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銘言:
: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等,針對「
: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多名立委質疑法律扶助基
: 金會每年拿公帑約15億元,卻指派律師替重罪被告辯護,恐讓外界產生「法扶淪為加害人
: 保護傘」的觀感,應檢討是否過度使用國家資源協助加害人。
大概看了三個受指定報告之單位的書面論述,總覺得一點都不及格(沒有確切回答到質疑
),最終還是回到相同的癥結點...
人工智慧整理的重點: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本會依據新修正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精神,建構以被害人為核心的訴訟權益保障
與支持措施。在執行現況上,一一四年的法律协助服務量能較前一年有顯著增長。具體措
施包括建立全國性的律師專業團隊,並主動告知被害人訴訟參與權與訴訟資訊獲知權,依
其意願協助向法院聲請或設定資訊平台。針對故意犯罪致死或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分會亦
主動徵詢委請律師擔任代理人。此外,本會與高檢署確立了被害影響陳述的蒐集與合作機
制,並規劃了涵蓋相驗、偵查、庭前、審理、庭後等五階段的完整配套服務。同時,推動
專人陪同開庭服務,自一一五年起開辦「專項保護服務人員培訓及認證計畫」以提升專業
工作能力。在跨機關合作方面,本會自一一零年起即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單一窗口服務
、文件共用及通報轉介等雙向聯繫合作機制。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會為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於一零九年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
法等規定,將特定重大犯罪被害人在案件起訴後的審判程序納入告訴代理扶助,並要求律
師主動告知並協助聲請訴訟參與。一一三年更進一步修正酬金計付辦法,新增「訴訟參與
代理」項目,讓未提出告訴的被害人於審判中仍能獲得扶助,全面保障其司法權益。在跨
界合作方面,本會與犯保協會落實「單一窗口與轉介機制」,建立資源訊息流通,並依法
共同舉辦權益保障新法介紹課程與國際研討會。此外,本會自一一二年起開辦「犯罪被害
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並針對Me Too事件推出「性別平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量逐年
成長。為了提升律師專業職能,本會也持續辦理修復式司法培訓及重大刑案與國民參與審
判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培訓課程。每年的「全國法扶日」亦配合推動被害人權益保障與反詐
騙宣導,完善核心保障。
【法務部】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建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因故意或過失犯罪致死、重傷,
以及殺人、強盜等特定重大犯罪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訴訟參與人享有選任律師代理人、閱卷、獲知程序資訊,以及在準
備程序、審判期日到場表達證據調查、辯論證明力與科刑意見的權利。法務部與司法院亦
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降低資訊落差。此外,本部督導犯保協會落
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一般法律服務、國民法官案件協力以及受刑人假釋意
見陳述機制,並結合檢警與犯保三端進行前端權益告知。在檢討與未來精進方向上,法務
部強調修法應兼顧被害人實質保護與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未來將持續強化前端告知與保護
服務轉介、優化獲知平台的使用銜接,並強化科刑、緩刑條件及執行階段(包含少年刑事
案件假釋程序)的被害人意見表達機制。
然後是說「指派」三位法扶律師的問題,這確實是有失衡、武器不對等的疑慮,畢竟以正
常人的思維而言:
一、以現行的制度而言:
(一)自行聘請
(二)公設辯護(法庭指定)
(三)義務辯護(如法扶指派)
第一類理論上,可以自行決定要請多少位,律師費也可以自行協商,這時與公權力應
無涉;
但來到後兩類的被告,命運已經無從自我掌控了(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律師費未必
要自行負擔),如果還能請到上限,真的太奢侈... (而且這關「最重死刑或無期徒
刑」什麼事,也搞不懂)
二、從前述報告而言,只有法務部表示:
「司法制度並非偏廢於某一方,而是在建構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的同時,依然必須嚴
格堅守法律正當程序,確保被告(加害者)依法應有的防禦權與公平審判空間不受
侵害。」
但目前看來顯然沒有朝這個方向走...
這類模式不改的話,弊病就會依舊存在,並且成為免除不了的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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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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