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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塗豐駿 : 一名男子曾犯下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竟又因為單戀一名女子不成殺死 : 對方,全案二審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說這個案件,民事部分(原為附民訴訟)第一審稍早前也有結果了(日期是在兩天前), 按照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民事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簡單來講,在被告缺庭、也沒有提出答辯的情況下,根據原告請求的八百三十萬二千四百 元,法院認定: 一、殯葬費 總共三十萬二千四百元,全部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 經衡量原告碩士畢業、現職教師、每月薪資約五萬元,被告小學畢業,認定以三百萬元為 適當,超過部分則為無理由。 只是目前既然都說正在執行中,相信大概不會賠了吧? 而至於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一號),第二審法院則認定: (經人工智慧整理) 檢察官方面:(告訴人也有相當意思) 【上訴意旨】 被告案發前即持刀預謀犯案,長期跟蹤、窺視被害人,並攜帶兇刀埋伏,待被害人出現後 自後方突襲、連續砍刺,犯後棄置兇器,足認具有殺人直接故意及預謀犯案的惡性。另被 告曾因殺人前案受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再犯重大暴力犯罪,顯示無教化可能,且犯罪手段 殘忍、危害重大,符合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應撤銷原判決,改 判死刑。 【法院判斷】 原審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完整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結果、被告前科、人格特質、犯後態 度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量刑因素,量刑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雖被告犯案情節重大,但綜 合各項情狀後,尚未達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得科處死刑之程度,因此 維持無期徒刑。此外,檢察官於第一審量刑辯論時原本亦請求判處無期徒刑,其上訴主張 改判死刑,難認有足以推翻原判決之理由。 被告方面: 【上訴意旨】 原審誤認其與被害人僅為單方追求關係,未考量雙方曾有曖昧關係及金錢往來,也未充分 斟酌其罹患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具有衝動特質,以及案發時因情緒激憤、一時失控而犯案 ,並誤認案發經過及犯罪動機,致對犯罪時所受刺激、雙方關係及犯罪手段等量刑因素評 價失當,因此量處無期徒刑過重,應改判有期徒刑。 【法院判斷】 被告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未爭執犯罪事實,而原審對犯罪動機、雙方關係、犯罪手段及犯 後情形等認定均有卷證及鑑定報告支持,並已將被告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前科(準強盜致 人於死罪)、假釋期間再犯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因素納入量刑考量,認事及量刑均無違誤 ,也未逾越裁量範圍,因此被告主張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目前不知道會否有第三審上訴,不過縱觀其具體情節,會拒絕死刑就真的沒話可講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5302021.A.F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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