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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rewego (rage of dust)》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唱紅《運轉人生》的歌手邱軍才剛因酒駕撞死人肇逃被判刑10年,沒想到他在交保等候案件 : 審理期間,和朋友到酒吧飲酒,又和別桌客人發生爭執,雙方共6人在店內大打出手,上演 : 大亂鬥,台北地檢署調查後,8日依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罪嫌,將邱軍等人提起公訴。 : 推 mmm9poo: 趕快抓去關好嗎 垃圾 49.216.161.218 07/08 10:37 說起來有點奇妙,因為按照事後的基隆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在 重新限制邱軍出境、出海八月的理由中,指出: 二、被告邱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提起公訴,於 一一四年五月五日移審時,經本院合議庭以一一四年度國審強處字第三號裁定具保、限制 住居及自一一四年五月五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嗣該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於一一五年一 月四日期滿,未經延長,先予說明。 三、嗣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之酒 後駕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十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 有期徒刑八年;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責不可謂不重, 而本件被告、檢察官仍可上訴,是被告仍有為脫免上開責任而逃亡之可能,而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本院經函詢 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參一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刑事表示意見狀),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 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 程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 ,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八月。 言下之意: 在今年一月五日至五月廿五日期間,有足足四個月半的空窗期,法院居然沒有重新祭出強 制處分 不曉得是否該說有關強制處分庭失職,或是單純的「未留意」? 而北檢今天有發一篇通稿,但不是針對此案,而是談銀泰佶詐待一案 簡單來講,按照偵辦結果: 一、提起公訴 (一)被告林○融(在押)、邱○玲等2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犯 罪獲取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前段詐欺銀行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詐 欺取財、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王○真、梁○飛、李○榮、張○禎、唐○勳等5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2項、第1項第1款犯罪獲取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嫌,均提起公訴。 (三)被告林○婷、王○、吳○齊等3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出售 有價證券罪嫌,均提起公訴。 (四)被告游○霖: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二、不起訴處分 (一)被告許○芷: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犯罪獲取財物達新臺幣1億 元以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等罪嫌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被告邱○玲: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嫌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之處分。 肆、量刑意見及犯罪所得沒收 一、被告林○融身為銀泰佶公司之負責人,未思循正途合法經營公司,自108年底起,為 替個人及公司快速取得資金,竟指示公司會計主管邱○玲美化公司財報、捏造知名進銷貨 廠,又數次虛增公司資本額,營造公司具一定經營規模之假象,再以不實之財報、進銷貨 廠商名單、資本額、發票或訂單,向第一、彰化、華南、玉山、台中、上海、永豐及合庫 等八家銀行進行詐貸,詐得金額共計4億636萬9,200元;又以出售股份方式,引進被告梁 ○飛等人,明知梁○飛等人取得公司股票,在於包裝、行銷後哄抬銀泰佶公司股價後,透 過盤商對出售給不特定投資人,且配合梁○飛等人之要求提高資本額,甚至不法虛增資本 額數次,以利更多股票發行,最終使不特定投資人誤信公司營收及前景看好,進而購買公 司股票,詐偽買賣有價證券金額高達4億767萬3,225元,已嚴重破壞社會經濟及證券市場 交易秩序,對於投資大眾危害甚鉅;參以被告林○融歷次面對檢調提問,態度避重就輕, 且對於同樣問題,回答經常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對本件所犯,自始至終毫無悔意, 爰就其所為,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以上之刑,以儆效尤。 二、被告邱○玲、游○霖、王○真、吳○齊、梁○飛、李○榮、張○禎、唐○勳、林○婷 、王○等10人,請就渠等參與犯罪期間、各自角色分工、參與次數、所涉金額、犯罪所得 、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前科素行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罰。 三、被告林○融等人犯罪所得8億1,404萬2,425元,請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等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這案的惡性看來還比邱軍更重,看來專注點好像有點搞錯了... (?)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1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3479520.A.282.html
c24253994: 邱君還是比較可惡,酒駕就是去死 39.12.105.153 07/0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