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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算,但你可以告他。 刑法第354條,意指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踩踏必定會發生擦傷或凹痕,已這個為證據, 相信應該能夠勝訴。 ※ 引述《Icestorm》之銘言 : 小學生穿新鞋上學 : 慘遭數位同學狠踩 : 理由是陋習「新鞋被踩三下」 : 這樣算霸凌?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3460.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2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33.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2372972.A.ADA.html
Dirgo: 沒丟沒壞也沒幹啥噁心事,大概很難喔.118.163.179.141 06/25 15:44
俗話說,天下大事常發生於事微, 若視這為小事,那要發生大事時才管, 或許就太遲了 ※ 編輯: a22028504 (39.12.33.123 臺灣), 06/25/2026 15:50:34
jorry111111: 「令不堪用」就應該不會成立了 223.137.76.45 06/25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