張紘愷吸毒前科累累,曾送強制勒戒,但執行完畢後又吸毒、販毒遭
: 逮,今(115)年3月因此遭判刑;惟新北地院法官在量刑時,竟認為毒品犯罪危害「多以自
: 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考量犯後
: 態度後予以減刑,孰料判決短短3個月後,張紘愷即毒駕肇事奪命,對比法官量刑看法,
: 相當諷刺。
查了一下該說法源頭,係來自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簡字第七四六號刑事簡易判決,而且當
時所犯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來就不重
其刑期範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檢察官既然已經聲請簡易處刑,自然只能以得易
科罰金之徒刑為上限,最終結果自然也就變成有期徒刑四月而已...
至於:
※ 引述《ljsnonocat2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之銘言:
: 醫師如果誤判發生醫療疏失 會有刑責而且要賠大錢
: 建築師土木技師如果蓋的房子或橋垮了 也一樣會有刑責
: 會計師如果發生重大疏失 就算不是故意做假帳 也還是會有賠償責任
: 不過法官有這樣的機制嗎?
: 好像台灣的法官 有權無責? 錯了也沒啥太大責任?
: 說犯人可教化 又不是法官負責教化 而且事後再犯
: 法官也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那當然是每個犯人都可教化啊
: 假如法官判決會有連帶責任 罰薪扣考績 降級 負連帶賠償責任 甚至刑責
: 那這樣法官是否會認真一點判斷是否犯人可教化?
這要看法官懲戒相關的事宜了
在懲戒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中,已經有提到:(黃字為法院加粗體的內容;這
些文字當時未在判決摘要中出現)
……審判獨立仍須「依法」,此一司法權的特徵(不同於行政部分的「依法」行政,僅以
其為追求行政目的達成的「界線」),使審判仍須受到監督,否則即使被動的司法仍可能
成為實質的獨裁,故審判的監督和獨立同樣屬於法治的要求。
因為依據國民主權原則,司
法權的擁有者屬於全體人民,法官是受全體國民的託付,行使審判上的權力。這意味法官
的獨立性並非特權,其與職務監督具有相同的目的,皆在擔保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使法官能夠不受干涉、依照法律規範意旨進行審判。不論從分權和法治,乃至人民訴訟權
保障的觀點來看,審判的獨立和監督雖然同樣都必須實現,但兩者都是為維護和保障人權
,並不是獨立於人民(訴訟權保障)之外的存在。又案件迅速而正確地審結,核屬當事人
的訴訟權所應受保障的範疇,法官自應勤勉有能地履行其職責,亦即準時、合理且迅速履
行所有司法職責,包括作成事後書面裁判,並適當地考量事項的急迫程度及其他特殊情況
。亦即,法官於審判案件上應力求審理的效率與效能,並力求守時,更應意識到法庭活動
時間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從而應合理分配工作時間,並應使案件儘早獲得救濟與公正審
判,不得無故延宕程序並造成當事人負擔。……
因此要總結的話,僅能說:
除非想著期待「良心」會有出現的時候,不然一切都是在說笑而已!
話說回來,就這個案件,都說人死不能復生
該當事人本身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或其他懲罰,沒辦法帶出去(或「傳承」給下一代),
只能當作活者的藉鑒
既然會自己走上末路,這是他自己的問題,勸阻都沒用時,後果就會是如此的凄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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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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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LoveKMT: 原來是新北? 就藍白縱放啊。118.231.176.225 06/12 13:48
→ monitor: 沒錯,都撞死兩個人了還在那邊尚無 111.243.6.219 06/12 13:49
→ monitor: 重大明顯之實害 111.243.6.219 06/12 13:49
→ gopath: 法官被學者洗腦嚴重 111.82.197.96 06/12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