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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說明一下日本的再次逮捕(再逮捕)是怎麼一回事 https://www.keijihiroba.com/10min/rearrest.html (節錄,內文由ChatGPT翻譯) 通常日本警方對嫌疑犯的合法逮捕拘留時間,一般而言,若因涉嫌刑事案件而遭到逮捕, 除了所謂的「逮捕期間」,也就是警方拘留48小時加上檢察官拘留24小時,共3天之外; 若法院裁定准予羈押,還可羈押10天,若再核准延長羈押,則可再延長10天。因此,一次 逮捕所造成的人身拘束期間,最長可達23天。 然而,若偵查機關在這段期間內無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或未能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便可以採取再次逮捕(再逮捕)的方式,繼續拘束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並持續推進偵查 工作。 如前所述,原則上,針對同一案件不得進行第二次逮捕,因此若要再次逮捕,就必須以另 一宗案件,也就是另一項所謂的「犯罪嫌疑事實(被疑事實)」作為逮捕理由。 在存在多項犯罪嫌疑事實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再次逮捕(再逮捕) == 偵查機關決定採取再次逮捕(再逮捕)的情況,除了未能取得充分的證據或證詞之外,還 包括案件數量過多,導致在最長23天的拘束期間內,無法完成足以起訴所需的偵查工作。 也就是說,當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項犯罪嫌疑時,偵查機關通常會在第一次逮捕及羈押期間 屆滿的前後,再以另一項不同的犯罪嫌疑,對其再次實施逮捕。 這種再次逮捕(再逮捕)的做法,特別是在詐欺案件等受害者眾多、偵訊與調查需要耗費 較長時間,以致於在一般的人身拘束期限內無法查明案件全貌的情況下,可說是偵查機關 的一項有效手段。此外,在偵查過程中,如果又查明嫌疑人涉及其他犯罪事實,也可能會 因其其他罪行(餘罪)而再次將其逮捕。 不過,若是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且受害者多達數十人的詐欺案件,若要針對每一件犯罪 事實分別立案處理,將會沒有效率,因此通常會在一定程度上合併整理後提起公訴。因此 ,一般認為嫌疑人不會因每一個案件分別遭到逮捕,並受到長期羈押。 從一開始就預計會進行再次逮捕(再逮捕)的案件 == 在複雜案件或重大犯罪案件中,有時偵查機關從一開始就會將再次逮捕(再逮捕)納入考 量。例如,在殺人案件中,如果案件背後關係複雜,偵查機關可能會先以「遺棄被害人遺 體」的遺棄屍體罪逮捕嫌疑人,之後再以殺人罪進行再次逮捕,並藉此花費較充裕的時間 進行偵訊。 這也是電視新聞中經常聽到的情況。許多人可能會感到疑惑:明明嫌疑人應該是因涉嫌殺 人而被逮捕,為何最初公布的罪名卻是遺棄屍體罪?其背後原因在於,偵查機關希望透過 再次逮捕,進一步延長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拘束期間,以便進行更充分的調查。 再次逮捕(再逮捕)是如何進行的? == 再次逮捕(再逮捕)的流程,與第一次逮捕完全相同。然而,實施再次逮捕的時間點則會 因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可能是在第一次逮捕後的羈押期間屆滿並獲釋放後立即進行,或 是在原本的羈押期間內就針對下一項犯罪嫌疑實施逮捕。 在羈押期間屆滿後進行的再次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會先從拘留所被釋放,恢復自由身分。 然而,在拘留所出口,或警察署前方等地點,負責該案件調查的偵查人員會守候已獲釋放 的嫌疑人。 接著,偵查人員會向其出示新的逮捕令,並表示:「OO,因涉嫌XX罪名,已經取得逮捕令 !」隨後再次將其拘束並帶走。 == 新聞裡頭這個詐欺車手嫌犯,就是因為受害者眾多的情況被日本警方合法再逮捕 理論上只要受害者超級多,日本警方可以一人一罪一再次逮捕的方式合法無限期羈押 不過實務上內文也有寫為了效率會在一定程度上合併整理後提起公訴 只能說趕快抓去關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98.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3507577.A.B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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