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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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卦] 現在小孩還知道八仙樂園嗎?
時間Fri Jun 26 17:42:05 2026
※ 引述《thegreatlcx (體制就跟五樓屁股一樣)》之銘言:
: 乳提
: 現在極端氣候越來越熱
: 三月就開始開冷氣到現在
: 即便現在每天大雨
: 晚上房間溫度還是30以上
: 沒開冷氣真的受不了
: 想想以前消暑還有一個方案
: 就是去玩水
: 當時玩水的指標之一
: 八仙樂園
: 不管是去玩水
: 還是在廁所摳鮑魚出水
: 都是許多人心目中好去處
: 自從500完人事件後
: 都已經好幾年過去了
: 現在小孩還知道八仙樂園嗎?
: 有沒有卦?
說八仙塵爆案,今天稍早前最高法院發佈了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六號民事判決通稿
(國賠上訴案),駁回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之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略以:
一、案情摘要:
被上訴人蘇進法等七人為民國一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參加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下
稱瑞博公司) 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下稱系爭違建設施)等區域舉辦之「彩色派對-
八仙水陸戰場(Color Play Party)」(下稱系爭派對)塵爆事故(下稱系爭塵爆事故)之被害
人父母。其等主張上訴人交通部觀光署(下稱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致被害人
因系爭塵爆事故傷重不治死亡,依國家賠償法 (下稱國賠法) 第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五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臺灣高等法
院認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判決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各三百萬
元 (下稱原審判決) 。
二、本院判斷:
(一)被害人參加系爭派對,因系爭塵爆事故受傷,經送醫均因傷重不治死亡。被上訴人分
別為被害人之父母,雖將其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對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但未將國家賠償請求權一併讓與消基會
,不影響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之起訴,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非
無權利保護必要。
(二)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被害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損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係代表國家為之,其違法執行職務即為國家之違法行為,責任主體
為國家,是國賠法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為自己行為負責,即所謂國家自己責任,
不以公務員成立侵權行為責任為先決條件,性質上非純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具公法性格
,乃特殊侵權行為法。國家責任成立及其範圍之判斷基準不以國賠法為唯一依據,憲法課
予國家對人民應承擔之職責義務亦屬之,並透過各種法規命令頒布施行,使抽象意義之職
責義務具體化、現實化。惟國家義務包羅萬象,隨國家整體發展、資源條件等因素,國家
義務違反責任、法治國原理,而以法規範明確之,是國賠法第二條之賠償責任,即係國家
憲法義務違反時責任之具體規範。
(三)法規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規定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
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且已明確國家機關應執行一定之職務義務,行政裁量若已限縮至無
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且該機關之不作為與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除逾人力所能防免者外,國家機關因所屬公務員怠於採取積極措施,因而造成之損害,
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結果,係導致人民置身於文明社會中
所不應存在危險之關鍵因素,或因此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該危險終
竟轉為實害者,即應認該怠於執行職務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不以該公務員怠於執行
職務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縱有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為介入而為損害發
生之共同原因,亦不影響該因果關係的存在。
(四)原審認定:「快樂大堡礁」係未經核准擅自經營之違建設施,有開放供遊客使用。觀
光署自九十五年間起即知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公司)經營遊樂園之營業面
積逾核准面積二倍以上,園區內有未取得執照之違規遊樂設施,長期未依觀光發展條例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之裁處罰款、定期停止營業、其至廢棄營業執照等處分,以防止
該等違規設施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產生危險。新北市政府係八仙
公司之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八仙公司之旅遊安全維護等事項,曾多次會同觀光署對八
仙樂園實施檢查,知悉樂園內存有上開違法設施,未落實該規定令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並
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採行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之明
確處置或陳報觀光署而為適當處分,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
農業使用,未依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亦未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長期容任
系爭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因時間經過對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逐年遞增其使用上危險
。系爭塵爆事故之發生,固直接肇因於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所釀成,惟上訴人長期怠於執
行職務,使系爭違建設施持續存在,並因八仙公司非法分租使瑞博公司得舉辦系爭派對,
亦均為系爭塵爆事故發生之原因,其等怠於執行職務與系爭塵爆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上訴人分別為被害人之父母,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各三百萬元,因而以上
開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系爭違建設施具有對使用者有生命、
身體及財產危險之情形,民眾非經主管機關建管、消防、衛生、環保、觀光安全等相關主
管機關檢查並公告,無從得知,被害人參加系爭派對難認係自甘冒險行為,非對系爭損害
之發生與有過失,併予敘明。
而在當初第一次發回時(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一一二年作成),則已經明示
:(節錄部分理由)
現今風險社會中,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係國家存在之意義與目的,我國憲法第八條以下明
文課予國家對人民自由與權利之保護義務,第二十四條更特別規定當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被害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國家賠償責
任,即係國家憲法義務違反時責任之具體規範,性質上非純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有公法
性格,乃特殊侵權行為法。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間因果關係之
存否,應按個案具體呈現之各種客觀事實,依一般人智識經驗為判斷,苟公務員怠於執行
職務之結果,係導致人民置身於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之關鍵因素,或因此大幅增加
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該危險終竟轉為實害者,應認該怠於執行職務與損害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不以該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縱有自然災害、
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之行為介入而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亦不影響該因果關係的存在,
僅生是否減免賠償責任而已。
所以現在這個案件變成「全民買單」囉~
而且殊不知,這些被請求國賠的單位是否找得到十餘年前,肇事而導致機關利益受損的公
務員,並明令他們應負擔相當的賠償責任...
至於呂忠吉部分(當初傳出要賠四億餘元的),現階段則不好談其履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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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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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owpool: 全民買單就能讓八仙回來嗎 125.227.40.62 06/26 17:43
→ kureijiollie: 回不來了 電纜都被盜取賣了現在剩保116.241.199.155 06/2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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