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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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又被殷瑋預判!沈伯洋拿釋字632號酸蔣萬安 反遭打臉
時間Sun Jun 14 22:26:37 2026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徐佑昇
: 總統府日前公布29名監察院監委名單,台北市長蔣萬安則呼籲廢除監察院,建議藍白立委
: 將人選全面否決;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立委沈伯洋今(14)日搬出釋字632號,酸蔣
: 萬安學法律的卻不了解。然而沈的說法又被擁有法律博士學位的北市研考會主委殷瑋「神
: 預判」打臉,殷瑋13日在節目已先回應,釋字632的「積極行使同意權」就是無論投票「
: 同意」或「不同意」,都是積極行使同意權,痛批沒有「世界要照著你民進黨轉」這種事
: 情。
殷氏的說法似乎確實沒有問題,因為會出現該解釋,事實部分都已經提到:
一、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在結束任
期的一個多月前,時任總統已經提名二十九人為第四屆監察委員;但直到第五屆立委
任期結束前,都是以「暫緩編列」做結
二、在立法院方面換屆(第六屆)的兩個月後,總統再次函請立法院審議第四屆監察委員
(內容未變),結果仍然是「暫緩編列」
(這兩組事件發生時,都是「複數次」、非「僅此一次」性質)
三、結果:
聲請人等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
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
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
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
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依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總結起來就是「消極」行使權力的後果
但目前的本質似乎卻本末倒置(被扭曲詮釋),已經產生了錯誤觀感;但當時有無明文禁
止「癱瘓監察院運作」,從該解釋中看不出來。
又同時,其中兩份協同意見書略謂:
第一份:
本院先前解釋曾採取所謂「政治問題原則」,亦即基於權力分立之考量,司法者對於憲法
賦予政治部門(包括行政及立法部門)作政治裁量之事項,應尊重其判斷,不得逕以司法
裁決取代之(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但學界對於司法者得否任意訴諸「
政治問題」,作為司法消極或不予審查之理由,毋寧抱持著較為審慎之態度,率多認為政
治問題原則並非司法者所能輕易援用。且憲法問題或多或少具有政治性,卻非司法者不適
合介入之政治問題;只要案件涉及「憲法議題」,尤其是政治部門之行止已牴觸憲法秩序
時,司法者即不得因案件具有高度政治性,即畏縮地躲避到政治問題原則的保護傘下。
本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以程序杯葛的方式,確實引起輿論在政治上的高度關注,牽動立法
院各黨團間及總統與立法院間之敏感神經;本席等也同意,程序委員會暫緩將一般議案編
列議程,乃常見之政治抵制手段,具有釋放特定政治訊息、形成特定政治議題之功能,從
良性的角度而言,可促進更廣泛之政治參與及討論,有助於形成更周全的政策或解決方案
,本院原則上應無置喙之餘地。問題是,本件所涉及的是一個「憲法機關」(監察院)之
存續與否,以及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是否忠誠地行使其「憲法義務」(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第二項之人事同意權);尤有甚者,該憲法義務之不履行,已導致另一憲法機關人
事空懸長達二年有餘,而遭到實質凍結。此等憲法之應然規範加上時間因素,使得本件聲
請案顯然涉及「憲法議題」,且無尊重政治部門(在此為立法院)判斷之空間,本院自不
得托言「政治問題」而規避捍衛憲法秩序之職責。
惟本席等亦深知,司法者應謹守解釋憲法之界限,不得代替政治部門作成任何判斷;即如
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所稱,僅得處理「憲法之法律問題」,不得涉入「政治上
之人事安排」。就本件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充其量僅能解釋為要求立法院必
須適時「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而非立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必須「同意」總統提名之人
選;換言之,倘立法院已就人事同意權議案進行審議,不論贊成或反對,均無牴觸憲法之
疑義。是以,本號解釋之作成,並不保證監察院即能恢復正常運行;而彭鳳至大法官與余
雪明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所指由權責機關互相協商,以產生最適當人選之方式,毋寧僅是一
種政治或道德呼籲,本席等對此固然樂觀其成,卻無從越俎代庖,課以權責機關應為協商
或應為特定協商結果之憲法義務。此乃現行憲法之界限,亦為司法解釋之界限。正因如此
,本席等乃認為,如何在法制上訂定適當機制,解決任期屆滿後繼位人選無法及時產生之
困境,以維憲政機關於不墜,方為長久之計。
第二份:
不同意見因為恐懼大法官解釋不受立法院多數尊重,而主張對於違憲狀態保持沈默,對於
立法院多數維護憲法的忠誠,不同意見顯然信心不足。本席以為本院大法官受憲法保障,
承擔釋憲任務,應對各國家機關的機關忠誠有基本的信賴。本件聲請所涉及的違憲行為,
應視為僅僅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院對於權力的行使,因為一時時空環境,有某種嘗
試性的特定看法,釋憲機關一旦對於憲法意旨有所闡明,各受拘束的當事人,應會有共同
維護憲法的誠意。出於此種對立法院善意的理解,
解釋理由書對於立法院多數的不真正不
作為,並沒有嚴詞責難,也尊重立法院擁有周全人事同意權行使機制的立法權限。
另外還有一份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到:
至於何謂「及時」與「合理時間」,政治行為自有其邏輯,亦不宜以民商法上之「合理時
間」相繩。美國最高法院在Coleman v. Miller 認是否「合理時間」,不具可司法性,因
對此無從發現可供司法決定之標準,二年、六年?所須考慮因素甚多,政治、經濟、社會
等等,法院無從收集證據加以判斷,而應由政治部門自行考慮。舉一極端之例,美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二十七條即經過二百年以上方經三十八州之批准而生效,是否因超過合理期限
而無效(確有學者作此主張),但實務上經法務部法律意見認為依法生效。……
當時縱使做了解釋,還是存在一定的分歧,導致結論上未必相同
這其中發生的隔閡,到頭來還是要關係各方自行化解,總不能期待有「萬靈丹」來搭救、
收拾整個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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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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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lyleselena: 殷偉預判蔣萬安不知道的事情 113.61.149.71 06/14 22:27
→ gueswmi: 釋字632的題目 跟殷偉的回答不同125.224.153.112 06/14 22:48
→ gueswmi: 殷偉的回答要參照 聯合國憲章27條125.224.153.112 06/14 22:49
→ gueswmi: aka 甚麼叫同意權125.224.153.112 06/14 22:49
→ gueswmi: 憲法解釋 題目不同 答案就會不同125.224.153.112 06/14 22:51
→ gueswmi: 應該說 題目不同 名詞的解釋範圍 會變125.224.153.112 06/14 22:52
→ gueswmi: 表決不同意 是不是使用了憲章27的同意權125.224.153.112 06/14 22:54
→ gueswmi: 而這同意票 是否定的意思125.224.153.112 06/14 22:57
→ gueswmi: 嚴格來說 是政治問題 移除監察院的問題125.224.153.112 06/14 23:01
→ gueswmi: "移除"監察院 不是兩黨政治共識嗎125.224.153.112 06/14 23:02
→ gueswmi: 對 我不是說廢除 是說移除125.224.153.112 06/14 23:03
→ gueswmi: 有沒差嗎 政治學好像有差 嘻嘻125.224.153.112 06/14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