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江和樹突拋「廢除檢舉達人制度」議題
時間Thu Jul 30 13:09:34 2026
※ 引述《alwang (暱稱回來吧)》之銘言:
: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 民眾黨台中市議員江和樹今(30日)突發文詢問「你支持廢除『檢舉達人』制度嗎」?喊
: 話把大家的意見帶進議會,爭取檢舉制度改革,不是放任違規,而是建立讓人民覺得公平
: 的制度。該貼文一出湧入近千則留言論戰,一派網友表示「支持!亂檢舉被開單還要自己
: 去申訴,擾民」、「支持廢除!特別是扣牌、註銷駕照也要廢除,一罪多罰也要廢」,但
: 另一派網友痛批「你要不要先看看來陳情的人平時都怎麼開車」、「議員支持不戴安全帽
: ,不開單嗎」、「整天違規的人違規當下就站在其他用路人對立面了,批評檢舉製造對立
: 是不是搞錯什麼了」。
: 推 Lailungsheng: 實名檢舉吧,共產黨都不敢匿名檢舉 27.247.35.29 07/30 10:50
: 本來就是實名檢舉
報復性檢舉是一回事,但應以對方同樣違規為前提
只是按照當前的實際作法,單純的交通違規(或其他可透過檢舉制度處理的行政處罰,如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就算有理虧的狀況,也不會挨罰
除非涉及刑事犯罪、懲戒相關,才要進一步談「誣告」這事;但目前的重點,根本就不在
這一環節...
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四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第六一五號、第六三三號至第六三六號、第
六六五號、第六六六號等判決,指出:
立法者依其政策形成之裁量,授予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規範義務者科處
罰鍰,其處罰事由必然與公共事務有關,因處罰事由之公共事務性,使行政罰目的不僅限
於報應或矯正違規行為人之行為,而同時兼具維護法秩序及促進公益之功能。處罰條例就
道路交通相關人車事物,定有各項應行遵守之管理規定,據此建構行政法上義務,並對於
違反者,施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制裁,究其目的乃出於維持交通安全及交通秩
序,故交通秩序罰除作為交通違規行為之報應及抵償外,亦防止行為人再度違反及避免第
三人之效尤。所謂交通舉發,乃交通執法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有交通違規情事,而將交通
違規事實告知被舉發人,並向管轄之處罰機關為移送舉報之程序,核此程序包含交通違規
之調查取締及舉報移送,而舉發之事實則作為處罰機關裁決所應參酌之事項,故交通裁罰
可謂始於舉發程序,處罰條例就交通違規處罰權限之規定,雖由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分別掌理,惟交通勤務警察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違規紀錄,並行使舉發職權,依處
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限制僅得於警察機關可為裁罰之範圍內執行,故就公路
主管機關處罰範圍之違規行為,除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舉發處罰者外,警察機關亦得予舉
發並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事實上依現行實務及公路主管機關之組織觀察,大部分之交
通違規裁罰,均係始於警察機關之舉發。而行政機關本應積極主動,自行擬定執行其行政
任務之方法,故正確執行交通違規舉發之職權,使違規行為人均可依處罰條例受公平之處
理裁決,始符處罰條例之規範目的。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將該條例有關舉發事項之
處理細則,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應係考量交通秩序之管理維護重在因地制宜與
反應交通實際運作之狀況,且舉發僅係交通違規裁決前之行政程序而非處罰之構成要件,
宜賦予行政權較多自主決定空間,故處理細則第六條第二項關於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規定,核無違
處罰條例授權之目的,尚難認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違。
所以不管是匿名或實名,都必須考量:
一、不能讓檢舉人的人身安全、生命財產因為其合法行為,而遭遇不必要的風險,至於管
控則方式,則是有關當局的責任、應由他們詮釋
二、現實上檢舉資格已經越來越限縮,再進一步限制的話,就是放任枉法、恣意妄為,且
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後,卻沒辦法全額受償(人家攤攤手、說「沒有錢可以付」),就
真的沒門了!
會提起這種議題,只能說除了要包庇違法者之外,根本不可能有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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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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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cetyl: 應該給警察有部分裁量權 不妨礙交通就不 27.51.136.219 07/30 13:11
→ macetyl: 應該開罰 27.51.136.219 07/30 13:11
推 william826: 交通規則都不遵守 開車是是非非 超速 42.74.65.63 07/30 13:12
→ william826: 酒駕貼車樣樣來 標準國恥老害 42.74.65.63 07/30 13:12
→ rb79: 檢舉本來就會由警方判定成不成案 舉不舉發 118.163.141.1 07/30 13:12
→ johnhmj: 建議把交通法規全部廢除就沒有檢舉問題 101.10.97.138 07/30 13:14
推 berryc: 就是警察的裁量權才養出一堆台灣鯛啊.. 1.171.173.204 07/30 13:39
→ berryc: 紅線可臨停、黃線可停車、白線專用停車位 1.171.173.204 07/30 13:40
→ berryc: 不就"裁量權"搞出來的.... 1.171.173.204 07/30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