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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一個問題 既然陳年舊帳都可以搞出一個不當黨產.把過去可能是政府的財產或是 因為拿到某個財產而衍生出來的財產沒收或是凍結.或是收回 這樣國營事業被判決了交易有問題.除了管理者要負相應責任外 就不能立法把這不當流失的國有資產或是資金直接凍結或是收回嗎? 比如綠電或是這個台糖土地案 立個法案把東西收回比關乃公更重要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8.253.116.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2887830.A.C80.html
YJM1106: 買方一定是善意第三人啊XD 49.216.187.121 07/01 15:07
cagepig: 為了轉型正義~~y 188.253.116.74 07/01 15:29
pojohn: 立法不副署不執行..最後還會違憲 211.74.78.140 07/01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