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微風廣場祭狠招!要求北車廠商下月全部拆
時間Fri Jun 26 08:46:50 2026
※ 引述《StellaNe (凍結的大地)》之銘言:
: 記者卓怡君/台北報導
: 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由新光三越拿下,現任經營業者微風集團以一分飲恨,微風廣場
: 日前已向台鐵提出異議,但遭到台鐵駁回,台鐵正與新光三越展開議約,微風廣場針對台
: 鐵就異議案之處理結果無法認同,已向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正式申訴,但一般
: 預料結果恐不會如願,對此,今日傳出微風廣場決定祭出狠招,依現行合約發函給目前台
: 北車站內的合作廠商,要求自6月底起到7月中旬分批撤櫃,廠商必須拆除所有裝潢,騰空
: 場內所有商品與營業設備,交還場地,廠商大表震驚,等同數百萬元的裝潢直接泡湯,而
: 且時間相當匆促,在新光三越接手前,北車商場恐出現長達兩三個月的黑暗期。
: → potionx: 我是商家就不拆 要告就來告 看誰贏 111.240.93.70 06/25 22:27
這要看情況,且算是落入民事上的契約關係範疇
如果合約有提示「甲方(出租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之類的霸王條款,被要求遷出的時
候,自然就不能不服
但如果寫得非常不合理(如「未設緩衝期限」、「一定要在N小時內搬離」等),一旦進
入訴訟程序(或聲請暫時權利保護),法院是有權宣告該條款為無效,乙方(承租方)不
需要遵從。
只是在這個場合上,微風廣場跟台鐵另有契約關係(也是租賃相關,台鐵本身應是基於一
定考量,才會讓其他廠商「協助」尋找承租方)
而且事情更攸關公法上的權益,涉入糾紛時只能循行政程序來解決。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
,推定其契約不成立。」係因民法之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除法律特
別規定外,民事契約之簽訂不以書面為要件,即所謂法律行為方式自由原則。是以,基於
法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要式約定」得以「非要式方式」約定
之(例如得以口頭約定之)。反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範意旨,則是行政契約
以書面要式為原則,以非要式為例外,亦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目前尚無行政契約非要
式之特別規定),行政契約概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屬契約雙方意思表
示是否合致的問題,與契約之「法定要式性」無涉,因此行政契約能否準用民法第一百六
十六條規定,不無疑義。蓋立法者既已為行政契約設定嚴格之要式規定,締約當事人理應
無須再透過「約定」的方式來強化保障自身權益的必要,是以除非兩造當事人間有特別約
定行政契約須以簽訂單一書面為生效要件時,否則尚難有準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之
餘地。
所以下來就得看台鐵是否要採取限制性措施,避免這個轉租方的行為損害不知情的第三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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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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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tenoise: 不拆不會怎樣,只要新光三越沒意見223.137.167.171 06/26 08:49
推 oresta: 那要微風舉證他的損失在哪?笑死,小孩子 223.140.7.88 06/26 08:50
推 anachronism: 焦土策略? 223.137.92.170 06/26 08:50
→ oresta: 嗎? 223.140.7.88 06/26 08:50
→ oresta: 以後微風就可以永久下臺了 223.140.7.88 06/26 08:51
推 davidaustin: 焦土 49.216.46.12 06/26 08:51
推 ejru65m4: 民法偏向利益創造 而不是互相報復 223.136.115.92 06/26 08:54
推 kklighter: 要死大家一起死114.137.128.177 06/26 08:55
→ preisner: 如果微風沒明確告知他和台鐵今年到期 60.248.161.28 06/26 08:56
→ preisner: 那微風有錯,如果微風早就有告知並寫進合 60.248.161.28 06/26 08:56
→ preisner: 約裡未能續約需還原,那商家自己認賠 60.248.161.28 06/26 08:56
推 skullryan: 就是99%都會寫恢復原況,這在租賃合約 1.174.71.186 06/26 09:20
→ skullryan: 裡都快成定型化契約了,如果房東一開始 1.174.71.186 06/26 09:20
→ skullryan: 就不同意這條,租房做生意的房客怎麼可 1.174.71.186 06/26 09:20
→ skullryan: 能簽下去,又不是沒有法務在看合約, 1.174.71.186 06/26 09:20
→ skullryan: 當年台鐵也沒有想說要拿北車當新光的 1.174.71.186 06/26 09:21
→ skullryan: 交換條件啊,而且恢復原樣也會保障房東 1.174.71.186 06/26 09:21
→ skullryan: ,當年的台鐵沒有理由拿掉這條。 1.174.71.186 06/26 09:21
→ kutkin: 說了一堆,你我都沒有看到合約正本。 114.27.74.62 06/26 09:46
→ kutkin: 這都是你的假設而已 114.27.74.62 06/26 09:46
推 kutkin: 這個是ROT不是一般的租約 114.27.74.62 06/26 09:49
→ kutkin: 台鐵是要活屍接受的 114.27.74.62 06/26 09:49
→ kutkin: 不然T是在T什麼 114.27.74.62 06/26 09:51
→ kutkin: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114.27.74.62 06/26 09:51
→ kutkin: 只要租他就直接出租就好 不用綁長約 114.27.74.62 06/26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