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銘言:
: 德國之聲/周依恩 法新社、路透社
: 美國最高法院23日駁回法輪功成員控告思科(Cisco)協助中國迫害的訴訟,進一步限縮
: 《外國人侵權法案》適用範圍。此案歷時15年,被視為美國企業是否需為海外人權侵害承
: 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指標,也可能影響未來外國原告在美國追究跨國企業人權責任的途徑。
: 美國最高法院週二(6月23日)駁回法輪功成員對美國科技公司思科(Cisco)提起的訴訟
: ,進一步限縮《外國人侵權法案》(ATS)的聯邦法律適用範圍。
: 推 yoyodio: 川川什麼時候會對輪子下逐客令呢 106.64.16.123 06/25 09:20
實際上美國境內的反華人士還是不少的
如果要仿效韓國還是其他地方,以行政命令、法律或其他方式限制這種自由表達的空間,
肯定會引來示威抗議,這是毋庸置疑的
況且這個判決要旨是寫:(思科系統等人 訴 Doe等人,No. 24-856;如無另外附註,翻
譯、重點整理均以人工智慧提供的為主)
一、法院不得依據《外國人侵權請求權法》(ATS)針對違反國際規範之行為創設新的訴
訟事由。
本院的決定基於兩個核心要點。
首先,在 Sosa 案第二步架構下的司法權限「從一開始就是狹隘的」。見 Nestlé USA,
Inc. v. Doe, 593 U. S. 628, 636(THOMAS, J. 意見書)。Sosa 案指示聯邦法院在「
使國際法適應私人權利時應保持極大審慎」(542 U. S., at 728),並應評估依據ATS創
設新民事責任的「實際後果」,包括「引發不利外交政策後果的風險」。同上,at 728,
732–733。由於 ATS 案件依其本質必然涉及外交政策,因此很難想像有任何案件能讓法
院「有把握地斷定」創設新的 ATS 訴訟事由不會對外交政策帶來不利後果。見 Jesner
v. Arab Bank, PLC, 584 U. S. 241, 284 (2018)(GORSUCH, J. 協同意見書)。
其次,創設訴訟事由的權力屬於國會。參見例如 Sosa, 542 U. S., at 727;Nestle,
593 U. S., at 634–635(THOMAS, J. 意見書)。本院已「拒絕採取隨心所欲地去塑造
訴訟權利的做法」,見FS Credit Opportunities Corp. v. Saba Capital Master Fund,
Ltd., 608 U. S. ___ (2026)(暫行意見書,頁3–4)。與法院相比,國會更適合評估創
設民事責任的政策權衡。在諸如本案的領域中尤其如此,因為憲法明文將「定義並懲罰違
反國際法之罪行」的權力授予國會。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十項。基於此原因,創設任何訴
訟事由「均屬非常之舉,會對權力分立原則帶來巨大壓力」。Nestle, 593 U. S., at
636(THOMAS, J. 意見書)。
基於上述考量,Sosa 案刻意設計了一項極難通過的測試。然而,Sosa 案所製造的困難,
在隨後的法律發展中已演變成不可能。自 Sosa 案做出判決以來,本院已堅定確立了一種
觀點,即在幾乎所有情況下,由司法創設訴訟事由皆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近期的案例強
調:「如果有正當理由認為國會可能對損害賠償救濟的效能或必要性存有疑慮,法院就必
須克制而不得創設之。」Egbert v. Boule, 596 U. S. 482, 491(引用 Ziglar v. Abb-
asi, 582 U. S. 120, 137;原文略有改動)。在 ATS 的背景下,永遠至少存在一個「正
當理由」用以斷定國會可能不希望由司法機關主導。Sosa 案本身就指出了一個適用於所
有案件的理由:「使國際規則可透過私人訴訟強制執行所可能帶來的附帶後果。」542
U. S., at 727。此外,國會已經創設了一個「替代性救濟結構」——即《酷刑受害者保
護法》(TVPA)——這便排除了另行創設訴訟事由的可能性。Ziglar, 582 U. S., at
137。
因此,本院將不再繼續「耽溺於『有時適合創設新 ATS 訴訟事由』的虛構幻想中」。
Edwards v. Vannoy, 593 U. S. 255, 274。糾正 Sosa 案中未曾實現的預測並不會損害
信賴利益,反而將促進穩定。Sosa 案當時過於樂觀地預測可能存在極少數的一類案件,
使法院可以在不侵害政治部門特權的情況下創設 ATS 訴訟。事實上,這一類案件的集合
為「空服(不存在)」。而由於法院無法創設新的訴訟權利來救濟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因
此對於此類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幫助教唆,必然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明文規定了針對「使」他人遭受酷刑者的訴訟事由,
