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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輕判的原因是沒有真的傷人 只是打砸汽車等 可是這造成被害人心理的恐懼是無法磨滅的,因為誰知道會不會碰到瘋子真的被砸死? 所以法官這樣以結果論是不對的,這種惡例一開就是對社會造成破敗的開端。 因此我的判決如下: 理事長教唆傷害 15年 牽線的那個傢伙 10年 打砸的8+9 6年 這樣才能有嚇阻效果吧,不然要照這樣的判例,大家都可以花錢叫人去恐嚇了。 我講難聽的,今天要是這群人針對的是檢察官,法官,我看判的會比我的還要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3756610.A.4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