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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sbbs0611428 (疾風英豪)》之銘言: : 記者 陳韋劭 連江報導 : 一名陳姓男子在馬祖防衛指揮部服義務役時,因清潔工作沒做好,被蘇姓副排長糾正,陳 : 男當場嗆對方「我天道盟的」、「找人處理你」等語,副排長遭威脅立即上報,陳男遭憲 : 兵隊移送偵辦。連江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恐嚇長官罪,判刑1年2月。緩刑3 : 年,另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 : 推 Oggy: 緩刑? 以後儘量嗆 120.109.250.231 07/21 07:52 其實詳細理由有提到:(福建連江地院一一五年度軍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其 本次犯行危害並非極為重大,屬一時衝動所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已獲得被害人之 諒解,則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告案發時之服役單位雖於民 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表示不同意予被告緩刑,然被告與被害人嗣於一一五年四月三日 達成和解等情,有軍偵案件被告服役單位表示意見狀及和解書附卷為憑,足見情事已有變 更。 本院考量被告尚未滿二十歲且已順利尋得穩定工作,其所犯之恐嚇長官罪為最輕本刑一年 有期徒刑之罪,縱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特別酌量減輕其刑,依法最低仍須宣告有期徒刑 六月,被告若因此執行刑罰,或縱使嗣後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仍難免影響其現有 工作及正常社會生活,實不利於被告之犯後自新,故本院綜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後表現 ,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利自新。 惟為促使其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違法性,並收警惕及教育之效,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 項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判決確定六個月內支付公庫八萬元,以期能改過自新,兼維 法治。又倘其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特此指明。 所以意思是,他不是有犯罪習慣的類型、甚至是無業遊民(流浪漢),且和解已經導致原 服務單位的主張無從採納 (按:量刑考量有提到,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萬元」) 且恐嚇長官罪的最重本刑為十年,因此根本無法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所以在目 前的刑度範圍內,有不宜執行的空間。 又按照前述所提現職,總不可能有挑選沒有犯罪前科的人(除非沒有他人監督),來家裡 或店裡修水管、電線,或其他相關行為之空間吧? 因此照著法院的邏輯來看,苛責根本是毫無必要的,不如接受了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8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602742.A.B45.html
adway: 不要講撞到罵到法律人,貼檢察官照片又是另 101.12.161.149 07/21 11:08
adway: 一個故事了 101.12.161.149 07/21 11:08
danorken: 緩刑上限要改 3年5年就能自新喔? 223.141.252.15 07/21 11:12
hihimen: 有種庭上嗆法官天道盟的,看會關多久150.117.222.124 07/21 11:17
homie407: 講寶和會說不定還有點機會 61.224.128.241 07/2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