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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tweenus020 (betweenus020)》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現今不少民眾會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但要小心,隨便留言嘲諷他人可能會害慘自己。高雄 : 網友阿強(化名)2024年7月在臉書社團留言酸PO文者「你的大腦是選配的嗎」,結果反 : 遭對方一狀告上法院,倒賠8000元。 : → Lailungsheng: 沒有判決書,你不能確定是不是記者 27.242.11.96 07/25 09:30 : → Lailungsheng: 唬爛 27.242.11.96 07/25 09:30 問題是你自己貼的不起訴書截圖,只有其中一頁而已 而且「……見聞該歧視同志推文,一時激動……」這段話,在沒有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只 能自行推敲是對於公共事務的評論 因此不能怪地檢署為這認定,不服就只能走其救濟程序,向高檢署高雄分署聲請再議(假 如還在時限內)... 又看了判決書,刑事判決(橋頭地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九四號)沒有附錄犯罪事實, 只有諭知:「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理由: 本院審諸被告所辱罵「你還真傻的可悲」、「路人廢物」、「大腦是選配的」等語,依社 會一般人對於前開言詞之認知,足以貶損告訴人蔡明宏之社會評價、貶抑其人格尊嚴無訛 ,且被告係於臉書社群網站之公開社團標註告訴人並以前開言詞謾罵,當已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甚明;再者,前開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 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是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 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公然侮辱要件無訛(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 三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而在附民訴訟(後來移送民事庭,進行小額程序)方面(案號:橋頭簡易庭一一五年度橋 小字第四二一號),則判斷: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以前揭方式公然侮辱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 刑事庭審理時所坦承不諱,經本院刑事庭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二九九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刑案)認定被告成立公然侮辱罪等情,有系爭刑案判決一份在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並據本院核閱系爭刑案卷宗無訛。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公開社團「Aattp 台灣亞太農 業科技交流協會」中,回覆原告臉書帳號「H*** Tsai 」張貼「你還真傻的可悲,就說找 討債公司去處理呆帳」、「怎麼可能會跟你這路人廢物說是那個公司」、「你的大腦是選 配的嗎?」等侮辱人格之用語,堪認被告前開言詞確有恣意攻擊、貶低原告個人品行之意 ,足使原告之名譽、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且衡諸常情,被告以前開言詞公開 侮辱原告之行為,確會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實屬有據,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應予准許。 (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二萬元,有無理由? 本院審酌原告為七十五年次,自陳最高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警衛隊管理員,月收入約五 萬元;被告為六十九年次,自陳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電子業,月收入約二萬七千元 至二萬八千元,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損害態樣及辱罵之內容、原告名 譽受損之程度,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顯示之兩造財產 狀況(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二萬元,尚屬過高,應以八千元為 當。 所以根本就沒必要糾結於這種過去 更何況,如果有走民事訴訟程序,正常情況下除非有刑事判決背書,不然通常都不會受其 拘束,要自行額外證明有侵權事實,才能索求損害賠償...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4956379.A.A0A.html
milk7054: 不用vpn罵人就是蠢 27.247.101.8 07/25 13:15
seanfan: 馬來西亞沒有法律普及教育123.193.162.180 07/25 13:19
ukif: 還是乖乖喝毒油 101.10.49.130 07/25 13:30
ZhouGongJin: 都匿名的是在公然什麼? 36.234.213.84 07/25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