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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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步槍兵被副排長噹…回嗆「我天道盟的!出
時間Tue Jul 21 10:59:00 2026
※ 引述《rsbbs0611428 (疾風英豪)》之銘言:
: 記者 陳韋劭 連江報導
: 一名陳姓男子在馬祖防衛指揮部服義務役時,因清潔工作沒做好,被蘇姓副排長糾正,陳
: 男當場嗆對方「我天道盟的」、「找人處理你」等語,副排長遭威脅立即上報,陳男遭憲
: 兵隊移送偵辦。連江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恐嚇長官罪,判刑1年2月。緩刑3
: 年,另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
: 推 Oggy: 緩刑? 以後儘量嗆 120.109.250.231 07/21 07:52
其實詳細理由有提到:(福建連江地院一一五年度軍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其
本次犯行危害並非極為重大,屬一時衝動所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已獲得被害人之
諒解,則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告案發時之服役單位雖於民
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表示不同意予被告緩刑,然被告與被害人嗣於一一五年四月三日
達成和解等情,有軍偵案件被告服役單位表示意見狀及和解書附卷為憑,足見情事已有變
更。
本院考量被告尚未滿二十歲且
已順利尋得穩定工作,其所犯之恐嚇長官罪為最輕本刑一年
有期徒刑之罪,縱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特別酌量減輕其刑,依法最低仍須宣告有期徒刑
六月,被告若因此執行刑罰,或縱使嗣後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仍難免影響其現有
工作及正常社會生活,實不利於被告之犯後自新,故本院綜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後表現
,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利自新。
惟為促使其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違法性,並收警惕及教育之效,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
項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判決確定六個月內支付公庫八萬元,以期能改過自新,兼維
法治。又倘其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特此指明。
所以意思是,他不是有犯罪習慣的類型、甚至是無業遊民(流浪漢),且和解已經導致原
服務單位的主張無從採納
(按:量刑考量有提到,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萬元」)
且恐嚇長官罪的最重本刑為十年,因此根本無法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所以在目
前的刑度範圍內,有不宜執行的空間。
又按照前述所提現職,總不可能有挑選沒有犯罪前科的人(除非沒有他人監督),來家裡
或店裡修水管、電線,或其他相關行為之空間吧?
因此照著法院的邏輯來看,苛責根本是毫無必要的,不如接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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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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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dway: 不要講撞到罵到法律人,貼檢察官照片又是另 101.12.161.149 07/21 11:08
→ adway: 一個故事了 101.12.161.149 07/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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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ihimen: 有種庭上嗆法官天道盟的,看會關多久150.117.222.124 07/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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