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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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法院打臉交通部!槽化線壓到非違規 警曝
時間Thu Jun 18 18:32:53 2026
※ 引述《gg36967 (CHIU)》之銘言:
: 中時 蔡明亘
: 汽機車行駛若輪胎壓到槽化線可罰900至1800元,立委指出,台南仁德太子路槽化線違規
: 檢舉一天破百件引發民怨沸騰,昔法院判決儘管輪胎壓到槽化線,有4分之3的車體留在車
: 道就不算違規,顯然與交通部的「壓到就算違規」定義不同。第一線員警也支持改為「跨
: 越」才算違規,申訴案太多已造成行政作業困擾。交通部承諾將與警政單位和地方政府共
: 同檢討。
大概查詢了一下,這種見解是十多年前的事了(改制前花蓮地院一零四年度交字第四十五
號判決)
而近來對於有相似爭論的案件,多都是不接納,且判決結果也不利原告(即違規被罰的當
事人)
還活在上一世代的思維,真的會讓人想噴飯...
較為近期的狀況,供參:
一、北高行地方庭一一三年度交字第一九七六號判決
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八時十六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臺六四線(往東板橋方向二十點五公里)處時,因跨越槽
化線行駛,為民眾於一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檢具行車紀錄器錄影資料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認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
,遂於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Z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下稱原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一三年五月十一日前,並於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六日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於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陳述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
舉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後,認原告確有上開違規,乃依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處細則)等規定,於一一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填製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
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於本件繫屬中,再函請舉
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舉發機關以一一三年九月四日新北警海交字第1133902997號函更正
舉發法條為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被告依該函之意旨變更舉發違規事實為
「行駛快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並變更舉發違反法條為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二款,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填製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另送達原告。
原告主張:(節錄)
(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槽化
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而依本件民眾舉發
照片所顯示之內容,原告所駕系爭車輛之右後輪固有壓到槽化線末端邊線上,然此時右側
有另一自小客車緩慢並行,因此僅有右後輪壓到槽化線部分邊線,四分之三以上車身仍在
原車道上,並未有「跨越」槽化線進入右側車道之事實,待右側車輛前行超越通過後,系
爭車輛始進入右側非屬槽化線範圍之正常車道。
法院判斷:(節錄)
(二)……槽化線係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引導車輛駕
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汽車駕駛人行駛於設有槽化線之路段時,應遵守上開規定,禁止
跨越槽化線。而所謂「跨越」,不限於全部車身跨過槽化線區域至相鄰車道,凡車輛任何
部分(包括輪胎或車體)壓越槽化線範圍,均屬之。蓋槽化線除設置在交岔路口或匝道口
以達行車導引、分流等目的外,亦多有設置在路側、轉角之情形,例如:因車道過寬,透
過路側劃設槽化線,限縮車道寬度以避免出現車輛併行;或在路緣轉角處佈設槽化線,以
提供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緩衝之空間;或在路口轉角處設置槽化線與交岔道路路面邊線連接
,避免路面邊線與快慢車道分隔線混淆,是設置地點、原因不一而足。如認「既跨且越」
整個槽化線區域始為違規,則於設置在路側、轉角之槽化線,因一側非鄰接車道,即無「
跨過」可言,將造成車輛得任意壓越槽化線而無從處罰,導致槽化線喪失其管制交通秩序
之功能,顯非設計該禁制標線之本旨。據此,汽車駕駛人駕車行駛時若有部分車身(包括
車輪)壓越槽化線區域(包含其十五公分寬之周圍邊線),即屬違反禁止跨越之義務,此為
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當然之解釋。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二、臺北地院(改制前)一一二年度交字第八十九號判決
爭訟概要:
原告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五十三點八公里處,經民眾於同日檢具影片向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提出檢舉,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後,認原告有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之違規行為,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製發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嗣被告審認原告有上開違規事實而開立原處分,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法院判斷:(節錄)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疑似左後輪壓在槽化線上,惟車輛四分之三仍留在原車道,參諸
比例原則原理,尚無到達跨越槽化線之程度云云。
惟依前開說明,所謂「禁止跨越」槽化
線,係指槽化線區域內均不得跨越,非謂須通過整個槽化線區域才算跨越,僅需車身一部
分跨越區域內,即屬違規。本件系爭車輛於高速公路自主線外側車道變換至減速車道時,
其後輪已壓在槽化線上,堪認系爭車輛之車身已位於槽化線區域範圍內,業如前述,又原
告係於高速公路自主線外側車道變換至減速車道,進而產生有跨越槽化線駛往減速車道之
情,並非車輛四分之三仍留在原車道。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
(五)原告另主張唯有當車輛既跨且越槽化線,行駛於無通行權之路上,係屬具高度危險性
之情形,始得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規定逕行舉發,則適用同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時,亦應
受到限制云云。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係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狀況及用
路人之需要而依法設置,故駕駛人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義務,駕駛人不得僅憑
其個人認知或價值判斷,或主觀認為其行為不致影響交通秩序、安全,而任意決定不予遵
守,否則將使交通秩序大亂,非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亦將使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形同虛設。而道路設置之標誌,係作為管制交通及維護用路人安全極為重要
之交通標誌,原告身為合格考照之駕駛人,對於上開道交條例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相關規定自應知悉,並予以遵守。況本件民眾檢舉符合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
並無原告上開所稱檢舉及舉發限制之情形。是原告前開主張,無從採信。
因此除非所執見解為「交上統」(即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的交通裁決案件,經認定需要
統一看法),不然還持著這樣的思維,有點無法理解
不過如果真的要改,這是他們裁量上的自由,正常人既然都依法辦理,尊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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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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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LYBOY: 白線和黃線意義上就已經不同了 49.216.132.136 06/18 18:40
→ CMCC: 所以要看立法用意。槽化線基本上是要拿來當 42.73.105.152 06/18 18:48
→ CMCC: 作分隔島...等功能的。 42.73.105.152 06/18 18:48
→ CMCC: 所以本來就是壓入就算違規,等同撞到分隔島 42.73.105.152 06/18 18:48
→ CMCC: 。 42.73.105.152 06/18 18:48
→ CMCC: 認為要跨越才算,根本是想撞分隔島吧QQ 42.73.105.152 06/18 18:50
推 tommy421: 那就做分隔島啊 61.220.64.106 06/18 18:50
→ BILLYBOY: 呃 實際上就是有畫白線的呀....... 又 49.216.132.136 06/18 18:54
→ BILLYBOY: 不是全都只有畫黃線的 49.216.132.136 06/18 18:54
→ Dazol: 線畫的合不合理也是問題,有不少詭異槽化線 36.239.66.124 06/18 19:42
→ Dazol: 為了避免去壓到反而會增加事故風險 36.239.66.124 06/18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