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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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孫生猥褻性侵3女、傳性愛片 一審4罪全判
時間Tue Jun 30 21:01:46 2026
※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中時 林偉信
: 網紅前「反骨男孩」成員孫生,涉嫌對2名女性友人強行猥褻,並性侵1名未成年少女,另
: 將與女子的不雅片私傳給友人觀賞,台北地院將孫生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 。強制猥褻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犯對少女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犯個人資料保
: 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執行9月,
: 不可易科部分未來如果判刑確定,孫生須入獄。
大概看了判決摘要的說法:(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一一三號)
一、犯罪事實:
(一)孫生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晚間10時許,前往成年女子A1住處剪髮,完成後雙方同赴陽
臺抽菸聊天。詎料,孫生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上開住處之陽臺,趁A1準備返回客廳
之際,對A1為強制猥褻之犯行得逞。
(二)孫生於112年3月16日晚間某時許,前往成年女子A2住處拍攝影片,孫生本表示需趕赴
其他通告而欲先行離開,其他成員徵得A2同意在其住處沙發上留宿一晚,A2遂在熄燈後單
獨躺臥床上休憩。詎料,孫生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翌(17)日凌晨2、3時許,對A2
為強制猥褻之犯行得逞。
(三)孫生明知A3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仍於112年10月13日晚間,邀約A3至其住處
外碰面後將A3帶入家中。詎料,孫生認有機可乘,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
交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9時許,與A3為性交行為。
(四)孫生明知A4之特徵及性生活皆屬A4之個人資料,應不得利用,竟意圖損害A4利益,基
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7月中下旬某日某
時許,未得A4同意,擅自使用本案手機撥放本案性影像予其友人吳思琪觀覽,以此方式非
法利用A4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4。
二、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雖為被告否認,但依照證人即被害人A1之證詞、多位證人之
證詞、被告與A1間對話訊息、被告與其友人間對話訊息、A1與其友人間對話訊息等件可證
,足堪認定此部分犯行。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
告訴人A2之證詞、多位證人之證詞、A2與其友人間LINE對話訊息截圖、LINE群組對話紀錄
、A2與被告間對話訊息紀錄可證。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1.就構成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A3之證詞、多位證人之證詞、A3與被告間對話訊息紀錄、本案
手機之數位鑑識報告、被告與其友人間LINE對話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
2.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違反A3意願,而對之為性交行為,認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云云。惟依據A3之證詞、
A3與被告案發後對話訊息紀錄、A3與被告於案發後之互動關係綜合以觀,尚難逕以認定被
告明知A3無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主觀上確有以違反意願之方式對A3為性交之犯意,是
認本案僅構成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
(四)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
告訴人A4之證詞、證人吳思琪之證詞、被告與吳思琪間Threads 留言紀錄截圖、吳思琪與
其友人間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案手機之數位鑑識報告可證。
量刑理由: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自己性慾,漠視個人主體性及性自主權,無視A1
、A2明確之推拒,竟對A1、A2為強制猥褻之行為,且明知A3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
對於性行為方面之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對A3為性交行為,甚且未尊重A4性隱私
及個人資料,未經其同意即使他人觀覽其性影像,足徵被告對於性平意識嚴重欠缺,法治
觀念亦顯然薄弱不足,該等所為嚴重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身心,被告所為犯行自應嚴以非難
。兼衡被告對A2、A3、A4所為部分坦承犯行,就A1所為部分猶否認犯罪,
並已有就A1、A2
、A3所為犯行部分與各該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之情狀,暨考量各該當事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
見,暨審酌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表演者、無收入、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並考量被告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
切情狀,就各該犯行量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對A2、A4所為犯行部分),參
酌各該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
資懲儆。
所以會質疑必須入獄部分「輕判」,是因為不知道這個真相
然而也必須理解的是:
一、孫生(原名:孫羿泩)在被法院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時候,已經明示有相當可
疑了,但認沒有羈押的必要
二、賠償部分到底是怎樣沒人知道,但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只是就要入獄的部分,
否認「主觀犯意」而已,但對於客觀事實反而是承認的
三、法定刑部分本來就可以拉得這樣低,要不要賜下這種刑期,本來就是自由心證範圍內
可以為的,除非有上訴指摘不正當,不然只能接受了吧!
只是得易科罰金部分,檢察官敢否輕易放過都是問題,等確定後再來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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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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