但並未規定幫助教唆責任。
在丹佛中央銀行 訴 丹佛第一跨州銀行, 511 U. S. 164 案中,本院裁定 1934 年《證券
交易法》第 10(b) 條並未創設民事幫助教唆責任,因為該法條文並未提及「幫助與教唆
」,這使得第 10(b) 條與國會明文規定該特殊責任形式的其他民事法規有所區別。同上
,at 175–177, 182–183。同樣地,TVPA 在任何地方皆未提及幫助教唆責任,而這種沉
默已足以解決此爭議。
原告辯稱 TVPA 中的「使」(subjects)一詞含義廣泛,足以涵蓋幫助教唆責任,但事實
並非如此。「使」他人遭受酷刑意指「導致其經歷或屈服於」,《韋氏第三版國際字典》
頁 2275,這彰顯了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相比之下,幫助教唆責任涵蓋了由
那些與施暴者相隔一步(或多步)之人所提供的多種形式的協助。參見推特 訴 Taamneh,
598 U. S. 471, 497。中央銀行案曾拒絕了「『直接或間接』這一片語授權了幫助教唆責
任」的類似主張,並解釋道「幫助教唆責任的範圍,超越了那些即便間接參與被禁止活動
的人」。511 U. S., at 175–176。同樣的分析亦適用於本案:幫助教唆責任所掃視的範
圍,比國會所選擇的文字更為廣泛。
只是同時,這個判決書有一份部分協同意見書、一份不同意見書
Jackson, J. 大法官提出的觀點是:
協同:第二點 TVPA 相關結論
不同:以中央銀行案的判例作為本案根據
法律文本中是否明文出現「幫助」或「教唆」這兩個字,只是中央銀行案在綜合考量諸多
因素中的其中一項,多數派不應將其定性為只要條文沒寫出這兩個專有名詞就一律排除的
硬性標準。
而 Sotomayor 大法官提出、並獲得另兩位開明派法官同意(都是歷來唱反調的)的不同
意見書,主要是稱:
一、對多數派摧毀先例的嚴厲譴責與權力分立的誤讀
今天,本院的多數派徹底摧毀了這座旨在追究國際暴行參與者責任的法律基石。在 Sosa
v. Alvarez-Machain 案做出判決二十多年後,多數派宣布聯邦法院在《外國人侵權請求
權法》(ATS)下創設任何新訴訟事由的權利集合為「空服(不存在)」。多數派不願直
接承認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在意見書中甚至不敢提及「推翻」一詞。然而,多數派實質上
已經將 Sosa 案連根拔起。這種對穩定判例的粗暴割裂,不僅嚴重傷害了遵循先例原則,
更打擊了公眾對於司法機關應作為法律穩定守護者的信心。
多數派將此舉包裝在「捍衛權力分立」與「尊重國會職權」的外衣之下。但這種對權力分
立的解讀是扭曲的。1789 年第一屆國會通過 ATS 時,其立法初衷本就明確期望聯邦法院
能夠運用普通法的司法裁量權,去識別、界定並適用隨著人類文明發展而演進的國際法規
範。開國元勳們(如 Jefferson、Randolph 與 Bradford 等人)早期的法律意見,均一
致證實了司法機關在處理外國人因違反國際法而受損害的案件中,扮演著主動且不可或缺
的角色。國會並非要法院消極等待立法的指示,而是賦予了法院與國際社會同步、對抗人
類公敵的司法武器。多數派今天將大門焊死,不是在尊重國會,而是在推卸司法機關保障
國際法治與基本人權的憲法職責。
二、美中關係與外交政策權衡的現實謬誤
多數派反覆警告,允許法院依據 ATS 審理新的訴訟事由將會帶來「引發不利外交政策後
果的風險」,並主張法院無法評估這種風險。本案的具體事實徹底反駁了這種空洞的抽象
恐懼。
本案的原告是一群遭受殘酷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而被告是一家美國跨國科技巨頭(思科系
統)。原告並非在美國法院起訴外國政府或外國官員,而是起訴一家在美國註冊、在美國
做決策,並在美國境內設計技術的本國公司。指控的核心在於,這家美國公司知情、具備
惡意且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客製化地為中國安全部門打造了名為「金盾工程」的監視與追
蹤系統,甚至協助建立酷刑室,直接促成了原告所遭受的非法拘禁、酷刑與精神摧殘。
允許本案進行民事訴訟,非但不會損害美國的外交利益,反而與美國的外交政策完全契合
。美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長期以來,皆在公開場合、官方報告以及國際宣示中,用最嚴
厲的措辭譴責中國政府對法輪功學員的系統性迫害。當美國的政治部門已經將這種行為定
性為不可容忍的暴行時,司法機關對在境內協助此等暴行的美國公司追究民事責任,正是
對美國外交立場與道德原則的強力貫徹。更何況,在本案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甚至從未出庭,亦未向本院遞交任何一份表示反對或關切的利益陳述書。多數派
口中所謂「癱瘓外交」的災難完全流於幻想。數據也表明,ATS 通過兩個多世紀以來僅有
約三百起訴訟,根本未造成濫訴。多數派卻以此為藉口,選擇了最極端的手段:徹底剝奪
