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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cess4096 (從今天開始不黑富邦)》之銘言: : 記者 蕭沁梅 報導 : 新北市一名13歲的國二生小傑(化名)因愛慕同班女學生小花(化名),竟拍下小花的國小 : 畢業紀念冊照片,與另一名丁姓友人利用線上AI換臉工具,將小花的臉合成到裸體照片上。 : 其他友人無意間發現性影像後,趕緊通知小花及班導,案件這才曝光。誰料,小傑案發後毫 : 無悔意,更嗆「大不了賠錢轉學」,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到小傑家境窘困,母親還背負30 : 0萬債務,最終判處小傑及其母親須連帶賠償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是說這個案件的民事判決(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兩天前才有結果, T台吸收資訊的速度還夠快嘛... 不過言歸正傳,先談原告主張的「案發經過」: 一、本件關係人概略: (一)原告A女於一一三年年底至一一四年年初案發時已滿十三歲,就讀新北市立新埔國民 中學二年級,另於一一四年六月三日轉學至新北市私立○○高級中學國中部二年級。 原告A女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A女之父及原告A女之母。 (二)原告A女與被告B男二人於就讀新北市板橋區文德國民小學時期,係中年級之同班同 學。 (三)原告A女、被告B男、丁○○、陳○○、馬○○等五人於案發時為前開新北市立新埔 國民中學二年級之同班同學。 (四)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二年級蔡○○乃丁○○之朋友。 (五)張○○為丁○○於線上遊戲所結識之網友,似居住於香港之國中三年級學生。 二、約在一一三年十二月中時,被告B男到丁○○家玩,被告B男跟丁○○表示對原告A 女有好感,因丁○○與原告A女是國小同學,因此丁○○就把國小畢業紀念冊拿出給被告 B男看,由被告B男用手機翻拍原告A女的照片(下稱「系爭照片」),隨後被告B男就 傳送給丁○○。 三、同時丁○○更由自己將系爭照片之頭像合成至一名女性裸體,製作成原告A女之不實 裸照(下稱「系爭不實性影像」),再傳給被告B男。 四、一一四年一月十二日陳○○、馬○○、被告B男到丁○○家作客,陳○○、馬○○在 被告B男手機裡發現系爭不實性影像,陳○○、馬○○並拍照存證(隔日提供給班導師後 也已刪除),當晚陳○○就打電話通知原告A女此事。 五、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陳○○、馬○○通知班導師表示被告B男手機有系爭不實性影像 ,並將翻拍存證之系爭不實性影像提供給班導師。為此,班導師請丁○○、被告B男寫下 行為陳述書(原證二),丁○○稱:「當時我在我家我給同學看畢業照,結果我的一個在 板中的朋友就拍給我一些奇怪的照片,然後我就把這些照片刪掉,我同學說想看我就傳給 他。(按:同學即被告B男,板中的朋友即蔡○○,奇怪的照片即系爭不實性影像)」, 被告B男稱:「二零二四大約十二月中,我去丁○○家玩遊戲,因為丁○○知道我其實對 原告A女有好感,然後在某天,時間我忘了,反正丁○○有跟我說他的朋友有給他一個A PP然後他就給我看一個APP我問他這是什麼,它這個APP是可以把照片變不正常。 」,後續丁○○、被告B男亦表示已刪除系爭不實性影像。班導師並上報至學務處,學務 處隨即請丁○○、被告B男、原告A女,三人之家長隔日到學務處協商。 六、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晚間原告A女之父與陳○○通話釐清事發經過,有錄音(原證三 )為證,並摘錄陳○○陳述之內容如下: 00:00:00: 然後,現在就是有兩種,有兩種的說法。就是,第一種就是說,有人,他們拿他的照片給 別人,然後別人作出來。另外一種就是他們拿一種AI軟體作出來。 00:02:06: 他們就,那兩個,就是一直在撇清自己的關係,說這不是他自己做的,所以不關他的事情 。 00:02:39: 他那邊好像還有,他那邊有很多張,但是他現在手機是被學校拿走,我不確定其他地方有 沒有。 00:03:01: 就是她的畢業照,然後AI生成的,打碼。 七、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協商後,學校給予丁○○、被告B男一小過之懲處。當日稍晚陳 ○○向班導師舉發被告B男手機仍有未刪除的系爭不實性影像,班導師查看後屬實,馬上 拍照存證並將其刪除,隨後班導師將該照片連同之前馬○○拍照存證的照片均傳給原告A 女之父留存,有班導師傳給原告A女之父之LINE通訊紀錄(原證四)可佐。 八、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晚間馬○○在補習班有跟丁○○詢問相關案發經過,有錄音(原 證五)為證,並摘錄丁○○陳述之內容如下: 00:00:11: 一開始是我跟我香港朋友聊天,接下來被告B男,被告B男就來我家玩,然後他就談到說 他喜歡原告A女,然後接下來我香港朋友就聽到了,所以就叫板中的去找照片給他,然後 他P圖,P圖完傳給我,然後接下來我再傳給被告B男。 