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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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最貪鄉長」温志強判499年棄保潛逃 二
時間Wed Jul 1 07:36:37 2026
※ 引述《chadmu (噓之收集者查德姆)》之銘言:
: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被控涉及多起弊案、狂撈1289多萬賄款,一審認定他涉貪134
: 次,每罪判10月至10年6月不等徒刑,若一罪一罰,刑期可達499年2個月,一審審理期間
: 温獲100萬元交保,但二審開庭後卻未出庭,檢方查出他逃往香港,已發布通緝在案。今
: 天(30日)二審審結,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仍認定温涉犯130罪,分別判刑8月至10年5月
: 不等,尚未定應執行刑。
臺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二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本院審理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二號温志強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一一
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宣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前判處:
1.溫志強共一百三十四罪(犯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十九罪、共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
共三罪、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八十五罪、共同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共四罪、共同合
意圍標共三罪,各判處十月至十年六月不等有期徒刑,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部分,並
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
2.呂金城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一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
3.呂明城共犯七十五罪(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十九罪、非公務
員與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共三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
二十六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共四罪、共同合意圍標共三罪,各
判處十月至五年四月不等有期徒刑,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部分,並宣告相關之褫奪公
權);
4.顏雪朝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共二十四罪,各判處二月至三月不等有
期徒刑,並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並應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
檢察官、温志強、呂金城、呂明城均提起上訴後,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温志強有罪部分
(共一百三十罪)、呂金城部分、呂明城有罪部分(共七十五罪),及顏雪朝緩刑宣告部
分」,改判:
1.温志強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一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一百一十九罪、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消息罪共三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四罪、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三罪(以
上合計共一百三十罪),各處八月至十年五月不等有期徒刑,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部
分,並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及沒收;
2.呂金城改判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褫奪公權二年;
3.呂明城改判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三十九罪、共同非
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共三罪、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二十五罪、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
賄賂罪共四罪、共同合意圍標罪共四罪,各處七月至十月不等有期徒刑(共七十五罪),
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部分,並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4.顏雪朝緩刑宣告部分改判緩刑五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二十五萬元。另本院駁回檢察官及
温志強部分之上訴(共四罪)」,及「原判決關於顏雪朝各罪宣告刑部分」之上訴。
本判決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或交付賄賂罪部分
,不得上訴,業已確定。至於其他部分,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判決理由摘要:
一、温志強坦承收受賄賂犯行,但否認有「違背職務行為」,並 否認有洩密、違背或
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呂金城坦承有共同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
賄賂犯行,呂明城則坦承有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
或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或期約)賄賂罪,及合意圍標罪等犯行。
而本院所認定之上開犯罪事實俱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温志強就公用工程,或與公用實體工程有密切不可分之設計監造案,與相關廠商約定
以標案工程價款一定比率收受賄款(8%或15%),該賄款性質屬於公用工程回扣,已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原判決就此部分僅認
定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
三、呂金城並未參與温志強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係參與
古○偉對温志強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判決認呂金城與温志強共
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有欠允當。
四、呂明城在75件標案之角色,係與各廠商共同對公務員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期
約、交付賄賂)、合意圍標,而非與温志強共同期約或收受賄賂、洩密。原判決認呂明城
與温志強共同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罪,自有未合。
五、呂明城與共同行賄之廠商與温志強係立於「對向犯」關係,温志強係立於廠商之對立
面,温志強自不成立合意圍標罪。而呂明城與廠商共同立於鄉長温志強之對立面,其雖然
成立共同圍標罪,但無從與温志強構成共同洩密罪。乃原判決認温志強(與呂明城及其他
相關廠商)共同犯合意圍標罪,呂明城(與温志強)犯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公務員國防以
外之秘密罪,適用法條均欠妥適。
六、原判決對顏雪朝宣告緩刑三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對照本案相關廠商雖同
經原審另件判決宣告緩刑,然其所附條件均為「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而顏雪朝在本案
所涉行賄案件數量不少,雖然係配合其子而涉案,然原判決所諭知緩刑附加條件仍屬過低
,而有評價不足情形,本院認為原審緩刑宣告難以維持,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顏雪朝緩刑部分撤銷,另諭知「顏雪朝緩刑五年,並依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以啓自新。
量刑主要理由:
本院認定温志強、呂金城、呂明城犯行,部分符合一項減刑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5項後段),部分符合另1項減刑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
項),而予以減輕其刑(減刑1次),或遞減輕其刑(減刑2次)後。本院審酌温志強於案
發時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當竭盡心力為民服務,竟不思廉
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予呂明城轉知相關圍標廠商,並對經辦
之標案收取回扣或賄賂、人事案收受賄賂,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洩密並容許呂明城與
相關圍標廠商以上開手法長期共同圍標,温志強並據以收受回扣或賄賂,造成不公平競爭
,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健全,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予嚴重非難。又呂金城與古○偉共同人事
行賄,呂明城與四家廠商共同圍標行賄,呂明城更將温志強所洩漏關於標案之秘密轉知圍
標廠商,據以為合意圍標之行為,雖無證據證明呂金城、呂明城從中獲取利益,然其等行
為已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有礙人民應徵政府機關工作及取得標案之公平性。
兼衡温志強各次收受回扣、賄賂或期約賄款之金額,温志強、呂金城、呂明城之前科素行
,暨温志強於偵審中坦承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洩密之犯行,並於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
得,呂金城、呂明城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以及其等三人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經
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撤銷改判各罪,分別量處上開不等之
刑度,其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部分,並宣告相關之褫奪公權。另考量呂明城所犯上開
各罪之罪質相同、目的一致且時間接近等節,依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此外,
本院考量温志強本案所犯各罪除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外,均尚未確定,且温志強
另犯他案業經判刑,將來可能與本案確定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本案判決時不定其
應執行刑(溫志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辯論終結。另依刑
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三十年)。
所以難怪會潛逃不歸啦...
前面是說承認客觀事實,但卻否認有犯罪意圖,這種《政府採購法》相關能兒戲成這樣,
真的是耐人尋味...
且前面是以苗栗地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刑事判決,判
決不少人有期徒刑,不過有一部分沒有上訴
另外目前是不知道他案的內容,但合併起來應該會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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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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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9.45 馬來西亞), 07/01/2026 07:37:06
噓 seanfan: 為什麼要拿文組出具的意見當成令箭??123.193.162.180 07/01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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