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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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公車站旁悄說「我喜歡你」 台中男遭認定性騷擾判罰2萬
時間Fri Jun 26 11:17:50 2026
※ 引述《wu73 (地球是個太空艙)》之銘言:
: 中國時報 簡銘柱
: 台中市豐原區一名廖姓男子,去年9月在公車站牌前,對一名等車的陌生女子悄聲說出「
: 我喜歡你」,女子驚嚇之餘隨即報警。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擾,裁罰2
: 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可
: 上訴。
就這個案件看來,必須說的是:
一、既然沒有針對「認定『成立』」本身不服,調查的自然只能是處分本身是否適法(這
也是由地方庭審結的原因)
二、以這篇所言:
※ 引述《opcomtt (歐批康達人)》之銘言:
: 所以我就說過了,什麼0到18歲的未成年人一個月發5000救生育率根本沒有對症下藥
: 現在根本不是結婚了不生
: 是結婚了一樣會生小孩,但結婚數太少
: 導致新生兒變超級少
: 這種爛法律誰敢認識異性阿,搭訕就是被告
: 怎麼認識異性,結識,然後有機會成為夫妻呢
: 台女真的惹不起阿
: 台男真的要好好保護好自己
無限上綱就沒有必要了,因為這跟「泡湯」案的環境不同,當時會被認定「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是基於女方「被害」後的行為舉止有違常理的結果(詳細可參北
高行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零四六號判決,這邊就不詳述了)
另附該裁判書(一一五年度簡字第十五號判決)的理由: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核其文義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並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等主觀因素為構成要件。至其判斷標準,依性
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有關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
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
四項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準則,其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之性騷擾樣態,包括跟蹤、觀察,或不
受歡迎之追求,而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
,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手段為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是性騷擾之認
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
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
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但須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考量一般人處於相
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最
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八零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害人於警詢陳述:斯時在臺中市某公車站牌前獨自一人等公車時,原告站於
伊後方騎樓機車的位置,伊覺得後方有人在看,轉頭時有與原告對到眼,也看到原告一直
在後方看伊,當時覺得很不舒服,並覺得怎麼又是原告,因為之前在等公車時,也看過原
告在附近徘徊;跟原告對到眼後,原告就刻意繞到伊斜右前方的電箱後方,以腳踢石頭等
方式似乎在故意引起伊之注意,當時有用餘光瞄到原告一直在看伊,接著原告就走到伊前
方,並小聲地對著伊說:『我喜歡你』,當下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就往左走到人潮較
多的地方,並馬上傳LINE訊息給媽媽,最後就直接報警,報警後公車就來了;之前搭公車
就有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伊有刻意要遠離原告甚至躲到柱子後,但原告都會繞到另一邊
看伊或者是對伊揮手,因此感到很不舒服等語。衡諸被害人與原告並不認識也無嫌隙,此
為原告所自承,被害人無惡意誣陷原告之動機,是其對事件之感受及陳述等,應有一定之
可信度而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復稽以被害人於本事件發生期間之一一三年九月九
日十七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之文字訊息,被害人當時即向其母告以:「那個怪人真的很
煩」、「我要報警、噁心」、「他剛剛還說我喜歡你」等內容,另亦曾傳送文字訊息向其
母稱:「剛剛等公車的時候、有一個怪人他跟我打招呼、很噁欸」、「他每天都會在公車
站牌」等,核其內容亦與該被害人報案後事後至警局陳述之內容相符。再經本院於兩造到
場時勘驗路口監視器電磁紀錄畫面,被害人於公車站牌等待公車時,原告確實有在現場逗
留、觀察以及望向被害人方向之舉,此有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附卷可佐。以上均
足徵被害人證述內容可採。
(四)次查,原告於警詢時坦承被害人看起來很乖巧,伊對乖巧的女生特別有好感,並沒有
走到被害人正前方,而是身體向前傾斜對被害人說「我喜歡你」,是很友善的說話;之前
就曾揮手向被害人說再見,揮手後就退到後面等語,有詢問紀錄一份在卷可參。原告雖陳
稱自己於警詢時未曾表示當時有向被害人表示喜歡被害人、也沒有說欣賞乖巧的女孩以及
靠近被害人云云。惟查,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時勘驗原告前揭詢問紀錄,原告於警詢時答稱
:
「(問:你有沒有對他講「我喜歡你」,這些有沒有?先問有嗎?有沒有做?)……有
,對,……(問:你為什麼要在剛剛一樣的同一個時間、地點,要走到他的正前方小聲的
對他說我喜歡你,你意圖為何?)我就是對他特別有好感,所以就……(問:並沒有走到
他正前方嘛,對嗎?)……接近有兩公尺多吧。……我是很友善的語氣跟他講,很友善。
(問:被害人稱其過去於該處搭公車時,已刻意遠離,甚至有時候會躲到柱子的後面,但
是你都會繞到另外一個方向來看著他或是跟他揮手,是否屬實?)揮手是跟他說「掰掰」
的意思,然後就退回去了……」等語,核勘驗內容與詢問紀錄相符,足認原告於警詢時確
實有坦承先前即曾經在被害人搭乘公車時向被害人揮手;而事發當日也有靠近被害人向被
害人說「我喜歡你」等語。原告於起訴後稱並無上述情形云云,與詢問紀錄所載及勘驗內
容所示不符,不足採信。
(五)本件被害人陳述明確、可採,業如前述,經審酌被害人事後反應、事件發生當時傳送
之通訊軟體文字截圖與勘驗結果,堪認原告確有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不斷注視等候
公車之被害人,並靠近被害人對其說「我喜歡你」。又被害人與原告並不認識、亦無嫌隙
,依前開事發過程及被害人之認知、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考量一般
人處於被害人所處之相同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於原告上開注視與示愛行為,均會認有
逾越一般陌生異性互動之分際,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是核原告所
為,應合致對被害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他法造成使被害人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應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故原處分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並無認定事實錯誤之違
誤。
從前後反應看來,沒有不正常到足以讓人懷疑可信度
因此如果只是看所處罰鍰(二萬元),這算是在合理範疇內,法院自然也會尊重行政機關
的論斷,只能判原告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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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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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idec: 本來就該敗訴 女權亂七八糟亂搞 1.165.28.104 06/26 11:19
推 zxcvb71: 世界如果是女權治理,世界應該是粉紅色 114.136.224.64 06/26 11:27
→ zxcvb71: 的 114.136.224.64 06/26 11:27
→ zxcvb71: 男生要穿裙子 114.136.224.64 06/26 11:27
推 StylishTrade: 上次一個阿北停等紅燈看旁邊女騎士111.250.152.174 06/26 11:29
→ StylishTrade: 就被告了111.250.152.174 06/26 11:29
→ StylishTrade: 已經進化到看也有罪的地步了QQ111.250.152.174 06/26 11:30
→ milk7763: 靠近台女罰兩萬 101.10.57.1 06/26 11:39
噓 checkmarx: 好噁 嬯該強制兵役3年 送去磨練 223.136.55.230 06/27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