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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午安 在我研究垃圾車清運法規時 發現了隱藏在法規之中的立法者的意圖 在此提出與諸位討論一二 首先 1. 台灣法規未明文授權人民為倒垃圾而進入車道 2. 人民依法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任意進入車道 3. 法律同時要求人民需要依照規定交付垃圾 以上三點所得出結論 立法者預設人民應於車道外完成垃圾投擲 因此垃圾投擲能力為法秩序期待之基本能力 若垃圾車停於道路中央 合法倒垃圾方式應採: 鉛球式(重垃圾) 棒球式(小型垃圾) 鐵餅式(紙箱) 標槍式(雨傘等棍棒類) 可惜 多數國民違法踏入車道 逃避了立法者所設計的日常投擲訓練 因此我國至今未能成為世界體育強國 此乃法治教育之失敗 而非體育政策之失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3.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351702.A.8CD.html
pyrolith: @neoa01 你覺得呢 101.10.8.189 07/18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