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EZ Way是私人公司經營驚呆網友 網紅傻
時間Mon Aug 3 10:59:57 2026
※ 引述《ggbi4zzz (釣魚王fubuki)》之銘言:
: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 立法委員林岱樺日前在立法院質詢財政部關務署時,針對跨境網購通關系統「EZ WAY易利委
: 」的收費模式及違規處罰機制提出質疑。事件經媒體報導,許多網友才恍然大悟,驚呼 EZ
: Way竟然是民營公司經營,而非政府官方系統,也有網紅質疑「為何私人企業可以透過這種
: 方式取得民眾個資?」
: 推 kuosha: 那總要開放競爭 為何可以獨佔? 1.34.195.33 08/03 06:23
這基本上是資訊安全的問題,與《公平交易法》(或其他關於限制反競爭行為的條例)毫
無相關
而且終端 (terminal) 最後也是要去到關務署的,如果完全開放任何公司在得標後,都可
以管理申報資料,引發的只會是無限混亂...
又論到「市場界定」的部分,建議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一四號、第五一
六號等七案判決書說法:
所謂「產品市場」,是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供給替代性
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的範圍,已如前述。又依市場界定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本會依前點就案關商品或服務之需求替代、供給替代進行界定產品市場時,得考量下列
因素:
(一)產品價格變化。
(二)產品特性及其用途。
(三)產品間曾經出現替代關係之情形。
(四)交易相對人在不同產品間之轉換成本大小。
(五)產品價格調整時,交易相對人因價格變化而移轉購買之程度。
(六)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間替代關係之看法。
(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八)其他與產品市場界定相關之事證。」
而且公平法針對聯合行為所稱的「市場」,並不是具有相同特徵的產品或服務的集合(例
如單一收費項目的集合),而是事業就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會對彼此競爭產生限
制的範圍。至於聯合行為所合意的標的,則可能只是事業提供整體服務眾多收費項目中的
一項或數項。因此,聯合行為所合意的標的,與事業提供服務所處的產品市場之間,分屬
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劃上等號,應予辨明。
所謂「地理市場」,是指事業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
換其他交易對象的區域範圍,已如前述。又依市場界定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
「本會依第三點就案關商品或服務之需求替代、供給替代進行界定地理市場時,得考量下
列因素:
(一)不同區域間產品價格變化及運輸成本大小。
(二)產品特性及其用途。
(三)交易相對人在不同區域購買產品之交易成本大小。
(四)交易相對人對產品獲取之便利性。
(五)交易相對人在產品價格調整時,選擇至不同區域購買之情況。
(六)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區域間替代關係之看法。
(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八)其他與地理市場界定相關之事證。」
又,早前都已經被爆出爭議了
據說是「沒有提醒可能存在犯法風險」(法律上禁止輸入品之類的),這部分就確實不當
了(畢竟要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刑責或行政罰的責任,雖然適用「出於故意或
過失犯才能罰」等部分,但要如何證明是不知道,則有模糊空間)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三零號判決:
所謂故意者,乃行為人對於違反秩序行為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
意),或預見其發生,因其發生不違背本意,而任其發生(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
過失者,乃行為人對於違反秩序行為之構成要件之發生,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未能預見其發生(無認識的過失),或雖預見其可能發生,而信
其不發生之心態(有認識的過失)。可知故意與過失係不同之概念,行為人究為故意或過
失,應予辨明。
所以回到個資徵集部分來說,管理方面理論上不得不慎,因此也只能說太慌亂無章、無序
執行,最終只會導致丟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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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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