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eluyac (還我清新廢文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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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新北國二男AI換臉女同學裸照 嗆大不了賠錢
時間Thu Jul 23 22:18:38 2026
※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小傑就讀國中二年級,與小花及丁男為同班同學,而小花與丁男則為
: : 國小同學。2024年12月間某日,小傑前往丁男家玩,並表示愛慕小花,丁男隨即拿出國小畢
: : 業紀念冊讓小傑拍下小花的照片。隨後,丁男利用線上AI換臉工具,將小花的臉合成到裸體
: : 照片上,再傳給小傑閱覽。
不是,現在來釐清一下
: 小傑喜歡 翻拍了一張照片 <--無事
這沒刑責
: 丁男翻拍又合成 再散播給小傑 <--罪魁禍首
丁男
合成生成=>如果沒意圖散布(一輩子自用)=暫時沒刑責....才怪
有刑責的部分是因為小花
國中二年級
國中二年級
國中二年級
生成/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刑責確定
且他散佈給小傑了=>刑責確定
: 小傑"收到照片" <---被動收到、非主動,應該算受害者吧???(假如是噁心照片呢)
成念的持有但不散佈不犯法
但
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刑責確定
: 友人私自使用他人手機觀看,然後跑去告人。<---隨意翻看別人隱私,沒問題嗎?
友人私自使用他手機<=爪耙仔
: 假如這樣小傑算有罪
: 那你隨便翻拍一個人的照片,傳到你討厭的人手機裡
: 再去告他
: 他不就死定了???
: 小傑什麼都沒有做啊!
所以目前來看是
丁男=以散佈為目的製作他人性影像 並散佈性影像 製作持有散佈未成年性影像
小傑=散佈(被看到)、持有未成年性影像 散佈持有他人性影像
友人=爪耙子
如果沒扯到未成年,又沒散佈,又沒被當事人發現
實際上是不太會發生問題的,只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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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stbook:別這樣,說不定是國中生,想當初我發現時也是跟達文西發05/11 21:56
→ lostbook:現新大陸一樣興奮~05/11 21:56
→ christs:嗯 愛迪生被蘋果打到頭05/11 22:00
→ lostbook:筆誤,是哥倫布才對,剛剛想到物競天擇,所以一時搞混了05/11 22:01
→ p20162:達文西是發明要你命三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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