九、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班導師有再詢問丁○○、被告B男事發經過,因被告B男所述與 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行為陳述書雷同,而丁○○有所變更,故班導師要求丁○○書面補充 陳述(原證六),丁○○稱:「被告B男第二次來我家的時候,因為他對原告A女有好感 ,所以就去拍原告A女的照片被告B男拍照片傳給香港朋友,過五分鐘我的香港朋友傳一 些奇怪的照片給我,然後我就把照片傳給被告B男,接著我就把香港朋友傳給我的照片刪 掉,被告B男也刪掉了。但是我發現在messenger 訊息裡也有,所以我一月十三日晚上才 刪掉。板中朋友他在Discord 電話裡可是聽不到我們講話因為開「拒聽」」。 十、當日於丁○○、被告B男補充陳述後,班導師隨即要求丁○○、被告B男在全班同學 面前向原告A女道歉,原告A女無法接受,被告B男竟口出惡言毫無悔意,聲稱大不了賠 錢轉學。 十一、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晚間原告A女之父與馬○○通話釐清事發經過,有錄音(原證 七)為證,並摘錄馬○○陳述之內容如下: 00:00:24: 就那時候一開始他手機放在房間,然後我們就想說一開始只是玩,要去看他手機,然後打 開他的相簿就看到那張照片,就一開始就覺得有點像,有點像而已,第二次我們就去拿他 手機來確認,就拍照存證。 00:01:06: (原告A女之父問:那那個照片他們說那不是他們做的哦?)這個他們說是這樣,可是呢 我覺得不太像,他們講的有點假。 00:01:46: 因為他們講的都怪怪的,他們每次講的都不一樣。所以我覺得他們有可能都在騙。 00:02:52: 他們態度真的不好,還嘻嘻哈哈的,道歉也沒有很好,還在笑。 00:03:24: 事後私底下我有去偷聽他們講話,聽到就是什麼他,他們就是在撇清啦,就說什麼就不是 他們的問題什麼的。 00:04:09: 我之前在你們開會前一天,禮拜一晚上的時候,我有找到其中一個人,然後去問他話,講 的也都怪怪的,然後等你們開完會後再問,又整個不一樣。 00:04:29: 就整個,就一下有板中,一下沒板中。然後一下說是他們自己用的,又說是別人用的,就 都不一樣,都對不太上。 00:04:46: 是說原照是他傳給別人的,一下又說原照是他們上網查的,這就不對了。 十二、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晚間原告A女之父亦有與陳○○再次通話,確認一一四年一月 十四日發現被告B男手機仍有未刪除的系爭不實性影像經過,有錄音(原證八)為證,並 摘錄陳○○陳述之內容如下: 00:01:48: 就是你們跟老師講完之後,老師有回來,然後他再把手機給我,叫我幫他看,因為他不會 用,我從他(按:被告B男)的GOOGLE相冊,跟還有相簿裡面還有找到,然後全部都有刪 掉了。 00:02:16: 但是,因為我們沒辦法去翻他的LINE,所以我們不確定他的LINE還有沒有。 十三、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班導師詢問丁○○、被告B男為何說詞反覆,但二人皆交代不 清,且二人說詞逐漸統一,似有串通過,尤其班導師問到後面,丁○○更稱時間有點久, 當初是亂說等語,敷衍了事。 十四、因丁○○、被告B男屬少年,適用少年事件程序,原告已於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向鈞院少年法庭提出報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狀。 十五、綜上所陳,因適用少年事件程序無法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得已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維權益。 就這段過程看來,必須說「網戀」本身就存在一定風險 然後在沒有進行過「管理」的情況下(如跟父母確認),就擅自來往,造成這種深度偽造 (換臉)的後果,可非同小可啊! 不過就法院判斷部分,多數都是著墨在賠償金額 至於少年法庭的審理結果,則完全引用之、沒有額外補充說明,且裁定結果(一一五年度 少護字第四零九號)是寫: 罪名: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名 二、《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主文:訓誡、假日生活輔導 這看來都夠警惕了吧... 至於: : 推 conqueror507: 是不是叫小玉 122.121.150.152 07/23 18:45 涉及少年的案件,本來就不會公開其姓名(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限制),因此不好亂 揣摩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811842.A.6A1.html
sdamel: 證人是無意間“發現”的 220.135.41.12 07/23 21:13
kurapica1106: 照片是丁合成送給B 手機被陳馬翻拍 122.147.5.119 07/23 21:16
kaodio: 翻別人手機就先告妨害秘密了 這才民事而已 114.44.25.90 07/23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