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kkssqq: 這話題炒不起來啦~換一個.. 61.216.162.228 06/30 13:52
※ 引述《whitenoise (月神旅店)》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李惠婷
: 桃園中壢區57歲陳姓闆娘24日下午在章魚燒攤位工作時,因兒子疑似積欠賭債,遭TikTok討
: 債網紅「中壢鍾小鍾」登門討債,她求助警察卻反遭說教「兒子是妳教出來的啦!怨不得人
: 」,引起大眾譁然。《中時新聞網》訪問警界高層,該名高階警官指出,依據影片內容,員
: 警到現場應依社維法、刑法強制罪處置鬧事者,即使事後有依法處置,但他坦言,同仁當下
: 言行及處理方式,確實容易引發偏袒討債方的解讀。
※ 引述《vava5566 (開心)》之銘言:
: 1. 賭債不是債 非法債務不成立
: 2. 跟他媽媽什麼事情?冤有頭債有主
: 3. 責怪媽媽沒教好是怎樣?
: 4. 還是我們就站在這邊幫你顧到收攤?
: 全部都是失職 有這種警察真的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 難道警察連賭債不算債都不知道嗎?還說什麼自己做的要自己承擔
: 什麼鬼呢?這個警察就是咱台灣司法與執政的縮影
: 無法依法行政 什麼都要凹,檢討被害人最會
: 你家淹水,怪我囉?你怎不搬去高一點的地方?
其實問題是:
一、警方在《民法》法理的解釋上固然是沒錯,但面對非法討債的問題(甚至假設嚴重一
點,還會波灑紅漆等),這是《刑法》上的事情,他們的意思可能會給人要置身事外
、不當「保姆」的感覺
二、這種放貸行為本來不可能會有本票或其他書面證明,而如果升級到「強制罪」犯罪的
層次,這是追債者自己的事
且按: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民事判決
按債權發生當時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其信用基礎,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撤銷權規定,
旨在保全債之關係成立時債務人責任財產之狀態。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限額範圍內,
就保證存續期間所生債權人之債務人(下稱第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代負履行
責任者,為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人之財產於保證關係未消滅前,為債權人保證債權之
擔保。是保證人於保證存續期間為無償行為,倘行為後該第三債務人仍循環借支、清償而
變動其所負債務,關於該無償行為是否致使債權人之保證債權陷於清償困難或不能清償,
應以保證期間終了時,未約定保證期間者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該保證債務數額與保證
人資力為斷。
同時,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三一號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
表意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應屬詐欺。又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
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
要追索的話,本來就該往兒子的方向去
但如果這個兒子是明知可能會闖下大禍,所以才會填寫家人的居所地址,這就是人家在態
度上的問題
且登報稱斷絕來往也沒用,除非是自己搬離、擺空城計,不然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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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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