受害者的訴訟權。
三、關閉正義大門所帶來的歷史性悲劇後果
多數派今天做出的裁決,其後果是深遠且令人不寒而慄的。通過宣布 ATS 下創設新訴訟
事由的可能性為零,本院實際上是在向全世界宣告:未來無論發生多麼慘絕人寰的暴行,
無論那些暴行的協助者與共犯與美國的關聯多麼緊密,美國法院都將閉門謝客。
國際法長期以來識別出了一類特殊的人,他們被稱為「全人類之公敵」。這類人包括海盜
、奴隸販子、酷刑實施者、以及進行種族滅絕和強迫勞動的罪犯。在 Sosa 案的架構下,
如果一項國際法規範已經達到了如同 18 世紀傳統罪行那般具備普世性、確定性與可強制
執行性的共識,聯邦法院就有責任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濟。
然而,隨著多數派今天的判決,正義的大門被徹底關閉。如果未來有一家美國公司為海外
的現代集中營提供奴工管理軟體,或者為某個獨裁政權的跨國販奴網絡提供物流支持,甚
至知情資助一場針對特定族群的群體滅絕行動,受害者在美國法院都將完全投訴無門。多
數派將司法機關置於一種冷眼旁觀的境地,眼睜睜看著美國的領土和商業體系成為國際暴
行協助者的避風港,這徹底背棄了美利堅合眾國自建國以來治外法權中所承載的國際道德
義務。
四、《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文本與共犯責任的扭曲
除了全面閹割 ATS,多數派在解釋《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時,同樣採取了一種割
裂現實與普通法脈絡的空洞文本主義。多數派主張,因為 TVPA 的法條文字中沒有出現「
幫助」和「教唆」這兩個具體詞彙,因此根據中央銀行案的先例,該法就絕對不涵蓋共犯
責任。這種「魔術字眼測試」完全背離了正常的法律解釋方法。
TVPA 的條文規定,任何個人如果「使(subjects)」他人遭受酷刑,即應承擔民事賠償
責任。從字義學與普通常識來看,「使」他人遭受痛苦,其內涵必然包含了那些具備主觀
惡意、知情且提供實質性協助,進而促成該酷刑結果最終成功的共犯行為。在普通法和刑
法體系中,一個明知他人要實施謀殺或酷刑,卻主動為其設計、客製化並提供兇器或禁錮
工具的人,與親自按下按鈕或揮舞警棍的施暴者一樣,都是將受害者「置於」或「使」其
遭受該等暴行的直接原因。
多數派企圖用一種極度狹隘的因果關係來限縮「使」字,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完全站不住腳
的。思科公司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絕非僅僅銷售了通用的科技產品,而是深度參與了針
對特定受害群體的追蹤與迫害鏈條。多數派的文本解讀,無異於宣稱只要不親手實施酷刑
,無論在後方提供了多麼關鍵、多麼不可或缺的技術支持與工具,在 TVPA 下都可以全身
而退。這不僅是對文字結構的扭曲,更是對立法目的的嘲弄。
五、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邏輯背叛
多數派對 TVPA 的解讀,更陷入了一個無法自圓其說的邏輯悖論。本院在過往的司法實踐
與共識中,早已普遍承認 TVPA 的責任範圍涵蓋了「指揮官責任」。在指揮官責任的架構
下,一名軍事或政治主管官員,即便遠在千里之外、從未親自參與施暴,甚至與具體的酷
刑行為之間沒有傳統民事侵權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僅僅因為他對下屬具備控制權且「未
能阻止」暴行發生,就必須依據 TVPA 承擔法律責任。
這便產生了一個極其荒謬的對比:多數派一方面承認法律關係如此疏遠、僅具備消極不作
為屬性的「指揮官」需要依據 TVPA 負責;另一方面,卻主張那些具備完全的主觀惡意、
積極且知情地為施暴者提供客製化監視技術、協助打造黑牢、為酷刑提供實質物質基礎的
「幫助教唆者」,可以因為條文沒寫出「幫助教唆」四個字而免除責任。
基於舉輕以明重的法律基本常理,如果連不作為的指揮官都在「使他人遭受酷刑」的範疇
之內,那麼那些積極為酷刑提供燃料與工具的共犯,自然更沒有理由被排除在責任網之外
。多數派寧可採納一種僵化、空洞且割裂法律體系的字詞查核,去縱容那些在全球範圍內
協助國際暴行的商業共犯,也拒絕維護法律保障人類尊嚴與基本權利的核心價值。
因此綜合來講,法輪功或其附屬團體在美國應該是不可能趕盡殺絕的,最好不要抱持任何
妄想,以為只要拒絕讓他們扎根就沒事了
雖然美國、中國的關係正在改善中,但對於這種最基本的人權問題,坐視不理的話就會有
非常嚴重的後果,只能見機行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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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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