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202775 ()》之銘言:
: 剛剛看到新聞 公公殺媳婦的那個
: 下面有很多人留言 說財產跟保險金可能還會被老公領走
: 那也太可怕了吧 因為還沒有離婚
: 可憐的小孩怎麼辦
: 有沒有這方面的卦
: 推 cashko: 應該規範除去死者直系血親後,兇手的幾等 118.167.133.248 07/29 00:27
: → cashko: 親以內不能繼承 118.167.133.248 07/29 00:27
: → cashko: 喔才看到是保險金 118.167.133.248 07/29 00:28
這又不是遺產相關,而且無涉早前修法通過的《民法》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該
部分還要等總統令頒佈的六個月後才能生效)
保險金本來就是指定受惠者的做法,但是否能視為遺產而應分配給其他家屬,則是不同一
回事。
且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零七九號判決提到:
「按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喪失繼承權者,乃係指故意之殺害行為而言,
並不包括過失殺害或傷害致死,若僅有傷害行為,而無致人於死之殺人犯意者,縱因傷
害而致死或誤殺,並不當然喪失繼承權。」
這個案件還需要看檢察官起訴、移送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會使用哪一條(不能排除從「殺
人」變更為「傷害致死」的可能性)
目前既然說還在調查初期,就不好任意揣測會以何內容來判了吧...
不過就丈夫部分而言,在遺產分配上
如果兒女被媳婦方面的家屬,從意思上認為有符合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
侮辱情事」的問題,可以提起訴訟,以尋求剝奪其繼承權
只是以當下的狀況來看,現階段要想這個也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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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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