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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西方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主流是 逮捕後就是以 以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 英國原則24小時極限4天 美國原則72小時 而且根據美國聯邦《迅速審判法》必須在 70 天內正式開庭審理 防止檢方以「我還在查案」為由拖延開審 日本原則上3 天 + 勾留 10 天 + 延押 10 天 最多就23天 相較之下 台灣則是2 個月 + 延押 2 個月 最長4個月 算是給予檢方特別大的權力了 只略遜於中國 中國原本最長是13.5個月 但隨著不斷地司法改革 已經縮短到 3 個月 + 延押 3 個月 近年更是推行「少捕慎訴慎押」與「數字監管」 重視法律上的比例原則也盡量顧及人權 事實上 https://i.imgur.com/Quhb2TZ.jpeg 賴清德當年公開幫陳水扁爭取司法人權時一再強調 「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 「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是在侮辱當事人。」 因此修正案核心內容與訴求主要集中在限縮羈押條件 目的是防止國家機器濫用司法權力逕行政治迫害 民進黨黨團高呼落實司法程序正義,強調檢調單位應該「手握多少證據就辦多少事」 若掌握具體犯罪事證就應直接起訴,不應將長期羈押當作逼迫當事人認罪、或拖延時間進 一步蒐證的「偵查工具」 當年民進黨主張更是要將偵查中的羈押期限 大幅縮短修正為「不得逾十日」 以期司法改革方向上盡力朝歐美日等先進民主自由國家靠攏 不過小弟也認同吳委員的顧慮 有些重大組織型犯罪或特別複雜刑事案件確實需要給檢方更多時間 這部分完全可以另立條文去特別規範 譬如誇國詐騙,延到13.5個月我都支持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司法濫權 北檢已經膽敢公然違反法律比例原則 只為了幫當權震懾修理政敵 連製圖民眾都能直接抓去關2個月 這可是連在中國都是屬於取保候審等級的輕罪 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更是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我國建國之初即自我期許為亞洲第一個民主自由共和國 如今是真的該稍微約束一下這些朝廷鷹犬了 簡單說 危害大的案件時間能給充裕些 危害小的案件就不該以私廢公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93.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1319435.A.3A7.html ※ 編輯: turbomons (42.74.193.138 臺灣), 06/13/2026 10:58:11
boboking2: 要學西方就全部學啊 支持廢死 36.238.197.139 06/13 10:59
darkholy: 反觀無限羈押到一年的檢察官是多無能, 42.77.135.228 06/13 11:02
darkholy: 查案子效率低落成這樣 42.77.135.228 06/13 11:02
fufufugogogo: 彭振聲家破人亡 他做錯了什麼要被111.235.222.137 06/13 11:03
fufufugogogo: 北檢搞成這樣111.235.222.137 06/13 11:03
fufufugogogo: 一塊錢都沒拿的人 司法也能整死你111.235.222.137 06/13 11:04
fufufugogogo: 吳乃仁拿了幾億 現在還沒辦完111.235.222.137 06/13 11:05
fufufugogogo: 還要用司法搞掉新竹民選市長111.235.222.137 06/13 11:06
asd255255: 哪裡西方支持廢死,美國不就有死刑,臺118.150.155.227 06/13 11:08
asd255255: 灣的羈押是真的太氾濫了,但是要完全廢118.150.155.227 06/13 11:08
asd255255: 除該項羈押依據也不妥,或許縮短羈押期118.150.155.227 06/13 11:08
asd255255: 限就好。118.150.155.227 06/13 11:08
pomelolawod: 要學順便把LWOP學起來啊111.249.217.236 06/13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