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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9 (LIN9)》之銘言: : 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 台北市陽明山在19日晚上11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台貨車司機沿著仰德大道下山,行經 : 四段時跨越分向線逆向超車,直接與對向上山的男大學生的機車對撞,導致男大生當場身亡 : 。 : 推 achun1212: 故意逆向哪來的過失?根本亂用法條移 114.32.113.49 06/20 09:47 : → achun1212: 送 114.32.113.49 06/20 09:47 縱使是「殺人」,也要證明有「故意」的成分,不然只能用更輕的罪名(如傷害致死)來 下判 而且如果一條道路只有兩個車道(而且是雙向各一個車道可供使用,由於報導沒有明確提 到路名,所以只能從已知事實作推測),作為急著趕路的司機,遇到「急驚風巧遇慢郎中 」的情況(前面的車輛行駛緩慢)之下,還能不想著超車嗎? 不過還是必須說,這位司機未免太不自量力,如果知道對面有車衝著來,還硬著要超車就 不行了 按照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四一四號判決: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對於受迫近之用路人而言,不僅因二車相近而在 客觀上本易發生交通事故,且因受此壓力而足以影響其駕駛行為之安全性……」 又在刑事層面上,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四號刑事判決提到: 「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負有注意義務, 且按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換言之,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固毋庸論; 即有注意義務,苟結果之發生,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 免發生,自難以過失論。又參與道路交通行為之一方,已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 時參與道路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 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 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所以只能看在超車的當下,是否有亂來(如沒打方向燈)、或是有其他不法情事(如酒駕 或毒駕),沒有的話根本只能用過失致死。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21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1923342.A.7CE.html
yezero: 我以為雙黃線是常識耶 42.78.121.202 06/20 10:44
a210510: 低能法律 27.247.66.91 06/20 10:44
Ilat: 法律上的殺人必需要有充份表現致人於死的意 36.230.34.40 06/20 11:06
Ilat: 圖的事證才能成立 36.230.34.40 06/20 11:06
potionx: 不懂法律的人太多了 118.166.97.89 06/20 11:07
Ilat: 以此案來說 司機如果確實的認為超車會致人於 36.230.34.40 06/20 11:09
Ilat: 死"因而"做出超車的行為 並且有事證證明 這 36.230.34.40 06/20 11:09
Ilat: 才能成立殺人的罪名 36.230.34.40 06/20 11:09
SSSONIC: 逆向會撞死人 哪個人不知道? 36.231.13.151 06/20 12:29
steelheart3: 他真的故意殺人 又不一定能證明故意223.139.191.163 06/20 14:56
patchy: 雙黃線不能超車 61.223.205.174 06/20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