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小傑就讀國中二年級,與小花及丁男為同班同學,而小花與丁男則為 : : 國小同學。2024年12月間某日,小傑前往丁男家玩,並表示愛慕小花,丁男隨即拿出國小畢 : : 業紀念冊讓小傑拍下小花的照片。隨後,丁男利用線上AI換臉工具,將小花的臉合成到裸體 : : 照片上,再傳給小傑閱覽。 不是,現在來釐清一下 : 小傑喜歡 翻拍了一張照片 <--無事 這沒刑責 : 丁男翻拍又合成 再散播給小傑 <--罪魁禍首 丁男 合成生成=>如果沒意圖散布(一輩子自用)=暫時沒刑責....才怪 有刑責的部分是因為小花 國中二年級 國中二年級 國中二年級 生成/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刑責確定 且他散佈給小傑了=>刑責確定 : 小傑"收到照片" <---被動收到、非主動,應該算受害者吧???(假如是噁心照片呢) 成念的持有但不散佈不犯法 但 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刑責確定 : 友人私自使用他人手機觀看,然後跑去告人。<---隨意翻看別人隱私,沒問題嗎? 友人私自使用他手機<=爪耙仔 : 假如這樣小傑算有罪 : 那你隨便翻拍一個人的照片,傳到你討厭的人手機裡 : 再去告他 : 他不就死定了??? : 小傑什麼都沒有做啊! 所以目前來看是 丁男=以散佈為目的製作他人性影像 並散佈性影像 製作持有散佈未成年性影像 小傑=散佈(被看到)、持有未成年性影像 散佈持有他人性影像 友人=爪耙子 如果沒扯到未成年,又沒散佈,又沒被當事人發現 實際上是不太會發生問題的,只是.....唉...... --
lostbook:別這樣,說不定是國中生,想當初我發現時也是跟達文西發05/11 21:56
lostbook:現新大陸一樣興奮~05/11 21:56
christs:嗯 愛迪生被蘋果打到頭05/11 22:00
lostbook:筆誤,是哥倫布才對,剛剛想到物競天擇,所以一時搞混了05/11 22:01
p20162:達文西是發明要你命三千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50.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816323.A.C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