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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sLove710 (DraR)》之銘言: :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 北市羅姓女子進入知名葡萄酒代理商擔任品牌副理,到職不到4個月,因密集籌辦酒展、 : 晚宴及酒廠活動,還須負責外語口譯,超時工作後在公司昏倒,送醫確診急性腦中風,留 : 下失語、認知及肢體障礙,共求償1344萬3514元。士林地院認,她發病前1個月加班97小 : 時,加上工作壓力及休息不足,促發疾病,判公司賠償1228萬餘元及利息。 : 副理月薪55K? 這是「不爭執事項」的內容啊... 不過是說,按照士林地院一一零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二號民事判決,這間代理商的名稱是「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不曉得這是否係隱私上的問題,不能藉由報導來公開? 不過同時,也得提關於「是否為職業災害」認定的細項說法: (一)原告急性腦中風應與執行職務有關: 1.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 一至四款規定予以補償,此觀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即明。次以,勞基法第五十九五十九 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 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 病,均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始得稱之,尤以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 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應 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參照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裁判意旨)。依 此而言,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勞動過程中發生(學 說上稱為「業務遂行性」);再者,職業災害補償在本質上既屬損失填補之一種型態,自 須以業務和勞工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亦即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 在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稱之為「業務起因性」)。質言之,勞基法規定之職業災害,必 須同時滿足「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缺一不可。 2.次按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 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九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二零三二號裁判參照)。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 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保護他 人之法律,係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危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 之法律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三三號判決 意旨參照)。 3.系爭過勞指引係針對工作過量所造成之疲勞累積,與腦血管與心臟疾病之關聯性,制定 判定標準,該指引臚列出在醫學上已認知哪些疾病與工作負荷過重相關,列為「目標疾病 」,並根據醫學上經驗,提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等工 作負荷過重情形,分別列出判定基準,既係參考最新醫學認知或文獻,並經集合神經內科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等各方面之專門知識而修正訂 定,除已具醫學學理之根據外,自亦屬經驗法則,適足作為判斷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是否足以發生同一結果,以為相當因果關係有無之客觀認定標準 。然並非僅有長時間勞動方構成,如有精神、身體負荷過大時,亦應包括在內。又本件係 針對是否「過勞」亦即「職業上工作負荷」是否為腦心血管疾病促發及惡化原因,與勞基 法上是否為加班領加班費,係屬二事,標準自然與延長工時工資之請領不同。 4.被告雖稱其核准原告任職期間之加班時數僅有四十九小時,其餘時間均原告自發工作或 者不構成加班等情形。然查,經被告核准加班時數雖僅有四十九小時,但原告倘若有提供 勞務,縱使未申請加班,仍可計算工作時數,本院不能僅依被告核准之加班時數認定。下 列情形,本院均認定為工作實際時數或工作相關。 ⑴根據原告之上下班打卡紀錄,原告在被告公司之時間。 ⑵舉辦活動必須先至會場布置、結束後必須整理等,本院認定應計算工作時間。 ⑶被告希望原告能儘速暸解葡萄酒,並補助課程費用,原告於假日時間參加WSET L1品酒 課程。 ⑷依據LINE軟體對話紀錄,中午或下班後,雇主或主管仍有交辦事項。 5.原告當時急性腦中風,依據系爭過勞指引目標疾病之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 、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其中,腦梗塞指「由於頸部或腦部的動脈阻塞,導 致腦部灌流區域缺血、組織壞死。」又依據原告於三軍總醫院108年7月6日之出院病歷摘 要,註記之出院主診斷為「急性大腦梗塞」,與前述指引之目標疾病「腦梗塞」相符。徵 諸原告本人先前無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中風之病史,未有吸菸、飲酒等紀錄,有本 院調取原告先前醫療紀錄,再依據系爭鑑定意見,運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發布的「 慢性疾病風險評估平台」可以透過同一時間受檢者的性別、年齡、收縮壓、腰圍、以及是 否有高血壓、糖尿病、吸菸習慣,預測其未來10年發生腦中風的風險;若以原告108年6月 27日就診當日之收縮壓(116mmHg)、無高血壓、無糖尿病、無吸菸習慣及腰圍120公分代入 該風險評估平台估算,預測原告未來10年發生腦中風的風險為5%,屬於低風險(<10%)族群 。是以,考量原告原本情狀,其於10年中風機率為5%。 6.依據系爭過勞指引,被認為負荷過重時的認定要件為「長期工作過重」、「異常事件」 、「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若符合下述二情境之一,可依其加班產生之 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⑴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⑵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 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原告於前1個月,本院認定加班工作時數為97小時,除前述認定之加班時數外,原告於108 年3月4日甫入職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於同年3月22日、23日舉辦酒展活動,原告必須儘 速吸收有關葡萄酒類相關資訊,同年3月28日舉辦酒廠活動、同年5月8日晚宴活動,同年6 月4日至6日GB酒廠活動、同年6月15日Robert Parker酒廠活動、同年6月17日18日 Torresella SM酒廠活動、6月27日CD酒廠活動,原告不但要籌畫活動,尚必須進行外文即 席口譯,原告主張在家必須研讀葡萄酒品種、產地、市場及酒廠歷史等相關資料,雖無證 據證明時數,但本院認定原告甫到職不久,必須處理酒廠、晚宴等活動,且需進行即席口 譯工作,由於對該行業陌生,是以原告稱其假日均有主動研習葡萄酒專業知識,堪予認定 。 又被告明示希望原告於假日參加WSET L1研習課程,在被告公司人事明確請求下,一般勞 工難以拒絕,加上通勤等因素,導致原告假日休息時間不夠。又參加晚宴或葡萄酒進修課 程,多為晚上時間或假日,造成其工作時間不規律、休息時間不足。108年6月份被告連續 舉辦酒廠、酒展活動,且大型活動均有亞太區主管到場,依打卡紀錄,原告於108年6月幾 乎每天都在夜間10點後下班,連續多日加班,有22:01、23:59、00:03、22:09、23: 59、23:00離開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不但未注意原告入職以來,延長工作時間過長,仍然 密集舉辦大型活動,未考慮原告經驗不足,未給予其他支援或減少工作量,給予超過其能 負荷之工作,本院認急性腦中風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7小時,且須承辦有外賓之活動, 因經驗不夠、期限壓力、需要專業知識且須以外文翻譯,造成過大之心理壓力,除「長期 工作過重」外,原告亦有前述之「短期工作過重」及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 要因等情,在在可證原告中風確實為職業災害無誤。至於榮民總醫院僅以工作時數,未參 考其他工作負荷,自不可採。被告未考量原告甫到職即交付原告諸多活動,甚至直接告知 希望原告於假日參加課程,從原告出勤紀錄亦明知原告因工作量過重致須長期加班,被告 未適時給以協助、調整工作或減少工作量。甚至有其他同事察覺原告太累建議應該請假看 病休息,足見原告當時身心負荷過重,被告公司應注意給予勞工之工作量是否過大超出負 荷,其顯然違反保護勞工健康之義務,確有過失。原告自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因此看得出來的是: 雖然是有一定共識,但沒有排除原告提起賠償給付的訴訟,從這些理由中看得出來,分歧 看來還是很深 而且看了下班時間,幾乎都是要到深夜時分,這根本就不合理,代理商還能爭辯沒有問題 (除了與有過失扣除的一成之外),真的無法理解...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8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516347.A.E76.html
aakkssqq: 公司有逼你做嗎? 61.216.162.228 07/20 11:00
aakkssqq: 不爽做可以離職阿XD這梗好萬用 61.216.162.228 07/20 11:00
Dirgo: 要是直接操到死可能就不用賠這麼多了118.163.179.141 07/20 12:38
karenma61: 懷疑酒商的應酬,才說可怕 111.248.230.82 07/20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