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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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卦] 杜奕瑾:已鎖定兩臺灣網紅為中共協力者
時間Sat Jun 13 18:38:44 2026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PTT創世神 杜奕瑾
: 昨天發文稱史瓦帝尼經濟顧問呼籲與中共建交 致使總理開始考慮與中共建交之訊息
: 為中共散播的假消息 而爆出這消息的南非媒體「Swaziland News」
: 就是長期接受中共資助 強烈批評史國王室與政府的親中媒體
: 因此此消息為中共刻意散佈 要破壞臺灣外交的錯假訊息
: 稍早發文更稱:
: https://i.meee.com.tw/CDK5mpq.png
: 中共控制的錯假訊息 臺灣網紅第一時間就轉發
: 很有可能是中共在地協力者 目前已經鎖定兩位臺灣網紅 要大家多加注意
: 這是又要開抓第五縱隊獵巫了嗎 有沒有網紅要自首一下的八卦 (′・ω・‵)?
: 推 Okubo7788: 反滲透法辦給他死 檢調加油 國安法加油 36.228.113.219 06/13 14:39
要成功做到這一點的話,難度可很高...
況且以目前的觀察而言:
一、《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犯罪,除非有為中共發展組織之嫌疑,否則都還是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二、須謹慎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三號刑事判決,其中提到:「官方經費之
動支及核銷,均須符合預算編列之目的,此為當然之理。」這是為證明有受滲透之必
要條件
三、又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九號刑事判決:(為屈宏義等人涉嫌國安法的
上訴案,最終結果是有罪確定)
言論、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此
為奠基於自由民主社會所賦予之核心價值,俾使人民在受法治保障之體制下,得以安全無
虞地以言語或行動表達方式,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然此等基本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在上開權利之行使,可能造成其他人民基本權受侵害
時,抑或根本足以危害或侵蝕民主憲政體制時,即需透過進一步之價值衡量,判斷是否仍
受保障,此即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目的
。而在民主多元之社會,政治意見之表達自由固屬彌足珍貴而應予保障,然當欲行武力統
治之獨裁者以自由為名包裝其真實目的,假藉表現自由當作工具而遂行攻擊民主基礎之實
,即有危及民主憲政體制之高度危險。
鑑之近代自推翻帝制、極權走向民主憲政之歷史軌跡,以及自由民主思潮經蓬勃發展迄今
,適逢網際網路資訊爆炸及真假訊息難辨之資訊快速傳播時代,已發展成有心人士常藉網
際網路推播民粹思想或散布不實消息,更使真相、真理訊息無法正常、有效傳遞交流之問
題益趨惡化,甚或為圖在思想言論市場藉由製造大量訊息以稀釋、降低異見影響力,尤其
運用所謂「網軍」手法操弄「認知戰」(法律戰、輿論戰及心理戰)網路資訊,以非武力
手段系統性干預人民認知判斷、分化集體意志,削弱對自由民主制度之信心,動搖對國家
安全與防衛之信念,因而危及自由民主基石甚至引發戰爭之現狀,為鞏固表現自由能在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下繼續不受不當外力干擾而發揮其自由市場機制,使不受污染之真實
資訊、言論能繼續透過「真理越辯越明」之辯證方式達到促進社會公益、提升人類生活進
步之目的,對於牽涉政治性意見之發表及結社之自由,其違法性之判斷,更應審慎依法益
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基於何等意圖、目的為此等言論、行為,
是否有以隱瞞部分實情抑或以假訊息欺瞞他人方式以達操控他人之目的,甚至以系統性認
知戰資訊影響視聽、擾亂社會,而為違法性之審查。
又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法增修
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
序者為違憲」,已宣示任何個人或黨派不得以武裝力量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及中華民
國之存在。且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
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黨法第三條則
表明「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
條復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
捐助」,目的均在維護政黨法第一條所定「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
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避免政治性之言論或結
社自由,受到不當干擾影響而逐步侵蝕民主憲政。
現行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係就主觀上具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者,客
觀上並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或該等主權、團體所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個人為發起、資
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行為,作為處罰之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已就國家安
全及社會安定之危害,達到相當程度之密接性,方始構成。其立法目的,旨在防制境外敵
對勢力透過所實質控制之代理人為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之滲透行為,介入影響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之基礎,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其規範重心,在於是否存在滲透來源對行
為人形成實質影響或控制之結構性關係運作下,言論可成為組織策略行為一環所產生之系
統性組織危險,而非針對一般思想或政治立場之意見表達,亦非行為人一有較為激化之政
治性言論或以該等政治立場作為結社宗旨,即構成該罪,不可不辨。
因此意思能是怎樣,還能有不清楚的餘地嗎?
所以話說回這番情報戰問題,只要能被引述,就是這些單位贏了的意思啊!
而且這都是抓準了「不會去確實查證」的錯誤心思,所以才會讓這些謠言得以散播開來,
且要阻斷也不容易
雖然說可能會很耗費心力,但不做就是讓這些笑話得以流傳,因此只能自行設法加強辨識
能力,不然就真的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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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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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gankgf: 洗爽沒 111.83.220.235 06/13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